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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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申报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的通知

工信电子函[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依据《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确定以下18个项目为本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见附件1)进行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www.itfund.gov.cn),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做好2012年度基金招标项目推荐工作。
  
   请推荐单位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推荐意见包括对投标单位的意见、对承担该项目的意见、是否给予配套资金及配套金额或比例。对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投标单位汇编入投标文件,一份由推荐单位于4月20日前统一报送部电子信息司。
  
   二、投标单位注意事项
  
   (一)凡有意向投标的单位,请于3月21日起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下载各招标项目的标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并根据标书要求编写相应的投标文件。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均留有联系人及电话的相关信息,编写中遇到问题可咨询该联系人。
  
   (二)投标文件应封装,封皮上注明所投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和邮编、投标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的公章。
  
   (三)为加强基金项目管理,请意向投标单位提前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网站进行注册(以前年度已注册企业不必重复注册),并填写《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将《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发送电子邮件至ucps@miit.gov.cn予以确认(最迟不得晚于4月13日)。
  
   三、投标文件报送方式
  
   (一)投标文件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递交我部(如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包括纸质文本(A4格式)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以U盘或光盘保存,请自行保留备份,不予退还)一份。
  
   (二)为确保安全,凡邮寄投标文件的,应以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寄送。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邮政编码:100846。
  
   (三)逾期递交的或未按规定数量、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联 系 人:王莉华 任志安 丁杰
   联系电话:(010)68208203 68208202 68208274
   传 真:(010)68271654
  
  附件:1、2012年度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招标项目
     2、推荐意见表  
     3、投标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87/14521147.html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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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切实有效地防范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政府及各地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一手抓改革、一手抓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努力防范和化解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确保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平稳健康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防范和处置改革期间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继泰(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佟 钢(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洪志(省银监局副局长)

付 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 员:唐忠民(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张晓华(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才(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贾庆和(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 枫(辽源市政府副秘书长)梁 斌(通化市政府副秘书长)王 玉(白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真久(白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成一(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刘晓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钱 宏(省银监局合作处处长)李永祥(省银监局信合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联系电话:0431-8904386。

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三、风险防范

(一)建立支付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合作金融方面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注意引导,妥善处理;对恶意、影响大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加以制止。加强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联系,强化对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尽快制定当地合作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明确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密切关注本地区合作金融机构潜在的各类风险,遇有风险及时按程序报告。(四)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要对所辖信用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高风险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对突发性的风险情况必须随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政府,不得超过6小时;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州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各市州联社和派出机构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先期预见,未雨绸缪。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四、风险处置

对信用社出现的支付风险,各级政府要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合作金融机构,其各级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同业支救,通过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同业支救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其各级联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同业支救、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播性,同时要确保在省政府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辖区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三)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入各级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掌握各级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令第58号
(1990年5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四十五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日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