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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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小城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星罗棋布的小城镇,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依托,是发展乡镇企业的基地,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中心。加快建设小城镇,使农村多余劳动力就地消化,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是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物质文明的需要,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从建设共产主义的长远观点来看,逐步缩小“三大差别”,也主要依赖于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这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更加迫切和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以小城镇为中心,多层次的村镇体系
(1)小城镇包括城关镇、标准镇、农村集镇和小村镇。
(2)城关镇和经省批准的标准镇、工矿城镇为区级镇,由县(市)直接领导,并给以县级行政、经济机构的某些权力。区、镇同在一地的,可镇、区合并,一套机构,两块牌子,镇的负责人同时又是区的负责入;一般标准镇,镇、乡同在一地的,撤乡留镇,由镇领导村;有乡无镇的
,现集镇常住人口超过千人,乡镇企业产值超过一百万元的,改乡建镇,由镇领导村;对乡管辖的农村小村镇,乡政府要加强集镇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建镇,山区建镇的标准,可根据山区的特点,适当放宽。
(3)撤乡留镇和改乡建镇的,集镇设居民委员会,农村设村民委员会。
二、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扶持和发展小城镇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服务业
(1)对现在企业进行整顿。要建立和健全各种经济责任制。小城镇的企业可以实行厂长(经理)承包制,也可以采用招标的办法,聘请能人承包,保证承包者有充分的自主权。
(2)走联合的道路,建立新的经济联合体。可以实行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个体与国营的联合,也可以实行集体与集体、国营与集体,以及跨行业、跨地区和城乡间的联合。联合的内容,可以是资金、资源、设备的联合,也可以是技术、劳力等方面的联合。要组织各种形式的“
工业合作社”,帮助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解决产、供、销等方面的问题。
(3)积极发展城乡个体经济,鼓励农民特别是农村专业户自带资金,自理口粮到小城镇办工厂、开商店和从事各种服务性经营活动。人手不足的,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请帮手、带学徒,数量可以不受限制。只要在税后利润中留下一定积累的,可以不按私人企业对待。
(4)各方面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工业的发展。小城镇工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和市场调节,搞好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恢复传统产品,创造名牌产品。县以下的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应逐步下放到集镇的合作组织和个体企业去办。工矿企业需要的地方产品和原材料,应就地加
工,就近供应。对小城镇工业需要的统配物资,要通过各种渠道逐步纳入计划轨道加以解决。城市工业的某些零部件,小城镇可以加工的,要尽量放在小城镇加工,适合农民家庭加工的产品,可以组织家庭分散加工。城市工业也可以下伸厂点,向小城镇“扩散”,有污染而无防治措施的城
市工厂、车间不得转移到小城镇。
(5)小城镇新办的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在开办初期,给予免征工商税一年和所得税一至二年的照顾;全年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税后利润除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外,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基金。
(6)小城镇的建筑力量和运输车辆,可以到城市承包工程和从事运输。城市各管理单位应积极结予支持,不得层层设卡,乱征管理费。对于提供服务的,可收取一定数量的劳务费。
三、建立贸易中心,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
(1)努力办好贸易中心。小城镇的商品流通活动,要立足于“放开、搞活”,主要是利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要建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工业品批发市场,形成一个多渠、多层次、多成分和开放式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制度,形成一个立体交叉的商业网络,使小城镇
充分发挥农副产品集散地、工业品下乡“桥头堡”的作用。
(2)大力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商业,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开行开店,进行经营和贩运活动。贩运农副产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可以出县、出省。山区利用地方留成材和抚育间伐材、困山材、小经材加工的竹木制品(包括半成品)持证外运时,任何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拦。
(3)对于必须完成的统、派购任务和出口任务,要通过经济合同,保证兑现。除此以外的农副产品的购销活动,国家、集体、个人可以同时进行,价格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上下浮动。对山区集镇和省际间的边沿集镇,允许实行特殊政策。
(4)小城镇的市场的管理,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收税收费,违者以敲诈勒索论处。
(5)供销社的体制改革,要和小城镇的建设结合起来。要把供销社逐步改造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的主要组织形式,成为国家与农民进行经济联系的桥梁,发展各种联合经济的纽带,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和农工商综合经营的经济实体;以供销社为依托,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
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管理辅导等方面的要求。
四、加速发展文化事业
(1)建立小城镇文化中心,逐步做到把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卫生溶为一体,把各个文化单位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要把文化中心经营管理好,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做到在经济上能够“以文促文”、“以文补文”、“以文养文”。鼓励
集体和个人在集镇建立文化站、影剧院、图书馆、阅览室和书场,组织专业或业余剧团、说唱团、多编多演群众喜闻乐见、内容健康的文娱节目,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2)努力发展教育事业。要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办学积极性,鼓励企业和教育部门联合办学,鼓励群众集资办学,允许私人办学。群众集资数额较大的,可以刻石立碑,载入地方史志。要努力办好现有学校,普及小学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幼
儿教育,办好农民夜校。有条件的中学可以招收计划外学生,收费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的收入可用于奖励先进和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也可以用于修缮校舍和校园建设。
(3)要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卫生事业。城市医院的医生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集镇医院兼职兼薪。允许留职停薪的医生和经过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包括退休医生),开办私人诊所和联合诊所,开办家庭病床。农村的医务人员要搞好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妇幼保健工作和卫
生防疫工作。
(4)小城镇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单位,要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服务,把技术送到第一线。要经常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传授先进技术。建立科技承包责任制,搞好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要普遍建立各种类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普协会,专业户协会或商品生产者协会。
五、积极开发和引进人才、技术
(1)积极引进人才。对于自愿由大中城市到县以下小城镇工作的技术人员,可以实行浮动工资或议定工资报酬,也可以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利润分成。到县城以下的小城镇工作的,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包括原在农村小城镇工作的),家在农村的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
可以随同到小城镇落户。
(2)城市多余的技术力量,可以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支持和鼓励他们到小城镇搞技术承包和技术指导,除按原工资标准付给报酬外,还可给以补贴;经济效益显著的,可给以优厚待遇。
(3)要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本地的能工巧匠,有专业特长和善于经营的人员,要大胆起用,不受农与非农、乡村与集镇、国营与集体、小集体与大集体的限制,可以实行招聘合同制,使用期间,享受岗位职务同等待遇。
(4)农村多余的劳动力,可以到小城镇的国营和集体单位当“农民工”,可以到合作企业做工,也可以出县、出省从事各种形式的劳务活动。劳动部门应积极支持,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引进技术。小城镇可以与城市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签订长期的或专顷的技术转让合同。待该项技术取得效益后,实行利润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
六.积极筹集小城镇的建设资金
(1)建立镇级财政。镇级财政的来源:1、国家支持的小城镇建设资金。2、地方税中的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小城镇维护费、公共设施修建费等的留成部分。3、市场管理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应留镇使用,包括在本镇的市场管理人员工资费用。公房房租收入应以
租养房,不应上收。4、镇办企业上交的提留和积累。5、用其他办法筹集的资金。有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
(2)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筹集小城镇建设所需的资金。兴办各种合作经济,要坚持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鼓励居民和农民投资兴办合作企业或带股金进厂做工。小城镇可以成立综合性的或专项事业的投资公司,发行股票,按股分红,红利可以高于国家银行的利
率。
(3)要积极引进资金,可以与本地和外地的国营、集体企业联合,从事零部件加工,来料加工或建立原料基地,也可以搞补偿贸易。有条件的小城镇,也可以引进外资。对于外地、外省到小城镇合资或独资兴办企业的,要提供一切方便,给予优惠的照顾。
七、认真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搞好小城镇的建设规划。要按照“城乡结合,工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认真搞好经济发展规划、科学文教事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建设规划。新建街区以建立在过境公路一侧为宜。要把新建与改建结合起来,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环境建设结合起来,生产建设与公
共服务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现代化设施建设与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传统风貌结合起来。关于规划的审批权限,城关镇的规划由行署审批,其他小城镇由县审批,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坚决纠正在小城镇建设中的瞎指挥、无设计、乱施工、各自为政的
混乱现象。大力搞好环境保护和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2)小城镇的建设和管理,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施工管理,做到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环境优美、各具特色。小城镇原有的公房,可以租赁,可以卖给私人。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集资兴建商品房屋,可以出租,可以出售。要尽量盖楼房。


(3)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自由买卖和出租。不论国营单位、集体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建房的,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付给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可以由镇统一用于从事开发性的生产建设,主要安排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小城镇周围生产队的土地被
征用后,以生产队计算,人均不足二分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4)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小城镇公用设施的建设(如自来水、下水道、修桥铺路等),要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则,提倡受益单位自愿集资和发动群众义务劳动的办法解决。凡在小城镇落户或居住、设置工作场所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有困难的
,可以缓交。要改善小城镇的交通条件和通讯条件,及时传递信息,为商品生产服务。
(5)在小城镇兴办各种公共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要量力而行,不要任意增加群众负担。对集体或个人兴办的各种设施,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加强小城镇的社会治安管理。小城镇一般都要设立公安派出所,常住人口超过万人的要设立公安分局。要妥善解决小城镇有关人员的户口管理问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到小城镇开店办厂的农民,公安部门应按常住户口登记管理。
(7)开展建设文明镇的活动。通过广泛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群众性的治安管理,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并把建设文民镇的活动与建设文明村有机地结合起来,联成一体。
八、切实加强对小城镇的领导
(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和发展小城镇这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有负责同志和适当的机构主管这项工作。要经常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小城镇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充实和加强小城镇的领导力量。由县(市)直接领导的镇,党政一把手按副县级配备;其它建制镇的主要负责人,也要选派得力干部担任,有的可以派区级干部担任。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一定要配备或招聘有文化、有经济头脑、会经营、懂管理的“明白人”担任。
县直属镇的行政编制如需增加,可从县的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区镇、镇乡合并,区、乡的原有编制归镇统一使用。企事业干部可以实行招聘制。
(3)设在小城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除上级另有规定外,由镇统一领导。对于原由镇办的企业,以后上升的,原则上都要下放给镇管理;对于设在小城镇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能够下放给镇管理的,应尽量下放给镇管理;暂时不能下放的,可以实行“双重”领导,党政
关系归镇管理,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企业原有的供销关系以及资金,信息、技术等渠道不能中断。凡是下放由镇管理的小型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改由集体承包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
(4)国营和集体的农业、工业、商业和文教卫生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和健全经济承包责任制。要象农业那样实行“大包干”,即企业的收入,除上交国家的(税收)、留足集体的(提留和积累)、剩多剩少都是企业自己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浮动工资制或计件工资制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允许拉大差距,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实行选举制、招聘制、合同制和经理(厂长)组阁制。
(5)要有计划地举办小城镇干部训练班,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策、业务水平,学会管理,增长才干。
(6)各行各业都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对过去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凡不利于小城镇建设的,要以改革的精神,大胆突破,重新制定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以上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市、县在执行中,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198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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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


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意见


中宣发〔2004〕22号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教育作用,现就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性

  1、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伟大民族精神的重要意义,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宝贵的教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我国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真实记录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展现了近代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壮丽篇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丰功伟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硕成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是激发人们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陶冶道德情操、提升品德修养的重要场所,了解祖国灿烂文明、掌握历史知识的重要课堂。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方面的特殊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2、为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宣部于1997年和2001年先后公布了两批200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有关部门和地方也陆续命名了一批教育基地。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教育基地在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展出内容不断充实,展示手段有所创新,环境面貌逐步改善,教育功能得到增强,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创造和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初步形成了以全国示范基地为骨干,各级各类教育基地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看到, 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教育基地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教育基地展示内容陈旧单调,展示手段落后,缺乏吸引力、感染力;不少教育基地投入不足,日常维护和改扩建资金短缺,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有的教育基地创新意识不够,服务观念不强,内部管理不善,职工队伍不稳。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3、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抓住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二、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基本要求

  4、征集保护文物,丰富教育内容。文物史料是教育基地存在、发展和开展教育的基本条件。要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认真做好重要文物史料特别是革命历史文物的征集、保护和利用工作。通过走访革命前辈、烈士遗属、专家学者、民间收藏人士,积极抢救、征集文物史料。要深入了解教育基地的历史沿革,做好文物史料的研究整理工作,挖掘精神内涵,紧密联系实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进行诠释和展示,给人们以知识的普及、心灵的震撼、精神的激励和思想的启迪。

  5、改进展示方式,增强教育效果。基本陈列是开展教育的主要手段,既要尊重历史,体现自身特点,又要讲究艺术,有所创新。要在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等环节上加强研究,积极借鉴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场馆、纪念设施的布展经验和展出方式,通过实物、照片、图表、模型、绘画、雕塑、景观等多种形式以及声、光、电等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基本陈列水平,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6、精心组织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从实际出发组织活动,是扩大教育基地影响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节假日,以及青少年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组织开展研讨会、演讲会、报告会和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教育活动。要在办好馆内基本陈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定期组织巡展,加强与其它教育基地的交流与协作,扩大教育覆盖面。

  7、加强内部管理,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教育基地顺利开展工作的保证。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细则、人员交流培训规划等,建立科学运行机制,提高工作人员尤其是讲解员的素质。要注意美化教育基地内部和周边环境,对影响教育作用发挥的建设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顿,保持历史风貌。要区划教育功能区和观众服务区,规范经营活动,营造干净整洁、庄重有序的参观氛围,把教育基地建成传播精神文明的“窗口”。

  8、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益。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重要原则。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参观群众在接待咨询、参观引导、提供资料以及安排讲解等方面实行规范化服务。要制定完善门票优惠办法,对大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参观给予优惠。有条件的教育基地,要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特别是与教育基地展出主题直接相关的纪念日,免费向社会开放。针对一些教育基地免费开放后参观人数大量增加的情况,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接待计划,通过完善设施、提前预约、分期分批和增加志愿服务人员等方式,调节参观人流,做好安全保卫、场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为加强和改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9、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把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摆上应有位置。要根据教育基地的特点,把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一考虑和安排。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教育基地班子配备、人员编制、队伍培训和职工待遇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要把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干部,衡量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10、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教育基地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对教育基地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予以支持,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教育基地因减免门票造成的收入下降给予必要补偿。继续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中宣部准备会同有关部门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533工程”,即利用五年时间,通过中央资助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教育基地自筹一点的办法,重点对反映我们党革命斗争历史的示范基地进行资助,使其在展出内容与展示手段、服务质量与教育效果、内部管理与环境面貌三个方面取得显著改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重大改扩建项目,要充分论证,从严把关,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支持。各类教育基地主管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资助计划,争取在五年内使各类教育基地的面貌都有所改善。

  11、运用大众传媒和其它方式,加大宣传介绍教育基地的力度。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把宣传介绍教育基地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及时报道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和效果,反映社会各界的建议和呼声。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等国家重点网站,要在2004年四季度前,将介绍教育基地情况的文字资料和影视片等充实到道德网页上,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要组织文艺出版工作者创作出版一批以教育基地史实为题材的优秀作品。

  12、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教育基地的工作。组织部门、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教育基地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场所,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革命传统、革命精神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教学安排,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到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旅游部门要以革命纪念设施类教育基地为依托,精心设计旅游线路,组织开展“红色旅游”。文物、民政、工商、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为教育基地创造良好的环境秩序。共青团和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根据各自特点,利用教育基地开展活动。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捐赠,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教育基地共建,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单位、组织和个人符合条件的捐赠,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各级党委宣传部要加强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教育基地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中宣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