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规范市场商品质量评价行为制止各种滥施评比排名和抽检推荐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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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规范市场商品质量评价行为制止各种滥施评比排名和抽检推荐活动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规范市场商品质量评价行为制止各种滥施评比排名和抽检推荐活动的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2号专项公告)

为有效规范市场商品质量评价行为,确保建立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正确引导消费,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和机构擅自以市场调查、评比排名、认定推荐、宣传介绍、抽查检测、对比实验、集中展示、调查比较等形式,组织实施各种非法定性、非权威性、非公正性的质量评价活动,随意向社会发布缺乏科学依据的“合格产品”、“好产品”、“排行榜”、“推荐品牌”、“名牌商品”、“国货精品”等商品质量信息,滥施评比或变相评比,增加企业负担,参与不正当竞争,误导市场消费,严重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的混乱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严格规范市场商品质量评价行为,制止各种滥施评比排名和抽检推荐活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市场销售各类产品的质量抽查依法实施,各类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实施未经法律授权的产品质量抽查并向社会随意发布抽查结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授权的部门规划和组织实施。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确保科学、公正、权威,并向社会客观公布抽查结果。各有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不得利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排名、评比、推荐、广告等不正当宣传活动,不得假借宣传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合格产品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经法定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任何未经法定授权的机构不得非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经法定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社会机构以上述各种形式或以“买样送检”、“购样抽测”等名义实施的具有不正当竞争及可能产生市场误导和以此向企业索取“检验”、“宣传”、“公告”等费用的质量评价活动并为其提供检验服务。一经发现,授权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类社会机构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从事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和以评比或变相评比、收费或变相收费为目的宣传发布活动。
三、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新闻、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停止且一律不得对企业实施任何名目的质量检查活动和各种评比、变相评比、排名、推荐等社会评比活动并向企业收费。
四、各生产、销售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要坚决抵制并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法定质量检验和评价活动,有权追回违反上述规定被收取的各种费用。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继续进行非法定质量检验和评价活动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对于从事此类活动给企业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害的,有权进行追诉和追偿。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杜绝和制止;要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或假冒伪劣的违法产品,予以曝光,以正视听;要坚决支持受损害企业的追诉、追偿活动。对以非法手段向企业敲诈勒索、蒙骗消费者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严加追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络机构及电话: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 编:100088)
电 话:62034111
62033388
传 真:62031166
(此公告请广泛宣传、印刷、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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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行办法(试行)》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和适应培育经营者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者年薪制是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贡献大小和社会效益等合理规范经营者收入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指企业的厂长(经理)。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班子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企,领导成员顾全大局,团结务实,道德高尚,责任心强,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三)企业建立了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机制。
(四)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较好,民主决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二 经营者年薪的构成及核定
第五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构成。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的基本收入。
效益年薪是经营者在超额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后,依据企业年度实际经营业绩计算获得的奖励收入。
第六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基本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规模系数
企业规模系数依据企业资产总额和实现税利额确定,详见附表1。
亏损企业减亏额视同实现利润额。
企业按规定加速折旧等视同实现利润。
第七条 对实行经营者年薪的企业,要重点考核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经营目标责任制规定值的,每下降1%,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2%。
第八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计划公式为:
效益年薪=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效益年薪系数
效益年薪系数包括人均实现利税系数和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
人均实现利税(元)
人均实现利税系数=---------
3000(元)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的计算见附表2。
第九条 企业资产利税率超过10%的,超过部分每1%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自营出口的企业,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内的,每100万美元可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2,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份每100万美元增加效益年薪系数0.1。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的兑现比例按企业当年上缴税利的比例确定,即
实际上缴税利
当年兑现效益年薪的比例=------×100%
应上缴税利

企业补交税利后,补发与补交税利额相应比例的效益年薪。

三 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需要提交《广西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申报表》,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或委托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每年初由企业向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提交上年度《广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结算呈报表》,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负责考核企业上年度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有关指标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财政、审计、统计部门核实。
凡按规定应摊销、提留的各项费用,必须摊足、提足,不能作挂帐处理。经审计认定虚盈实亏的,经营者不能得到效益年薪。
第十三条 经营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外据实单列;经营者的效益年薪,由政府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支付。经营者年薪要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纳入劳动工资统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年薪分月预付、年终结算。预付金额原则上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当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以内。年终结算后,超过应得年薪预付部分应如数退回。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在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8倍以内的,可以货币形式支付;超过8倍的,超过部分可以股份、可转换债券和风险抵押金等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部分,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经营者按规定领取年薪后,不得在本企业再取得其它工资性收入(如企业奖金、津贴、补贴等)。对违反规定者,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给予处罚。
各级政府、部门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不再实行重奖。
第十九条 对于在年度考核期内离任的经营者,待年度考核完毕后,按任职时间结算年薪收入。
第二十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经营班子中的副职限定在2-4人。企业党委书记的年工资收入水平可与经营者年薪大体相当;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一般控制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50%-60%之间,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内列支。

四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 企业规模系数表

-------------------------------------------
实现税利(万元)| |500-|1000|1500|2500|5000
|0-500| | - | - | - |
资产总额(万元) | |1000|1500|2500|5000| 以上
------------|-----|----|----|----|----|----
0-3000以下|2 |2.1 |2.2 |2.3 |2.5 | 2.6
------------|-----|----|----|----|----|----
3000-5000 |2.1 |2.2 |2.3 |2.5 |2.6 | 2.0
------------|-----|----|----|----|----|----
5000-10000 |2.2 |2.3 |2.5 |2.6 |2.8 | 3.0
------------|-----|----|----|----|----|----
10000-20000 |2.3 |2.5 |2.6 |2.6 |3.0 | 3.5
------------|-----|----|----|----|----|----
20000-30000 |2.5 |2.6 |2.8 |3.0 |3.5 | 3.0
------------|-----|----|----|----|----|----
30000以上 |2.6 |2.8 |3.0 |3.5 |3.8 | 4.0
-------------------------------------------
注:每档资产总额或实现税利均不含下限数

附表2 国有资本增长率系数计算表

--------------------------------------
| 每1%国有资本增长率增加的效益年薪系数
------------|-------------------------
国有资本总额(万元) |资本增长率为0-10%| 资本增长率超10%
------------|-----------|-------------
0-3000以下| 0.2 | 0.10
------------|-----------|-------------
3000-5000 | 0.2 | 0.12
------------|-----------|-------------
5000-10000 | 0.2 | 0.14
------------|-----------|-------------
10000-20000 | 0.2 | 0.16
------------|-----------|-------------
20000-30000 | 0.2 | 0.18
------------|-----------|-------------
30000以上 | 0.2 | 0.20
--------------------------------------
注:由于捐赠、拨款、兼并、资产重估等不可比因素国有资本增
加,不增加当年效益年薪系数,但计入下年度的国有资本
增长率计算基数。



1998年5月12日

卫生部关于撤销“红升丹”等768种中成药地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撤销“红升丹”等768种中成药地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为了保证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我部以(86)卫药字第8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中成药品种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历年来已经审批的中成药地方品种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以解决目前我国中成药品种中存在的组方不合理、疗效不切实以
及名称各异、组方不一等混乱问题。各地根据我部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医学药学专家对当地审批的中成药品种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医学和药学审查。经过各地初步筛选,大部分被认为是组方合理或基本合理,临床具有疗效的品种给予保留并推荐作为部颁标准筛选的品种上报我部,同时还对
一些组方不合理,临床不具疗效或多年不生产的品种,给予撤销或准备撤销批准文号的处理决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各地已经撤销或拟撤销的“红升丹”等768个中成药地方品种(具体品种详见附件)(附件略)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你厅(局)决定撤销的品种,即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并办理撤销地方标准的手
续。对已经出厂的品种可以限在当地直到用完为止。



198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