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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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四条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表

类 型 结构等级 价格单位 标 准 备 注
楼房 砖混一等 元/ m2 265—340 建筑面积
砖混二等 元/ m2 195—265 同上
平房 砖混 元/ m2 160—195 同上
平房 砖木一等 元/ m2 120—150 同上
砖木二等 元/ m2 110—135 同上
砖木三等 元/ m2 100—120 同上
临时用房 元/ m2 80—110 同上
简易房 元/ m2 25—60 同上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从原批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成 新 率
1995——2001年 9——10成
1991——1994年 8——9成
1986——1990年 7——8成
1981——1985年 6——7成
1976——1980年 5——6成
1975年以前 4成以下


附表二: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1 电话移机费 只 按现行实际报支
2 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 户 按现行实际报支
3 分体式空调移机费 只 300
4 窗式空调移机费 只 100
5 标准晒场及水泥道路 平方米 20 临时浇水泥场地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6 标准帮岸 米 80 房屋基础部分帮岸不另行计补
7 水井 口 250
8 灶头 眼 50
9 围墙 平方米 12—30 简易:12元/m2普通:20元/m2标准:30元/m2
10 门墩 座 最高2000 按质论价
11 粪缸 只 20
12 河埠 座 100
13 化粪池 只 200
14 防盗门 扇 150—300 临时安装防盗门窗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15 防盗窗 平方米 15——30
16 综合一次性补偿 户 1000-2000 一户合法建筑面积200m2以上补助2000元;100-200m2补助1500元;100m2以下补助1000元


附表三: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拆迁房屋中
主要装璜部位材料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档次 材料代表品种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地面部位:地板及地砖 高档类 樱桃木、红榉木地板、花岗岩地砖 80
中档类 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60
低档类 杉木、杂木、小拼木地板,同质釉面地砖 40
墙、顶面部位:护墙及吊顶 高档类 花莉木、红木夹板护墙及吊顶 25 含清水、混水漆
中档类 水曲柳夹板护墙及吊顶 15 含清水、混水漆
低档类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10 含清水、混水漆
墙面部位:墙内瓷砖、外墙砖 不分高、中、低档 20
阳台(窗)部位 铝合金封阳台(指楼层栏杆以上部位封阳台) 80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齐全 500 少浴缸扣200元,少马桶扣150元,少脸盆扣50元
注:1、未列入附表的其他各类装璜材料,可套用市场平均价格的代表品种相近档次
作适当补偿。
2、临时装璜(包括新铺地板、新装夹板护墙及吊顶、铝合金封阳台等)一律按
标准的2—3折计算,符合标准的除外。

附表四: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计费 标准类 别 单 位元/m2 层 次 差 价(元)
底层车库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备注
安置标准价 420 自行车库400元/m2 +5 +60 +120 +100 -285 —— 五层
新安置房成 本 价 760
+5 +60 +120 +100 +15 -300 六层
商 品 房市 场 价 购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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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


国食药监械[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局接到部分省局就《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重新注册有关执行问题的请示,现就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则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该原则适用于第四章所述的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第五章所述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
  根据上述原则,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的,应根据附件4、附件5或者附件7的要求以及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等,所提交文件应能够支持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如所提交文件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应针对性地补充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例如,如果变更重新注册时,原来的临床适用范围发生变化,而原注册申报的临床资料未对变化的临床试用范围进行验证的,则应补充提交相应的临床资料,对变化的临床适用范围提供安全性、有效性的验证。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三种不予重新注册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除了该条所述情形之外的重新注册申请一定获得批准。该条针对行政上可以预知的企业未完成有关要求、或者产品属于淘汰品种、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已被撤销的三种情形,不予重新注册。而对于每个重新注册申报项目,审查部门除核对以上三种情形外,最根本的,是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再次进行系统评价。经过评价认为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应予以重新注册;否则将不予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并非(首次)注册的延续,不能不结合上市后对该产品反馈的使用情况以及科技发展的新结论进行安全性、有效性的再次评价,确定其是否能准许重新进入市场。审查部门在对重新注册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时,同样要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总则第三条所述的原则,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期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

  二、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应当结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章节衔接和立法原意来理解执行第四章与第五章的适用关系。
  如,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了关于(首次)注册申请材料的要求,对于重新注册而言,除所依据的附件要求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附件5或者附件7”执行外,重新注册的申请材料应当符合第十九条的其他要求。
  重新注册的审批程序,除了包括审查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包括审查部门在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其中,审查部门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符合要求的重新注册申请作出不予重新注册的书面决定的,除了引用《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外,还应当引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申请商标要避免和外文构成近似

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花园”商标,然而商标局却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因为其他公司已于1999年11月在同一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ARDEN+高登”商标,浙江公司非常不解“花园”和“GARDEN” 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怎么构成相似?于是委托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提起复审。该案件涉及商标相似性的判断,以下从中文词汇和外文词汇的角度分析商标相似性的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驳回浙江公司“花园”商标申请理由就是与在先申请的“GARDEN+高登”构成相似。大家将和浙江公司一样疑惑,这两个商标怎么构成近似呢?很多客户都已经学会依据法律条文来阐述他们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近似商标”就是指文字、数字、图形或者颜色组合等商标要素在发音、视觉或者含义或者排列顺序以及整体上虽有一定区别,但易产生混淆的商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定义“花园”和“GARDEN”一个是中文,一个是英文,其发音不同、视觉也不相同、排列顺序更不相同,两者从各方面都有区别,不可能产生混淆。再者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去判断,普通的消费者都能区分“花园”和“GARDEN”的区别,而且“花园”为一个中文词,“GARDEN+高登”为英文和中文的组合,区别性更大。

法律的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往往同一件事物普通公众的认识与法律的本意总是有很大的出入,不能否定的是“花园”和“GARDEN”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花园的意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区别性很大但是含义相同也将被判断为相似。商标在申请时是否构成近似由商标局来判断,根据商标审查指南的规定,中文词汇与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稍微学过一点英文的人都知道“GARDEN”的就是花园的意思,两者之间可以画等号,而至于 “GARDEN+高登”由两个部分组成,商标局一般将两个部分分开审查,只要有一个部分相似,就直接驳回,所以商标局判断“花园”和“GARDEN+高登”构成近似,因为“GARDEN+高登”申请在先,当然就驳回了“花园”商标的申请。

根据以上分析,无论是按商标局的审查规则还是按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花园”商标与“GARDEN+高登”都构成近似,该商标申请复审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很小,浙江公司听从了本所的建议,放弃了复审请求。
随法律知识的普及,一般的公司都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上网检索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检索大家都会,但是对相似性的判断还需要专业的分析,另外在检索中文时,千万不要忘记进行外文检索,避免中文词汇和外文单词的冲突。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李瑞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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