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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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结合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工资含量包干”)。
第2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严格掌握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做到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速度低于产值的增长速度,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
第3条 凡是经过“五项工作”整顿验收合格,直接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和承担纳税人义务的全民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经过铁道部批准,可试行工资含量包干。
第4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根据当年承担的施工任务,按工程类别预算项目编制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方案,于三月底前报部(劳动人事局、基建总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经国家批准后,由部平衡分劈,连同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产值利润率、工期等指标批准下达,抄各局开户建设银行。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在部批准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负责核定所属施工企业的工资含量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并报部及企业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可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浮动。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按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挂钩考核指标计算的工资总额比计划有增减时,年终
按铁道部(85)铁劳人字1113号文规定的结算表式报部(劳动人事局、计划统计局、财务局、基建总局)予以核增核减后下达,抄送开户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第5条 为保证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必须完成部下达给各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的挂钩考核指标。经质量监督部门认证,完不成部规定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单位工程)指标,每降低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额度0.1%(例:核定含量系数18
%,扣减0.1%后为17.9%)。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其造成损失价值的50%在工资总额中扣除;负伤频率每超过规定限度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5%。发生死亡事故按铁道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规定处罚,但罚款金额的50%在应提工资含量
包干总额中扣减上交;产值利润率指标,每降低0.1%,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0.04%。铁路局、工程局、通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单位的综合产值利润率指标由铁道部核定。
第6条 核定工资含量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计算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筑业总产值”划分的范围为准。
第7条 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价格或包干造价为主要依据,不包括材料涨价因素。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格部分要从产值中剔除。
第8条 计算工资含量的人员范围按现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列入建筑业(不包括筹建机构及生产准备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机构人员)的职工人数和军工、民工在内的全部人数。
工资含量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工资含量包干人员的工资计划单独下达。
第9条 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仍予保留。用于劳动竞赛、安全等一次性奖励和交纳奖金税,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10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施工企业,在不超过上级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列入工程成本。节余的含量工资额从税前利润中划出存入银行专户,可跨年使用,以丰补欠。
含量包干工资实行“按月预提,按年结算,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的办法,具体预提比例,由企业与开户银行商定。含量工资要在当地建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由银行监督使用。
第11条 凡经批准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建筑工人免征奖金税。
第12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单位,要管好用好包干工资,充分发扬民主,搞好内部工资分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自行建立的内部各种工资、津贴发放办法及单位工资分配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
第13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端正经营思想,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14条 试行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管业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计划统计、劳动人事、财务、安全质量、审计、施工技术等有关部门都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15条 铁路局、工程局、通信信号公司、工程指挥部应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16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前发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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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人事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 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
逐条祥解

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 张洪涛


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
【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这绝不是笔者危言耸听,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件类似案子:由于售楼处工作人员将买方的地址填写的模糊不清导致无法与买方联系,公司受到损失,该工作人员也丢了工作。)
【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买方的地址应填写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由于文本只是印制了自然人作为买方的情形,导致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买方时没有相应的填写位置,对此可自行印制买方基本情况替换该部分。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标的房产建设过程的合法性的介绍。用以说明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开发主体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项目的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此类房产要出售的,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有些开发商只是和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预约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述情况,严格来讲都不属于具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策】 虽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简单地因为上述土地使用权瑕疵而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购买上述土地上建设的房产,较之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上的房产,买方面临着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和较大的风险。卖房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向买方作出全面、客观的说明,以避免引发客户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该条是关于预售许可证的约定。预售许可证是卖方出售标的房产的行为合法性的最重要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主管部门许可的发售范围不同,预售许可证分为内销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只有取得外销许可证的项目才可以向中国境外客户销售。
【常见问题】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预定协议(又称认购书、认购协议、订购协议),在业内是常见的。如果产生纠纷,一方以不符合预售条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认为只要在一审诉讼阶段卖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开发商的上述行为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策】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预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释义】 本条是对标的房产的座落、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概况的约定。
【常见问题】 目前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建成后房屋交易主管部门实测面积不一致。造成这种的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开发商的故意欺诈,也有现行法规不甚完备的原因。一段时间以来,建设部1995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是计算商品房建筑面积和公用面积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较低而且规定过于原则性。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商品房面积的管理工作存在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对此有过相互抵触的规定。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房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房产的面积测量结论相差悬殊,而两部门都具备“测绘资质”,导致法院难以认定。
【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第一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于2000年8月正式实施,成为房产面积测量里领域最权威的标准。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面积管理的部门职能分工,即“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查处商品房面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商品房面积测量机构的资质提出初审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商品房面积测量器具的监督工作,查处违法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测量器具的行为。”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下发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 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取得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_元,
总金额(_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币)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拾______元整。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释义】 本条与原示范文本相比最大的改进是:针对商品房面积问题争议较多的现状,在原来“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基础上,增加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按套(单元)计算”等二种新的计价方式。使买方有更多选择。
【常见问题】 虽然文本给出了多种计价方式,但由于习惯原因和营销策略的需要,大部分开发商拒绝使用“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按套(单元)计算”等方式。
【对策】 计价方式的多样性,是市场进步的潮流。只要开发商在计算标的房产面积时,严格遵循了现行规范,以何种方式计算都不应损害其利益。只有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开发商才能充分展示自己的信心并赢得更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