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7:15   浏览:8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外商来连投资办企业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我市对外开放的步伐,现决定对外商来大连市投资合作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降低土地使用费和基础设施费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标准,一律按《大连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86]24号文件)规定的下限计收,即每平方米年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⑴工业、仓储用地:一类地区十五元;二类地区十元;三类地区五元;四类地区二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
⑵商品住宅、招待所、办公楼宇用地:一类地区二十元;二类地区十五元;三类地区十元;四类地区五元;五类地区一元。
⑶商业、宾馆、酒楼服务业、旅游、建筑(含构筑物)用地:一类地区二十五元;二类地区二十元;三类地区十五元;四类地区十元;五类地区五元。
⑷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事业用地:一类地区三元;二类地区二元;三类地区一元;四类地区零点五元;五类地区零点五元以内。
⑸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零点二元。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确属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技术、设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
为外商投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免缴集资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水、电、气、热的价格,按国营企业同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供应,由大连市物资供应部门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国内能够供应的物资(包括协作物资),或由大连市物资供应部门在用户的货源单位之间牵线搭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
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产品)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经过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验收。但这类进口物品用于内销时,仍应照章补税及补办进口手续。
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仍按本地区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的规定办理;劳动保险基金的提取标准与国营企业相同,即按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提取;职工住房、市内交通费、煤炭价格等财政补贴,每
人每月减按五十元上交。
四、延长地方所得税的免征期。外商投资企业,不论是在开发区还是在老市区,其地方所得税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七年;对企业产品出口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含百分之七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项目,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免征地方所
得税的年限还可以延长。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既有外币又有人民币,可以人民币缴纳税金;如全为外币收入,可兑换成人民币纳税。
五、推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为加快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收速度,实行固定资产余额折旧法,企业可以固定资产折旧费归还贷款。具体办法:
1、对余额折旧的折旧率规定:建筑物的折旧率为百分之十五;机械设备的折旧率为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及电子议表的折旧率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2、固定资产折旧余额达到原值十分之一时,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保持到该项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结束。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规定,仍按我国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即:建筑物为二十年,机械设备为十年,交通工具及仪表为五年。
4、关于减免税起始年限的确定,仍按国家原规定的折旧计算办法进行核定。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国内同行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市过去颁发的有关利用外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9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铁路建设的需要,搞好铁路工程工地生活卫生,增进身体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施工单位到达新工地前,要组织施工、卫生等有关人员对新工地的环境、生活用水、流行病等进行卫生侦察。设计、施工部门对于临时设施工程(宿舍、食堂、厕所、水源、生活辅助设施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选择地点,绘制分布图,照图施工。卫生、生活、工会等部门参加图纸的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生产房屋的设计、修建应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现有工地的卫生设施如不符本办法规定者,应设法积极加以改善。
第4条 卫生防疫部门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并可越级上报。

第二章 宿舍卫生
第5条 修建宿舍应根据节约用地,少占农田的要求和地形条件,尽量选择在干燥、较高、平坦、能防洪的地面,并避开三废污染和噪声区域。建筑方位以向南或东南为宜。
第6条 宿舍必须坚固、不漏雨,能防寒、防暑、防潮。周围挖水沟,以利排水。
第7条 宿舍跨度一般不得小于5.4米,高度(以房檐侧的墙壁高度为标准)南方地区不得低于2.8米,北方地区不得低于2.6米。活动房屋不得低于2.5米(不足部分应垫高)。宿舍应两面开窗,使空气流通,光线充足。窗户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得小于1:8。每座较大房舍要开设两个门。
第8条 工期一年以上者,宿舍建筑面积每人不得少于4.0平方米。室内设单人床。中间过道宽度不得小于1.4米。床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7米。每座房屋最多住30人。
第9条 宿舍前后左右距离,不得少于6米,并不得少于向阳面的房高。
第10条 宿舍一端设衣物间,室内应有脸盆架和碗筷橱。冬季采暖须有通风装置,夏季应有防蚊蝇设备。
第11条 室内不得存放大型生产工具、雷管炸药和有碍卫生的物品。宿舍要建立卫生制度,消灭四害和有害昆虫,保持经常整洁、干燥。
第12条 三班作业的单位,每班工人集中休息,避免相互干扰,并不得设高音扬声器影响休息。
第13条 从事隧道施工的单位,要设烤衣室。

第三章 食堂卫生
第14条 食堂应建筑在干燥、较高的地面,并靠近水源,远离公路、距畜圈、厕所三十米以外。
第15条 250~300人就餐的食堂,厨房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高于或低于这个人数的,面积适当增减。厨房需要通风、防尘、不漏雨,并有天窗、换气孔、排烟(气)罩、隔壁灶、防蝇防鼠、流水洗碗洗手等卫生设施。
第16条 食堂必须设主、副食贮藏室和必要的菜窖(棚),并须注意防潮、防鼠、防蝇及防止食物腐败变质等。逐步增添冷藏设备。
第17条 要修建排放污水的暗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污水井,并加强卫生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18条 食堂要建立卫生制度,随时清扫,保持清洁。地面及一切炊具、容器,应及时冲刷,擦洗,物见本色。食具要定时消毒,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第19条 炊管人员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遵守各项有关卫生条例和法令。
第20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带菌、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就餐人员健康的疾病的人员,不能做炊管工作。炊管人员每年都要接受体检。凡患以上疾病的炊管人员(包括带菌、毒者),必须立即暂停炊管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工作,不能治愈者要调离。
第21条 炊事人员每人要配有白上衣、白短袖衫、白帽、围裙、口罩,配制膳食时必须穿戴,并保持清洁。工作时不得吸烟。
第22条 加工生熟食品,必须分刀分板。制作凉菜要符合卫生要求。饭菜要按需要量加工。尽量避免剩余。剩余饭菜和购入的熟肉必须加热后方可食用。严防食物腐败变质和食物中毒。售卖要用食品夹,避免用手抓取食物。
第23条 炊事人员往工地送饭时,应将饭菜、食具严密封好,以便保温和防止污染。
第24条 炊食管理人员和卫生医疗人员应对炊事人员经常进行卫生教育,检查指导食堂卫生工作。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25条 宿舍周围不得有污水污物,并应平整住地,填平坑洼。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垃圾坑(箱),并搞好经常性管理。环境要明确划分卫生区域,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并注意绿化。
第26条 修建住地厕所时,男厕所每二十五至三十人设一个蹲位,另设小便池。女厕所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
第27条 厕所应建于食堂、宿舍的主要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河道。周围挖排水沟,防止积水。进口处修建防蝇暗道,围墙要严密,顶棚不漏雨。厕所内光线要暗,夜间要有照明,蹲位口以宽20厘米、长70厘米,滑粪道以45度的坡度为宜。前端砌挡尿垛。贮粪坑用不透水的材料修建,深度应大于二米,并加盖密闭。注意因地制宜地修建其他样式的无害化厕所。
第28条 厕所要定期清扫、灭蝇灭蛆、清除粪便。在住地,取缔高台架、露天席围等各种有碍卫生的临时厕所。
第29条 在远离住地的施工现场必须选择适当地点建立厕所,禁止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饮水卫生
第30条 对选作饮用水的水源都要先作水质检验,挑选合乎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源。
第31条 水源尽可能选用地下水。应用井水时需有井台、井盖等卫生设施。使用水泵抽水,井口要密封。应用河水时,要注意选择适当河段,在河岸修建渗水井,以期达到过滤清洁的效果。
第32条 水源周围四十米以内不得设立厕所、畜圈、污物坑等,并防止工业废水的污染。
第33条 水质混浊时,要用明矾、净水剂或进行自然沉淀。
第34条 受细菌污染的饮用水必须有专人定时进行消毒。用漂白粉消毒时,每升水中剩余氯量,不得少于0.2毫克。卫生防疫人员对饮水消毒要定期监督、检查、指导。饮用水中其他成分超标时,使用单位与卫生部门应及时共同研究,加以改良。
第35条 工程用水、生活用水要分开,并搞好饮用水贮存、输送过程的卫生防护,防止污染。
第36条 在住地和施工现场,须有饮水设备,备有足够的开水,严防职工饮用生水。

第六章 生活辅助设施卫生
第37条 浴室卫生:
(一)工地现场单位要有适用的浴室,尽可能利用太阳能,优先采用淋浴。应有排水、换气、照明、痰盂、小便池等装置。墙壁及门窗以保温为原则。入口处设更衣室,并保持适当温度。浴池每次换水必须刷洗干净。
(二)传染病、皮肤病人,不得入集体浴池。
第38条 理发室卫生:
理发室应光线充足,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清洁卫生。理发用具要保持清洁,经常消毒。对患头癣等皮肤病者用过的理发工具,要严格消毒。理发员工作时必须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
第39条 对于生活辅助设施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同第20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改进舞会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局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秩序的稳步好转和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大中城市相继开办了多种类型的营业性舞会,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这些舞会,由于建立了各项制度,加强了管理,绝大多数办得是好的。实践证明,举办营业性舞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人
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客观需求,它对活跃人们的业余生活,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安定活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善人际关系,是有益处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进一步改进舞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有组织地为职工、青年办好集体舞会、交际舞会。有条件的文化艺术单位和其它文化场所,对内开放的宾馆、饭店及展览馆等,可举办向群众售票的营业性舞会。个别确有条件的文化个体户,也可试办营业性舞会,但要从严掌握。开办营业
性舞会(厅),须报经所在市区、县以上文化主管机关批准,经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安全审查合格,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大中城市中的大宾馆、大饭店、国际俱乐部等,可以举办对外宾(含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其审批手续同第一条。以外宾为对象的舞会,对内宾参加要制订适当的管理办法,经市文化主管机关批准实施。以内宾为对象的舞会,有条件的,经市文化主管机
关批准,可以售外宾票。无论对外宾的和对内宾的舞会,均不许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三、营业性舞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舞会(厅)必须具备良好的场地、设备和安全条件,有健全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办法,设有专人维持舞场秩序,舞姿、乐曲要文明、健康。
四、舞会(厅)是群众娱乐和社会活动的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由举办、经营单位或经营者负责维护舞场秩序。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五、各级文化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营业性舞会(厅)的领导和管理,制订舞场、乐队管理制度,并进行业务指导。要通过积极引导,使舞会健康发展,真正成为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交往,陶冶人们高尚情操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对舞会(厅)的经营活动和治安管理
有监督检查责任。对于有违法活动的舞会(厅),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营业性舞会(厅)管理的具体办法。对营业性舞会(厅)的审批要按规定条件办理,开始时可适当控制,防止一哄而起。
七、以前发布的有关舞会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地方,按本《通知》执行。



198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