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07:00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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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1)汇管条字第205号《关于对〈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转发你关。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签发的“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请你关根据“补充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办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1991年4月1日(91)汇管条字第205号)

由我局制定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已于1990年8月1日实施。该规定的实行加强了携带外汇出境的管理,同时改进了签发手续,便利了客户。由于该规定中没有授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的权力,实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有权签发携带证。具体签发范围、签发权限和签发手续如下:
(一)外交部、国家安全部及下属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特殊任务单位的人员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可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行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分局签发携带证;
(二)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存款的客户携带外币、外币票证出境,可凭已办妥签证的出国护照、通行证或出国旅游通行证和存款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由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签发携带证。存款人直系亲属出境,还需出具有关证明。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下列要求刻制“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一)印章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二)印章为圆形,其外圈直径为40毫米。印章图样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
(三)各分局应将印章的印模送各地海关备核,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的携带证应同时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使用有效。
四、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签发携带证,仍用现行使用的“携带证”。第二联由签证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留存,第三联由携带外汇出境人员交海关验存。
五、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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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议案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人口有650多万,主要聚居在广西省西部和中部42个县的地区。1952年12月曾经建立了相当于行署一级的桂西壮族自治区,宪法公布后,1956年2月改为桂西壮族自治州,但是自治州级的自治地方和壮族在我国民族大家庭中的地位不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的倡议,中共广西省委从1956年10月以来,就开始在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和县、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进行了广泛的酝酿和讨论。今年3月和5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又曾经两次召开了专门的会议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关于壮族自治区的区划范围问题,在广西省讨论的时候,曾经提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合的方案,即把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另一个是分的方案,即保留广西省的建制,管辖现在广西省的东部地区,另把广西省西部壮人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划出来成立壮族自治区的方案。经过酝酿和讨论之后,大家均表示赞同第一个方案,即以广西全省改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方案。
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一次会议讨论了这一问题,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建制,并且以原广西省的行政区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域。关于成立时间和具体筹备事项,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后,将由广西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计划,报告国务院批准执行。
现在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谨将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一案提请大会批准。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7月4日




关于印发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宣城市消除城镇 “零就业家庭”实施办法

为认真做好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十项民生工程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解决困难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出发,落实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逐步提高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
二、工作目标
(二)到2007年10月底,全市城镇基本消除现有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1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人员实现稳定地就业再就业,逐步建立完善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的长效机制。
三、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三)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不含内退人员和在校学生),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消除零就业家庭,是指通过各种就业援助和帮扶措施,使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1名人员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居民持有效证明在居住地社区进行自愿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予以注明。
四、落实扶持政策
(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确定一名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就业困难对象类型”中注明“零就业家庭”。
(七)就业奖励补贴。对安置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对通过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补贴;街道社区每消除一户零就业家庭,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补贴。
(八)社会保险补贴。领取《再就业优惠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后,凭相关证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20%;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的28%;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定额医疗保险费补助。
(九)职业介绍补贴。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零就业家庭推荐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职业介绍补贴。
(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免费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参加两年以上全日制技校学习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贴。
五、提供援助服务
(十一)就业服务援助。对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制定一份就业服务档案,根据其自身素质、家庭情况、求职意愿、培训要求等不同需求制定援助计划,叠加使用再就业扶持政策措施。对有较强劳动能力和急需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签订一份就业服务承诺,保证免费提供三次岗位推荐、一次职业指导、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就业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积极推广居家就业的模式,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鼓励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通过送岗到家、送人上岗等有效形式,使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就业岗位信息,尽快实现就业。
(十三)创业服务援助。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优先纳入“创业扶持工程”的服务范围,为其提供政策、场地、培训、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维权等多方面扶持,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
(十四)生活援助。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入学等援助。
(十五)“一对一”结对援助。全市劳动保障、财政系统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六、工作要求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深入基层,开展调查,了解进度,扎实推进,确保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十七)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责任制。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层层分解下达。
(十八)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通报和承诺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各地消除零就业家庭后立即向社会公布,并承诺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十九)密切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充分行使各部门职能,把各项援助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大力宣传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就业先进典型,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此项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共同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
七、建立长效帮扶机制
(二十)建立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服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和就业服务制度,建立统一的零就业家庭基础台账和资源数据库。对不再具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注销,对新产生的零就业家庭要及时予以认定,为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并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十一)强化零就业家庭产生源头的控制。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宏观调控,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有关规定,尽可能避免裁减家庭成员中已经有失业人员的职工,严格控制夫妻双方同时失业(或下岗),从源头上控制零就业家庭的产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