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7:37:37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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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人事部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下达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指标的通知
邮电部、劳动人事部



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劳动条件差,工作比较艰苦,招工时城市人员一般不愿去,招收后也难以巩固。为了改善邮电服务工作,提高通信质量,更好地适应农村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今后在国家每年下达的劳动计划内,需要招收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时,
应在农村邮电支局、所和线路巡房所在地,就地从吃商品粮的人口中招收;如招收员额不满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农村社员中招收。今年,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以劳人计〔1983〕72号文批准邮电部一九八三年招收乡邮投递员三千人、驻段线务员五百人,其招工
来源即按上述精神办理。现将各省、市、自治区招收的计划人数随文下达(见附表),并对有关招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工制度:这次招收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要一律招收合同制工人。经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要有半年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由招工单位、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原所在单位(生产大队或街道)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
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当地劳动部门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其中必须包括合同制工人所担任的工作(乡邮投递员或驻段线务员)和应完成的任务。劳动合同中议定的用工期限,乡邮投递员一般可定为三至五年,也可再长一些;驻段线务员一般可定为五至十年。如工作需要
,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续订合同。
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要对他们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招工条件:必须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自愿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十八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男性青年。如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从现在邮路和线路上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中选招,其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周岁。
三、招工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公社)以上单位介绍,经县劳动部门和县邮电局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提出择优录用方案,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在招工中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发现招工中有不正之风,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有利于保证通信任务的完成,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队伍必须保持稳定。今后,凡招收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合同制工人,除由于工伤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工作,并经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调整工作的以外,不得改变其工种和调任其他工作。
此项指标不跨年使用,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助,抓紧部署招工工作。招工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将实际招收人数及其来源情况报邮电部备案。
附件:一九八三年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增员计划(略)



198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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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
              征求意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众对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全面推进电子政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是将拟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制发的,用以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关系,涉及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予以公布,征求和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制度性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网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收集公众发表的意见;
  (三)采纳意见情况反馈与公布。
  市信息中心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一)涉及城乡经济及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
  (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
  (三)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须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中国葫芦岛”政府网站(域名为:hld. gov. cn)“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栏”上全文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应通过网上留言板对内容发表意见,既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又可发表对具体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众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发表意见,应当尊重自身民主权利,本着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坚持法制统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和谐及其它不文明言论。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倾听公众提出的意见,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反映和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合理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公布期间内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被采纳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将反馈意见予以公布。
  第十条 公众署名发表的意见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一次有3条以上被采纳的,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和采纳意见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按照《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其他要求,按照《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需网上征求意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办法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8年11月01日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在大陆依法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记者,是指在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依法保障台湾记者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第五条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办审批。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办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第六条 台湾记者在北京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请;在其他地区采访,要求延长采访期限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随身携带并出示主管部门委托签注机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代发的台湾记者采访证。

第八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九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十条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违反本办法,将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日公布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