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4:34:44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加强对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的管理,以利于进一步搞活经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克服和纠正经济领域中的不正之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制定《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试行中的经验、问题,望随时
报告。

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山西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即三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可根据‘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从留成资金中提取少量的厂长
(经理)经营活动经费。”实践证明,设立这项经费,对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便于执行这一规定,切实用好管好厂长(经理)活动经费,特制定如下试行办法:
一、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要严格按照“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提取。盈利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亏损企业有减亏留成的,从减亏留成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以留成资金为基数,留利多的一般以百分之一至三为宜,留利少的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此幅度内,企业可根据实际
情况,由厂长提出方案,经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由厂长(经理)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要、正常的礼节性应酬和厂长(经理)认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礼节性应酬,应从严控制招待规格、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企业在协作、联营、供销等经营业务交往和聘请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讲学、咨询、技术指导时的招待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对到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党政机
关干部,要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活动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2号),从俭安排食宿,按规定收取伙食费。
党政机关和业务部门,一般不要到基层企业召开各种会议。确需在企业召开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会议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行,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和会议伙食补贴;不准借参观、检查、评比、验收、经验交流等活动之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企业招待外宾、外商,应按照财政
部、外交部《关于调整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1985]财行字296号)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扩大影响,厂长有权决定以优惠价格销售本厂带广告宣传性质的产品和赠送少量纪念品。但不得赠送贵重礼品及现金。不得向党政机关干部赠送礼品和低价出售产品。严禁以任何形式借礼节性往来之名行贿、索贿、贪污,中饱私囊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抵制不正之风的自觉性。在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得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更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单位谋利。
六、要加强对厂长(经理)经营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内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厂长(经理)应将该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年终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1986年5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一段时间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420元和66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820元和70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提高。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鉴于广东省广州、深圳等城市车用汽油已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同意其汽油最高零售价格在国Ⅲ标准油基础上,每吨可再提高200元。具体出台时间,由广东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优化产品结构,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际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九、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10月26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144号文



为了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保护跨世纪的战略目标,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到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和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查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规划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充实规划力量,明确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划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要严格奖惩制度。对在规划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