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100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自2000年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全州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严格按照新的公文处理办法、程序进行,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规范程度越来越好,有效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近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文秘人员变动频繁,少数部门的领导对规范处理公文的重视程度不够,一些部门和单位制发和报送公文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机关运转效率,政府部门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公文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办文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积极推广运用电子公文。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是指对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州政府秘书长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秘书长负责审核所联系业务范围的公文,经办科室实行科长负责制,承办人员为公文办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文种和格式
第五条 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用于州政府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用于州政府向国内外、省内外、州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用于州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用于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用于州政府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州政府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和各州、市政府办公室及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用于州政府办公室对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复。
(十三)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条 州政府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德宏州人民政府令”,按序号编“第X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复)”,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复”;
“德宏州人民政府(函)”,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按年份、序号编“德政任”;
“德宏州人民政府党组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党组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文件,按序号编“第X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X期”;
“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德府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密电” “政情通报”,按序号编“第X期”。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的版头及字号为: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发”或“室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总支文件”,按年份、序号编“德政办党总支字”;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按序号编“第X期”“内部明电”,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办明电”;
“密码电报”,按年份、序号编“德府办密电”;
“情况简报”,按序号编“第X期”。
第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对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德宏州人民政府(函)”,编“德政函”;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用“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函)”,编“德政办函”。
第三章 收文和分送
第九条 凡发送报抄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秘书一科收发室签收,按来文种类分为办件、阅件两类,确定每件公文的流转号。各科室不得直接收文办理。科室根据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直接拟办形成的公文,作为自办件编号登记。
第十条 节假日和上班时间以外,涉及突发事件、领导交办事项等紧急公文,由总值班室或承办科室直接签收。
第十一条 县市政府或州直部门上报州政府或送州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体例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由收发室直接退文;越级上报以及其他原因需作退文处理的,由承办科室交收发室退来文单位。退文情况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来文分办要及时准确。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州委和各县市政府及州直综合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公文内容分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直部门来文,原则上根据州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和科室职责分工分发。同一事项不同阶段的来文,按照首办办结的原则,分送首办科室办理。
第十三条 秘书一科分文要加强与相关科室协商。首办科室对分办有异议时,须主动与相关科室协商一致后将改签意见注明在来文上,当日内退收发室变更首办科室。
第十四条 公文阅件分送州长、有关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科室阅知。公文办件确定并分送首办科室后,同时分送分管的政府领导。
第十五条 发送报抄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密码电报,由收发室专人签收,及时送分管办公室领导拟定分送范围和承办科室。
第四章 拟办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文承办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办好每一份公文。公文拟办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要了解掌握所涉及的情况,分析理清所反映的问题,统筹考虑有关的工作安排,以求达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推进工作的目的。拟办意见要对来文内容进行简要概括,结合实际提出明确可行的意见。草拟公文要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层次分明、篇幅简短、文字精练、言简意赅,符合体例格式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收到公文后,承办人应按公文内容提出本科室拟办意见,附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分管副秘书长签署同意后,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第十八条 来文办理中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由承办人填写州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单,附来文复印件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意见反馈后,将反馈意见并在原办件上按办文程序办理。
部门代政府草拟文稿,单位领导必须对文稿内容、数据、表达工作意图的完整性和文稿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本提前一周报秘书一科。承办人根据来文草拟或修改文稿时,若涉及实质性内容改动的,须与来文单位协商,并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要做到即收即办。特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办理需印制正式公文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需以正式公文回复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条 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普发文件,收文后需翻印下发的,由承办科室提出印发范围报分管州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意,翻印下发。需下发我州贯彻实施意见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后,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贯彻实施意见。需转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同时下发我州贯彻实施意见的,由承办科室向分管州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意后,按办文程序连同我州的意见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已直接发至县级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原则上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
州政府和办公室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通过《政情通报》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办理中要加强会商和会签。首办科室承办的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要主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不需印发正式文件的,直接呈办公室领导审核;需印发正式文件的,按办文程序报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上报省政府及其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坚持“一事一报”的原则,以州政府文件行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请示性公文要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办理省政府文件,需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的;或办理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直职能部门文件,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转发”。
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形成的工作意见,或州级职能部门就某方面工作形成的意见、办法,需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使用“印发”。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应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拟制要求,文稿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等进行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送交下一流转环节。
送审文稿修改后,科室须清稿后再呈送办公室领导。办公室领导修改文稿或拟办意见后,若须清稿再送批的,应将办公室领导修改稿附在清样稿后一同报送。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须送州政府法制局审核后,报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 要合理确定公文的密级和急缓程度。承办人应根据公文内容或领导要求,明确密级、急缓程度和发送范围。要求在2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特急”,要求在3日之内办结的公文标“急件”。要求1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提”,要求3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特急”,要求5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加急”,要求10日之内办结的电报标“平急”。科室负责人要严格审核,避免人为提高密级、急缓程度和随意扩大发送范围。
第二十六条 督办件按照科室职责分工,由秘书一科对口州委督查科办理。督办件阅件根据文件内容和领导指示复印登记后分送,督办件办件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省委、省政府领导,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转给州政府的批示,由秘书一科根据内容提出转办意见和拟办科室,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转相关科室办理。
省委、省政府领导,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直接批给州政府领导的,原件报送领导本人,根据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要采取两人交叉念读校对、两次校对的方式认真校对公文清样稿,确保文稿正确无误。公文的法规政策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由承办科室审核。清样稿经承办科室校对后,送收发室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文种使用、文字表达、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体例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等。公文质检结果要分别按初送稿和清样稿详细登记,作为考核检查的依据。
密码电报和上班时间以外制发的急件,公文质量检查由承办科室负责。
第二十八条 来文办理完毕不需形成正式文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和视情况通知有关单位。作出答复时一般不直接复印领导批示的文件审批单及拟办意见。承办人应根据领导意见扼要拟文,用州政府办公室规范格式便函答复来文单位和通知有关单位,便函由承办科室自行编号。需要时,也可直接复印文件审批单或领导批示答复和通知有关单位。
文件办结后,承办科室须将文件审批单及时复印回传有关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
第五章 流转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原则上要通过秘书一科收发室中转。分管领导之间的公文传批,可由承办科室负责送交,传批完后应即时送收发室登记。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特别交待的传批方式,由对口科室在文件上注明并按领导指示办理。
州政府或办公室领导批示意见由秘书一科及时通知相应科室。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的跟踪查办由承办人具体负责。承办人要根据公文处理时限要求或急缓程度,及时跟踪催办,按时办结。
第三十一条 密码电报及绝密公文不进入内部OA系统流转。紧急重要公文采取特事特办、直传直送的流转方式,办结后由秘书一科统一归档。
第三十二条 以州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州长、州长助理、州政府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签发。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按州政府领导指示办理的,州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州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写明批示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章 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三条 印制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前的公文质量检查,由秘书一科负责公文质量检查,并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形成的正式公文或简报,电子文档应按发文范围导入内部OA系统分发。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采取纸质文件方式报送。
第三十五条 印制出的正式文件经检查有误需重新印制的,办文科室负责人应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印制。重新印制的文件应登记案。
第三十六条 较为紧急的公文,承办科室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领取。
第七章 归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文实行统一归档。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正式文件,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和省政府及其部门,州委和州委办公室所发的正式文件,由秘书一科归档;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会议资料由承办科室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归档;办公室以上领导签批的办件和阅件,承办科室于公文办结后次月内归档。对逾期未移交归档的,秘书一科要及时发出催交通知,限时交归。
第三十八条 归档外的公文及资料,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理,须按保密规定统一销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清退,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办公室公文档案仅限办公室内在职工作人员借阅利用,借阅时须经档案管理人员登记。
第四十条 正式文件用印,以文件审批单为据。其他用印,凡盖州政府印章的,须经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和秘书长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州政府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办公室以上领导签字方可用印;凡盖州政府党组或州政府办公室党总支印章的,须经党组(党总支)书记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党总支)成员签字方可用印。用印人必须严格履行用印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要建立办文质量考核奖惩制度,把办文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公文处理质量较高、差错较少的科室和承办人,要给予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公文办理中出现重大差错,承办科室和承办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进行通报,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彰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
法〔2010〕474号
近年来,全国法院广大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案数量多、审判质量高、社会形象好的办案标兵。
为表彰先进,推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王茂刚等199名同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开拓新局面、创造新业绩。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法院广大干警要广泛开展向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学习他们爱岗敬业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学习他们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要以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为榜样,进一步提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参加“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本领,切实改进司法作风,不断激发工作热情,更加重视提升办案质量,更加重视提高办案效率,更加重视办案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履行好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神圣职责,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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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王茂刚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王保新 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李红星 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陈 红(女)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曹松清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魏志斌 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天津市
包津燕(女)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滨海人民法庭副庭长
石玉波 蓟县人民法院上仓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张德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岩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中心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河北省
马砚生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冬辉 任丘市人民法院新华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建彬 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张春红(女) 高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长山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徐 兵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袁景春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
郭俊杰 藁城市人民法院增村人民法庭庭长
翟连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山西省
刘泳江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朱 义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张勇奇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曹红印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河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建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桥东人民法庭副庭长
内蒙古自治区
王红霞(女)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苏布达(女,蒙古族)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
哈 斯(蒙古族)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赵亚波(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庭庭长
董 强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辽宁省
王 岩(女)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刘少方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赵廷山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大连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夏凯军(满族) 绥中县人民法院明水人民法庭庭长
高明兹 东港市人民法院前阳人民法庭副庭长
彭建华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蒋润显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田师付人民法庭副庭长
吉林省
刘 晶(女) 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孙海鑫 梨树县人民法院孤家子人民法庭副庭长
朱瑛华(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张大勋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山城人民法庭庭长
陈 红(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黑龙江省
丁天威 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许 永(女)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迟福志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荆长新 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助理审判员
梁智博(女)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韩 雪(女)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富强人民法庭庭长
蓝晓娜(女)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上海市
毛金林 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王孝伟 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 峰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徐敏芳(女) 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彭文忠 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
彭雄辉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审判员
江苏省
王小川(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
王翔飞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晓琴(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守斌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周洪生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姜霜菊(女) 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夏正芳(女)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徐玉祥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董 毕(女)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董 坚(女)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
浙江省
王华华 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 刚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朱学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预备审判庭副庭长
吴超英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苏江平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善华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周寒冰 义乌市人民法院上溪人民法庭副庭长
孟黎明 安吉县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
傅海鑫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霍文明 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安徽省
刘 翔(女)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
朱宏才 当涂县人民法院石桥人民法庭副庭长
何允芝(女) 涡阳县人民法院花沟人民法庭副庭长
宋建国 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人民法庭审判员
汪 琼(女)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程 进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福建省
刘洁君(女)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
何 忠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林晞吟(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林德生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洪 涌 晋江市人民法院安海人民法庭审判员
涂劲蛟 大田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庭长
黄志丽(女)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江西省
孔庆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军宜(女)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严志浩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吴永发 永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同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山东省
丁青霞(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
于 刚 蒙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马 森 高密市人民法院双羊人民法庭庭长
刘 江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庭副庭长
张 奇(女) 肥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李海英(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杨树新 阳谷县人民法院郭屯人民法庭副庭长
范学青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安岚人民法庭副庭长
姜 明 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郭 萍(女)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河南省
王军华(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王晓萍(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刘文涛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柳林人民法庭审判员
齐金萍(女)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人民法庭庭长
吴生民 鄢陵县人民法院马栏人民法庭庭长
张楷永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李小敏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茹 昕(女) 济源市人民法院第三中心人民法庭副庭长
寇文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昆松(女)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湖北省
文利红(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助理审判员
左树青(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 莉(女)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清华(土家族) 利川市人民法院团堡人民法庭副庭长
杨思孝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郑小红(女)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程 军 大冶市人民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
湖南省
文晓桃(女)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 刚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王卫阳(白族) 桑植县人民法院瑞塔铺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 凯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助理审判员
李完武 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 荣(女,侗族)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黄德雄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广东省
王 文(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邓瑞雄 罗定市人民法院罗镜人民法庭庭长
余洛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审判员
吴惠水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陈春丽(女)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周子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滘人民法庭副庭长
郑丽容(女)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
梁振彪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伟光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谭凯航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 东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韦雄文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
刘丽蓉(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陈梅娟(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欧继仲(壮族)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金城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梁 娴(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海南省
纪明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新村人民法庭庭长
李玉民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符嘉华 临高县人民法院新盈人民法庭庭长
重庆市
兰光华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 红(女)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蒋小清(土家族) 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樊仕琼(女)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四川省
田 山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伍素萍(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朱熊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万胜人民法庭庭长
李世荣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判员
杨登琼(女) 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人民法庭庭长
庞 涛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郑 宁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徐永红(女)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晏 冰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银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曾凡铮 古蔺县人民法院双沙人民法庭庭长
贵州省
赵仲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赵泽芬(女,白族)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喻虹钧(苗族)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普觉人民法庭庭长
雷 菲(女,壮族)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审判员
云南省
王 燕(女) 景洪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正云(女,彝族)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邓新萍(女,白族)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联盟人民法庭庭长
李承平 腾冲县人民法院猴桥人民法庭庭长
邱德英(女) 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潘寿勤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西藏自治区
宋亮亮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徐靖程 比如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索朗全旦(藏族) 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陕西省
王建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三桥人民法庭庭长
朱艳芳(女) 神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闫 鹏 合阳县人民法院王村人民法庭审判员
郭玉荣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济阳人民法庭庭长
龚太林 岚皋县人民法院民主人民法庭审判员
甘肃省
王存芳(女)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
朱 伟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崆峒人民法庭庭长
许文贤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世栋 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青海省
牛晓林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商惜华(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
鄂秀英(女,土家族)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峡门人民法庭庭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牛锦民 盐池县人民法院惠安堡人民法庭庭长
严琼瑛(女) 中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倪新秀(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兴华 乌苏市人民法院哈图布呼人民法庭庭长
沙尔合提·乌拉孜别克(女,哈萨克族)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
阿娜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拜什艾日克人民法庭庭长
胡尼且木·阿布力米提(女,乌兹别克族) 喀什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荆 霞(女) 伊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解放军
王 浩(蒙古族) 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郝卫东 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院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陈 娜(女)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尚海燕(女) 农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
最高人民法院
冯 强 立案二庭审判员
郃中林 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
韩晋萍 刑事审判第二庭助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