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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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珠宝玉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任务,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07/t20120706_11188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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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309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为加快公路建设速度,不断压缩项目的前期工作周期和施工工期,加大了建设成本,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有的还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处理好速度与质量的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公路建设中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对加快公路交通的发展,提高建设质量至关重要。
  当前,从总体上看,公路交通仍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的矛盾,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同交通建设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仍是今后一个时期公路交通发展的主要矛盾。为此,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是必须的。但在发展过程中,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综合考虑建设资金、技术、管理力量、设计、施工、监理能力以及实际交通需求迫切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合适的发展速度和合理的建设规模,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速度,绝不能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绝不能搞经不起考验的劣质工程。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发展速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宁可速度慢一点,也要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证合理建设工期,科学组织工程建设
  公路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设工期包括预可、工可、初步测设、施工图测设以及必要的科研等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时间。合理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合理工期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高速公路和特大桥梁建设的工期要求如下:
  (一)对于平原微丘区的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24个月,施工工期一般应在36个月以上;
  (二)对于一般的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和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36个月,施工工期一般应在48个月以上;
  (三)对于地形地质特别复杂的山岭重丘区高速公路和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前期工作周期应不少于48个月,施工工期应在60个月以上;
  (四)路基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及雨季施工;桥涵等混凝土工程应避免在冰冻期施工;路面工程应避免在雨季和低温季节施工。

  三、落实管理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组织工程建设。施工工期一旦确定,项目法人要按照确定的工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合理分配工时,落实技术措施;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理调配施工机具、人员的工作,科学组织施工;设计单位要派驻设计代表,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帮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工期,赶工献礼。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压缩工期,盲目赶工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赶工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19号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线路上,驾驶各类铁路机车、动车、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驾驶证分A、B、C、D、E、F六类。A类:驾驶内燃、电力机车及动车组。B类:驾驶内燃机车及内燃动车组。C类:驾驶电力机车及电力动车组。D类:驾驶大型养路机械。E类:驾驶重型轨道车。F类:其他类别车辆。驾驶证使用年限为6年。

持A、B、C三类驾驶证中任何一种,经专门培训及分类考试合格后,准予驾驶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高”字水印;准予驾驶万吨及以上重载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重”字水印;准予单独执乘操纵列车的司机,其驾驶证为原驾驶证(正证)正面加盖“单”字水印。

第四条 申请驾驶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确定的标准,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二)A、B、C类需要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关中等专业以上学历,D、E、F类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三)报考高速、重载列车及单独执乘的司机,需担任司机职务2年以上,并安全乘务10万公里以上;

(四)经铁道部组织的驾驶员资格考试合格;

(五)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驾驶员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全国统考制,由铁道部统一组织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

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准予参加实作考试。实作考试合格,由铁道部颁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

第六条 驾驶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驾驶证记载内容: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驾驶证类别,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实行年鉴制度。每年由铁道部委托的机构对驾驶人员进行年鉴。凡没有加盖年度鉴定合格章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其驾驶证。连续2年未进行年鉴或鉴定不合格者,吊销其驾驶证。

第八条 铁道部对取得驾驶证的从业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具体考核办法按铁道部制定的执业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在走上驾驶员岗位、从事该项工作之前,应按照聘用企业要求,完成岗前培训。

第十条 驾驶员的驾驶证使用年限超过6年的,需向铁道部申请换发新证。经铁道部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新的驾驶证。

第十一条 驾驶员执业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铁道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制定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执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