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48:52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市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市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是指单位运用一定政策资源获得收入,其正常经费开支由单位的正常收入支付,财政不另行安排经费,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且主体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并经我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经费自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实行增收节支奖励使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原则。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因受政策性因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某一预算年度大幅减收,导致无法正常运转或者存在较大经济困难的,经财政部门对年初能预计到的政策性等减收因素进行核定后,其当年新增一次性项目可在部门预算编制时申请动用自有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的方式,缓解年度内支出压力;因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的政策性等因素导致减收,可准予其用前两年度(指存在收支结余资金的年度)的收支结余弥补支出缺口,但弥补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收支活动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或不合规定仍在使用的银行账户应逐步清理规范。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以零余额账户为主账户开展各项收支业务,逐步达到规范管理的目的。

  第六条 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主管部门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应切实负责,强化监督和管理;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其预算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根据我市有关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预算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编报,同时应编制本单位详细预算;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编报。

  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形势、征收措施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内拨款及其他收入规模,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相关开支标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

  第十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本单位人员编制、车辆等情况和收入增减变动因素,填报收入预算。由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负责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各类收入,应按有关要求另行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编制。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应按照“零基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其中人员工资福利性报酬应严格按市人力资源保障、市财政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管理的要求进行编报;公用经费按我市全额事业单位有关标准予以编报;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或实际业务需要进行测算编报,有政府采购计划的还应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预算程序办事,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科学合理安排相应支出,不得随意、擅自追加和变更预算。

  (一)收入收缴。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非税收入,确保预算收入按进度完成,保障各项支出需要。

  (二)指标下达。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财政部门根据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年度收入征收计划及完成进度,下达各单位年度用款计划。为保证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正常支出,相关经费指标可以适当预下达。

  (三)国库集中支付。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即预算指标下达到零余额账户,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拨付到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拨付到最终用款单位。

  (四)政府采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做好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

  (五)厉行节约。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公车购置和运行、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等严控类经费,参照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有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严控类经费实现动态监管和规模总控,切实压减一般性开支。

  (六)结余资金的处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认真清理自有账户历年结转结余资金并进行分类处理。暂存款可按财务规定自行管理;非税收入和上级补助经费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应当严格实行封闭管理,经报批方能使用;除非税收入以外的经营性等收入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财务规定和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从2011年起,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当年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视单位收入性质、结构及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结转安排用于该单位下一年度支出或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上级部门临时追加工作任务、履行职能需要及年度收入增减需调整年初预算时,应当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调整时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决算的编制。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格式、体例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本章所称收入是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责任务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规定,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并使用合法票据;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不得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多收、缓收、减收、免收。

  第十七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需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编报,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应当贯彻保障事业发展、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应当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应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应当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福利性报酬。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发挥更大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严格执行资产的验收、登记、领用、维修保管、损失赔偿、报废清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对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使用形式的管理,建立内部审核流程并严格履行。资产使用收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加强对资产处置工作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资产,应当按规定的程序作报废处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作为单位新购资产的资金来源。确属闲置不需要的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四)购置超出配置标准规定限额以上的新增资产项目,必须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促进预算编制和资产购置的有机结合。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或自行采购。

第六章 考核、激励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管理的考核与惩处制度,以增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调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良好,组织收入有力,年度有超收节支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为提高单位组织收入、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财政部门将商业务主管部门按我市有关规定、视单位资金结余情况建立超收节支激励返还机制。具体激励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使公共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及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玩忽职守,使公共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申请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对区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参照此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克政发〔2010〕26号


克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5日印发

共印:汉文七十五份





新政发〔2010〕86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及《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沟通,以便总结经验、补充完善、推进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前款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与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以及干部任免相衔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八条 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条件、设施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对“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二)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定期清理、定期评估,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二)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

(三)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或部门负责人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依法核定人员编制,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有效协调部门职能争议。

(二)实行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三)实行各种预警、应急制度和机制,适时组织应急事件演练活动,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四)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其资格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三)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每年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建立监督检查记录。

(七)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八)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对“强化行政监督”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承办部门和人员,细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五)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制定机关对备案审查机构的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依法受理、审理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七)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对“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进行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部门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以及集中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法计划,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二)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录用的公务员实行专门法律知识考核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报道。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所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前款规定的《考核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由考核对象自行开展,可以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方式。

年度考核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考核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考核组以评查、抽查为基本形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为100分,创新加分分值为1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创新加分:

(一)被自治区及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创新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关应当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并抄报组织部门;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当年实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其上一级管理部门;由其上一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适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政府部门适用)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中央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贴也在逐年增加,小麦补贴从2004年每亩13元增加到到2012年每亩100元,然而,在农民逐年受益的同时,涉农补贴也成了一些村干部骗取公款的“便车”,个别村干部的“唐僧肉”,有机会就自己“捞一把”,严重损害了百姓利益。村干部虚报冒领涉农补贴的行为,存在由“个别”向“普遍”发展的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案发特点
(一) 涉案人员多为村干部。以小麦补贴政策为例,政策规定,各村的小麦补贴亩数由村民小组、村、镇、县四级由下而上汇总上报,分级汇总、分段负责,这一上报体制决定了村民是小麦补贴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管区书记成为政策的主要执行者和贯彻落实者,也成为违纪违法的高发群体。首先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等人相互串通,利用上报、审核把关的第一道“闸门”共同作案;二是个别乡镇干部、管区书记直接参与其中套取补贴款,村干部多是根据其指示虚报补贴面积;三是部分农户出于自身利益多报、虚报自家小麦面积。
  (二)以虚报冒领的方式进行骗取是套取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作案手段,而且手段相对比较简单。以发放小麦补贴为例,部分村干部利用核定、上报全村小麦补贴亩数的职务便利,在计算出本村各户责任田亩数后,把计税面积内剩余的耕地以自己或他人(主要是其亲友)的名义报上去。只要不超过镇政府所掌握的计税面积总数,镇政府就很难发现哪些是虚报的小麦亩数。部分村干部将小麦补贴作为对和自己持不同意见农户进行打压的手段;或用农户的补贴款顶交其本应该交而未交的各种税费、承包费;或用虚报出来的补贴款支付村委会日常开支、公务招待等。
  (三)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不易被监管部门以及村民发觉。山东省自2005年以来推行“齐鲁惠农一本通”,一户一本,就是为了规范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将资金的发放使用置于阳光下,然而由于在源头上缺乏监督制约,政策出发点是好的,实践中缺乏有效的执行,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在笔者参与调查的某村支部书记孙某某涉嫌贪污小麦补贴款一案中,孙某某自2007年至2010年,为掩人耳目,每年都以其父亲、妻子、女儿等10余人的名义虚报小麦补贴面积200余亩,并用上述10余人的身份证办理惠民补贴一本通,将补贴亩数虚报到亲友名下,隐蔽性极大,“一本通”客观上有可能保证小麦补贴款不被截留、挪用,但对在源头产生的虚报行为却无能为力、无从查证。
  (三)贪污涉农补贴资金的行为呈现出“单笔数额不大、作案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特点。村干部虚报、骗取小麦补贴款,出于隐蔽性的需要,每年虚报的面积通常都不多,因此单笔数额都不大,但是只要有了第一次虚报行为,尝到甜头之后,就会连续多年虚报,积少成多,最终达到立案数额;小麦补贴政策作为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之一,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侵吞涉农补贴款无论数额是否达到贪污犯罪标准,由于行为次数多,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会引起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也是部分农户集中访、群体访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
(四) 涉农补贴领域职务犯罪一般以窝案、串案为主,涉案人数较多。以小麦补贴为例,其从上报到最终的核实发放,要经过村委会统计上报、镇政府初核、县农业局制表备查、上报市级政府等程序,小麦补贴最容易在村统计、核实上报镇政府的环节产生虚报、骗取行为,因为此环节,各个村庄集中上报,镇政府短时间内工作量很大,而人手又不够,不可能一一核实上报面积,部分村干部抓住审核漏洞,书记、主任、会计乃至村委会委员相互勾结,协同作案,对于村里上报的计税面积以外的土地,合伙虚报小麦补贴亩数,骗取小麦补贴款,在个别村庄甚至出现了“前腐后继”骗取小麦补贴款的不正常现象。
  二、案发原因
  (一)涉农补贴的核定、公示程序不规范。国家规定: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要认真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是小麦面积核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协助监督下,做好本村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然而,笔者所参与调查的涉案村,其小麦补贴的核定程序却极其不规范、流于形式,村里汇总上报到镇政府的补贴亩数通常是村委会大体估计的亩数,与实际种植亩数有较大差异,这就为村干部虚报亩数、骗取补贴款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种粮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基于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能享受到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是比较少,其获取涉农补贴信息的途径比较狭窄、单一,除了通过电视新闻宣传了解以外,很少有农民能通过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媒介全面知悉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个别农民除了知道办理惠民一本通用于领取补贴款,关于补贴款的性质、发放对象、标准、时间、核定监督的程序等等都不清楚。信息的不对称必然导致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无力对村干部虚报、骗取行为进行监督。
  (三)乡镇政府监督流于形式。一是基于精简机构的需要,乡镇在职干部的数量、年龄结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与农村管理的新要求有一定差距。每年小麦实地丈量时正值冬春之际,天气寒冷,工作量大,时间紧张,经费不足,一些人怕麻烦而走过场。个别乡镇干部平时不入村进户,对所辖村庄情况了解甚少。二是由于直接和村干部打交道,在征地拆迁、计生、民政、征收车船税、水费、防治白蛾等等行政事务中需要村干部的积极配合,因此对村干部在涉农补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乡镇干部也只好睁一眼闭一眼。乡镇审核工作的“缩水”使虚报冒领补贴款的行为又一次逃过了制度的监督。
(四)部分村干部政治思想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国家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是新形势下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利益,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保证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繁荣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小麦补贴款无论是被挤占挪作他用,还是被个人侵吞占为己有,都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然而在一些村干部眼里,“只要入了村委会的账,个人不私分占有,就不违法”、“反正是国家的钱,占一点也无所谓”的错误思想。在此种观念的支配下,侵吞小麦补贴出现“前腐后继”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
(五) 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导致涉农补贴职务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事小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不敢监督,内部监督薄弱,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人说了算。内部监督乏力、同级不愿监督、上级不便监督,村务公开不到位,‘公示墙’、‘明白纸’走过场,群众对村里的‘家底’根本不清楚,难以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

三、预防对策
  (一)加大涉农补贴的公示力度,增强村级财务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要每3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各村委会统计、上报小麦亩数,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涉及财务事项,同时,该项工作也是涉农补贴发放的源头,最容易出现虚报、瞒报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各村委会应当把统计的小麦亩数在村务公告栏内张榜公布,并且向村民公示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对村民们的各种质疑,村干部要耐心、及时地解释和答复。
(二)乡镇政府要加强涉农补贴的政策宣传。每年在统计补贴上报数据之前,要将当年涉农补贴的政策以发放“知情书”、惠农政策手册或对村民代表集中培训等形式,直接传达给广大村民,真正让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惠农政策的知情度、支持度和参与度,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乡镇政府应把补贴政策宣传和信息直通机制作为专项工作对待,列入年终政绩考评,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三)加强打击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介入涉农补贴发放过程制度,充分发挥民生检察服务热线、乡镇民生检察联系点和下访巡访制度的作用,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畅通线索举报途径,对举报情况及时查处,依靠群众的力量提高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能力。加强乡镇、农业部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依法予以严惩,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做出行政或纪律处分。
(四)加强教育,提高广大村干部的政治和法律意识。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村级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加大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任职培训力度,搞好管理涉农资金的会计、出纳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要选好村干部,注重选拔和推荐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创业先富起来、愿意为群众服务的经济能人任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断提高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的素质、威信和号召力。
(五) 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涉农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涉农资金的审批支付制度。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对涉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贯彻始终,确保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健全农村民主和监督制约制度。各村实行村务公开,做到重大事项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成立村民理财小组,财务开支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示,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同时乡镇政府要继续发挥村账镇管等制度的作用,积极探索对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交叉任职等方式,定期审计涉农资金。


(作者单位:济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