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刘海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46:24   浏览:9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刘海亮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对性。其权利主体即债权人具有特定性,其义务主体即债务人也是特定的,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帮助。债权的这种相对性,决定了债只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但债的效力并非只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债除具有内部效力之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也具有对外效力。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债的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考察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的我国民商法,不能不说我国的民商立法在债的保全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漏洞。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合同法解释》)更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做出了详尽的解释,确立了我国的债的保全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债的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使其与债的担保制度及违约责任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保护债权人债权的稳固的三角架。
债的保全,其方法有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文试就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讼,但权利和诉讼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西班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代位权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
第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上述保全债权的必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另一方面意味着若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债权人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国外立法采用了两种形式。即直接行使的方式和通过诉讼的形式。[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不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被不当处分,民事责任将无法执行。即或国家依强制力作为保证,如果对不当处分的财产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也无从实现。代位权制度补救了这一问题,当出现规定情况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对其不当处分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代位权的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执行作好准备。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和部分国家的立法例,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应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行使代位权后果归属债务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债务人的财产,只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换言之,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各个债权人不管行使代位权,都应依据债权平等的原则,有权就债务人的财产平等受偿。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还是次债务人自愿向债权人给付,在多个债权人中,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均不能优先受偿。
但依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显然,此规定表明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可直接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笔者理解,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就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作为保证债的履行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扩张了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范围,使债权人能够在法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更有效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限制,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有利于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建立良好的商业道德。况且如果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只能是增加诉讼程序上的繁杂和不便。因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归于债务人后,债权人还必须再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就人为地使诉讼程序变得愈加复杂,徒增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既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将行使代位权所获利益直接归属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
(三)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1] 因此,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
三、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1]
这里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其含义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因债务人对他人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对象。
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必须是没有行使处分权的。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务人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债务的清偿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的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如果那样,将制造人为的混乱,有碍法律建立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即使其直接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权利,债权人更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
考察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依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未对履行期限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是抱着懒洋洋无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行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这里,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债权人是否曾经以其他方式催告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与否,亦不过问。《合同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为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确立了一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以种种借口否认怠于行使的事实,从而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3、到期债权应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从民法传统理论和各国民法实践角度,一般认为代位权的客体并非仅限于合同上的债权,还包括债务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诉权,如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而生之偿还或返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解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违约或侵害财产损害请求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合同法基本采用了以上观点及做法。但《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显然对此作了限制解释,将可以代位权的客体限定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种规定,不仅将以劳务为标的债权或者不作为债权排除在代位权的客体之外,而且将那些非以金钱给付为标的债权也排除在外。这种规定,有利于减少诉讼的繁琐与麻烦,增加了代位权诉讼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但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不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对债权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客体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从理论上讲,代位权的行使,有因法律特别规定或因代位权性质或债权性质而受限制而不得行使的情形。包括:第一,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史尚宽先生认为:“得为债权人代位权之物体者,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1] 依照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债务人的期待权或取得权利的权能如对要约的承诺,均不能代位行使。第二,对债务人的专属权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权利不能代位行使。第三,对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的请求权。 第四,禁止让与之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不得让与的权利大致有三:依权利性质不得让与,以公益理由不得让与,以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对前二者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后者则不妨碍行使代位权。
如前所述,代位权之客体乃债务人现有之财产权即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并无代位权。对此,《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合同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作了规定,《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又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人口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享有均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提高优质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形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工作为一体的服务管理网络。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这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群众生殖健康、实施人口规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应对非典型肺炎、冰冻雨雪灾害和抗震救灾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出了应有贡献,成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个重要平台。

  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新的调整并得到拓展,中央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相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需求日益提高并趋向多元。这些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部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存在服务功能不够完善、服务特色不够鲜明、服务质量不够高等问题,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管理机制的改革,推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加快发展的任务十分紧迫。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步伐,将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作为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与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稳定健全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提高队伍素质、加强质量监管、完善保障措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有均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和投入;坚持突出特色,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重点,积极开展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在确保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创造符合本地实际的多种形式的发展模式;坚持把握重点,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顺应人民群众需求,依法开展服务,全面开展队伍职业化建设。

  (三)总体目标:利用5到10年的时间,把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当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优质资源,成为群众接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首选单位。

  到2010年,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高效规范,队伍职业化建设体系初步形成。县乡服务站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每个县站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乡站有1名以上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1名专兼职宣传教育人员,2/3的乡站至少有1名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到2015年,县乡服务机构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服务优良、精干高效、廉洁奉献的职业化队伍,普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县乡服务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应全部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

  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三、稳定工作机构,坚持公益性质

  (四)加强和完善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机构。在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中,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以实施国债建设项目为契机,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着力打造以县级服务中心为龙头、乡级服务站为骨干、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健全行政部门、服务机构、自治组织、群众团体目标一致、上下联动、信息共享、高效运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

  (五)突出公益服务特色。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把满足群众需求、增进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公益性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贯彻“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坚持主动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要强化政府责任和财政投入,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的,要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机制、服务内容、服务信息的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步伐。

  四、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拓展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以育龄人群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首要任务,切实承担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职能。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以家庭为中心,开展有针对性的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老年预防保健等综合服务,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求。

  (七)进一步提高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建立育龄人群生殖健康档案,完善电子医疗文书,提高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县乡服务机构设置、人员执业、应用技术、诊疗设备、药具产品、服务过程、文书档案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设置标准、人员职业标准、资格认证上岗制度、服务标准规程、质量控制制度,建立规范的服务转诊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改革层级管理,明确职能分工

  (八)规范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名称。县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级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村级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

  (九)充分发挥县级服务机构的带动作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中心是本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家庭保健服务,宣传教育培训,人口计生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发放,协助开展实有人口信息采集的指导、整合和统计事务,根据委托承担有关人口计生行政事务办理,对乡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不断强化乡级服务机构的主体作用。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是基层服务体系的主体,同时承担着协助开展相关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统计,流动人口信息通报与信息交换以及其他人口计生业务统计工作,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等职能。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规划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建设,加强装备,配强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在承担本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对邻近1至2个乡(镇)服务站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方便群众,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进一步巩固村级服务室的网底作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是人口计生服务体系的网底,直接面对群众,组织提供宣传教育、政策咨询、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实有人口个案信息和育龄人群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更新和统计等工作。

  (十二)改革完善层级管理。在落实属地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的基础上,明确县、乡、村三级职能,建立分级负责、协作配合、权责统一、运转有效的管理机制。积极探索村级服务人员实行“县聘乡管村用,业务由乡级具体指导”等做法。各地要大胆探索加强县乡两级服务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一是县乡共同管理乡级服务机构,县主管,乡协管;二是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站可以办分站;三是乡镇中心站带动普通乡站共同发展。通过技术资源的纵向整合,实现城乡联动、连锁共赢,一体化发展。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供人财保障

  (十三)加快职业化建设步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畅通职称晋升与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的渠道,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评制度,探索建立人口计生系统技术人员相关专业职称序列和考核评审、职称晋升的有效机制,全面推进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特征、以家庭为中心、以育龄群众为主要对象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建立并完善生殖健康咨询、家庭计划指导、计划生育医学、人口社工、人口信息等计划生育相关专业职称(职业、执业)序列。完善人员准入、考核奖惩、人事分配、在职培养和人员保障等相关制度,县乡服务机构新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采取聘用、交流、合作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吸收和利用必要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门研究机构的作用,为人口计生系统学历教育、在职培训、职业化建设提供支持。

  (十四)建立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加大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将县乡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免费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等公共服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岗位津贴制度,用制度激励人,以待遇留住人。

  (十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在加强县乡及城市社区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的水平。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将涉及群众的人口计生事务的受理,纳入社区“一站式”服务机构的服务范畴,实现社区“一站式”服务。

  七、加强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这一事关人口计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分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要加强和编办、卫生、财政、民政、教育、妇儿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十七)切实抓好试点。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很大,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试点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要密切关注改革进程,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建立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新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 ○ ○ 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0]245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促进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工法是以水运建设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水运工程工法的分类


  第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维护类6个类别。

  第七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
  一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经改进、提高、完善后,可申报一级工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九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

  第十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评定为水运工程企业工法,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施工录像资料(5分钟);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评审专家须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汇总,进行符合性初审,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定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当年的水运工程工法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一般不少于5人)。
  (三)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该工法的等级。
  (四)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观看水运工程工法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评审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六)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家评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提交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包括工法完成单位及个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公布,并对获得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证书制作和颁发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组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获取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名,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作为施工企业申报资质的必要条件,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参加其他与工法评选有关的活动时须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工法进行宣传、推广,不定期组织水运工程工法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推广应用水运工程工法,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水运工程工法数据库,编辑出版水运工程工法汇编。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水运工程工法评审结果,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同时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进行通报,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水运施工企业编写水运工程工法,规范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材料,制定本指南。

  一、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原则
  1.水运工程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工程,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水运工程工法应按照《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4.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超过有效期,但工法内容仍具先进性并符合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水运工程工法。
  5.水运工程工法申报前,对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二、水运工程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现有类似的水运工程建设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鉴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予以说明。
  6. 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7. 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8. 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9. 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0. 节能降耗。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节能法规中所要求的节能指标,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11. 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物料、工时、造价等)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内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12. 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一项成熟的工法,应至少有2个工程实例。
  工法中属保密的专利技术或诀窍技术,编写时可说明其代号和作简要描述。
  编写的水运工程工法要层次分明,数据要可靠,用词用句应准确、规范,附图要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四、文本要求
  1.水运工程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
  (1)工法的叙述层次按照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依次排列。“章”是工法的主要单元,“章”的编号后是“章”的题目,“章”的题目是工法所含12部分的题目。“条”是工法的基本单元。编号示例说明如下:
  章节条款项(略)
  (2)工法中的表格、插图应有名称,图、表的使用要与文字描述相互呼应,图、表的编号以条文的编号为基础。如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或表时,可以在条号后加图、表的顺序号,例如图1.1.1-1,图1.1.1-2…。插图要符合制图标准。
  (3)工法中的公式编号与图、表的编号方法一致,以条为基础,公式要居中。
  2.工法内容中的计量单位要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
  3.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

  五、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
  1.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2)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4)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程应用证明,应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6)经济效益证明,应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9)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是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2.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且打印装订成册。

  六、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时间
  水运工程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时间:年初发布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 年度)


  工法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工程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六、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八、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九、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填写说明


  1.封面“申报单位”栏:应填写工法编写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应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7人。
  5.“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2项工程。
  6.表中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加页。

工法名称
 

主要

完成

单位
1、

2、

3、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工作单位

       
       
       
       
       
       
 
     
工法应用的工程

名称及时间
1、

2、

3、

工法关键技术名称、组织鉴定的单位和时间
 
工法关键技术获

成果奖励的情况
 
工法内容简述:

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有专利权的,请注明专利号):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工程应用少于2项时):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节能和环保效益):

    















主要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一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二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