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年9月20日,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业经行党组会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金融方针和外贸政策,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外资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融资对象为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内出口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融资条件
第三条 凡正常贸易出口的项目均可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
第四条 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贸易合同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贸易合同的延付期限应在90天以上;
(三)贸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进口国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票 据
第五条 适用于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有以下几种:
(一)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商业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三)银行保函(bank guarantee);
(四)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五)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
第四章 单 据
第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须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以下几种单据:
(一)银行本票或由银行承兑的汇票,有效背书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注明“无追索权”字样;
(二)信用证、保函及修改副本,必须保证付款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及可转让的;
(三)商务合同及装船单据(提单、发票)副本,并注明:copy conforms to theoriginal,并由出口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有关确认该项融资没有抵触进口国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五)确认所提供的文件或签字是真实有效的证明;
(六)其他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贴现率
第七条 贴现率计算方法为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discount to yield)
计算公式: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第六章 期限及费用
第八条 福费廷业务承诺期一般为六个月,宽限期一般为七天。
第九条 承担费的收取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的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来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承诺天数/360
第十条 承担费用一般为0.5%-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而定。
第七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一条 出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第十二条 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是否良好;
(四)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五)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
附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
一、申请
出口商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商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二)出口合同副本;
(三)交货情况及进口许可证(若需要);
(四)进口商情况介绍;
(五)可转让的信用证、保函或银行本票副本;
(六)申请函。
二、审查
中国进出口银行接到上述资料后,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出口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情况是否良好;
(二)出口商品的范围是否属于正常贸易;
(三)合同的延付期限(90天以上)、交货情况及付款到期日;
(四)合同金额是否在50万美元以上;
(五)开证行或担保行情况;
(六)信用证或保函的支付条件应是可转让、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
(七)票据种类应是汇票、本票或保函。若为保函,则须按照不同到期日的汇票金额出具可分割的保函。
三、询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情况整理出一份概要,内容包括:出口商、进口商的名称,出口商品的名称,数量,交货期,合同金额,延付期限,开证行或担保行的名称,票据种类,支付条款等等,寄国外银行询价。经比较、还价,选择最优惠的条件,作为向出口商报价的基础。
四、测算
根据国外银行的报价情况,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拟作福费廷业务的项目进行效益测算。核算贴现成本及收益(一年以360天为基数计算)。
(一)贴现率:
按半年复利贴现法(Semi-annual diacount to yield)计算。公式为:贴现净额
FV
=---------------------------------------------------
(1+R%×182/360)^N1×(1+R%×183/360)^N2×(1+R%×Stub/360)
FV:贴现票据面值
R%:半年复利贴现率
N1:182天为一期的个数
N2:183天为一期的个数
Stub:剩余天数
(二)承担费:
按照贴现票据面值及承诺期实际天数乘以承担费率计算,公式为:
承担费=票据面值×承担费率×实际天数/360
五、报价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自己的测算结果向出口商报价,内容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受理的福费廷业务的票据数量及金额,贴现率和承担费。因为不同国家的风险及信用额度不一样,可做福费廷的期限、金额、贴现率也有所差别。出口商若接受报价,则在报价表上签字退回。
六、签约
出口商接受了银行的报价,并报经行领导批准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为了明确出口商(出售方)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买方)的责任义务,双方须签订正式的票据包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包买金额及货币种类、包买期限、贴现率、承担费、债务证明、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的责任及义务、违约处理及其他。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详见附件一)。此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选定的对口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正式福费廷融资协议。
七、交单
出口商发货后须在交单有效期内将下列单据提交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核:
(一)经出口商背书转让的本票、银行已承兑的汇票或银行保函正本;
(二)商务合同及信用证副本;
(三)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
(四)确认所提供的文件及签字是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关资料。
八、付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审核上述票据、单据,证明无误后,将贴现额汇付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附件:福费廷融资协议
95进出银(贴)字 第 号
出售方: (以下简称甲方)
包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目的外汇及利率的风险,特向乙方申请办
理福费廷业务。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
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进口商:
开证行:
保兑行:
出口项目:
合同金额:
交货期:
第二条 金额及货币
金额: 美元。
(大写: )
第三条 期限
票据到期日:
交单有效期:
第四条 贴现率
根据乙方实际融资天数以一年360天为基础,贴现率为百分之 。按照对收益每半年折现一次的方法计算。
第五条 承担费
承担费率为 ,按包买金额和实际承诺天数计算。
第六条 债务证明
由甲方出具的经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承兑的汇票。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须在包买交单的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交下列经乙方认可的单据:
(一)经甲方背书转让的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汇票,背面填写: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Head Office, Beijing
注明:
Without recourse
(二)商务合同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三)信用证及其修改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四)货运提单及商业发票副本,注明:
Copy conforms to the original
由甲方有权签字人签字。
(五)书面证明所提交的单据是真实的,单据上的签字合法、有效,并由甲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单据,经审查同意后,将包买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划到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帐户内,帐户号为 。
第九条 违约处理
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交单或中途撤单或提交的单据不真实,则须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抚顺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26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方便群众,实现我市门牌标
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
单位和居民住宅等均应按此办法设置门牌。门牌的设置,必
须以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范、合
理、整齐美观、查找方便。
第三条 市公安局会同地名机构负责门牌的设置、更新
和管理,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门牌是楼、栋、门洞和门户的标志和代号,凡
涉及需用地址的,均应有门牌号。
第五条 门牌分为主楼牌、支楼牌、独楼牌、单元牌、
楼房户号牌、四合院牌、平房栋号牌、平房户号牌、单位大
牌、单位中牌和单位小牌。
第六条 楼牌均为白边,街路名称为蓝底白字,号码部
分为白底红字,主楼牌、支楼牌、单元牌和户号牌均为蓝底
白字白边。
第七条 单位大牌为黑色黑体字黄铜牌,楼房户号为铝
牌,其它均为搪瓷牌。
第八条 门牌的规格为:
主楼牌长80厘米、高45厘米,支楼牌(独楼牌)长60厘
米、高35厘米,单元牌长25厘米、高8厘米,楼房户号牌长
9厘米、高4厘米,平房栋号牌长30厘米、高20厘米,平房
户号牌长13厘米、高7厘米,单位铜牌长60厘米、高40厘
米,单位中牌长40厘米、高30厘米,单位小牌(四合院牌)
长14厘米、高8厘米。
第九条 各种门牌的字号均采用仿宋体。
第十条 编排顺序:东西向路,由东向西编号,北侧编
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向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以浑河为界,浑河以南由北向南编号、浑河以北由南向北编
号。站前地区以中央大街为端点,由内向外按前进方向编
号,沿街路仅一侧有房屋只编单号或双号。
第十一条 编号原则
(一)两层及少于三个单元的住宅楼设一个楼牌,两层
以上并超过三个单元的住宅楼设两个同样号码的楼牌。
(二)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单位的楼房,单位的门按顺
序编支门牌号(支号不分单双号),住宅编户号。
(三)住宅楼各单元设单元号,楼内住户设户号,户号
分楼层设号即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
此类推。
(四)沿街、路的拐角楼及面向十字路口或广场的建筑
物,按其主体座落位置及面临街路的主干道编号。
(五)沿街、路成栋的平房,在面临街路的一面设栋
号,其余各栋按顺序设支号,栋内住户设平房户号。
(六)沿街、路独立存在的平房,按街、路前一个主
号,编支门牌号。
(七)不临街、路的建筑物,按临街的建筑物主门牌号
(楼号)由外向内编支门牌号。
(八)多单位在一个院内,只编一个主门牌号,院内各
单位按顺序编支门牌号。
(九)居民大院,只在院大门设一个主号(四合院号)
院内住户编户号。
(十)一个单位有两个以上大门,并分别设在不同街、
路上,分别按所在街路编号。
(十一)县团级以上单位设铜牌。不够县团级,但知名
度较高的单位,经市公安局批准,可设铜牌。
(十二)不宜编号的住宅及情况复杂,不规则的房屋本
着衔接有序,好找好记的原则,酌情编号。
第十二条 编号端点有建筑余地或近期拆迁的旧房地
段,根据规划情况预留空号。街、路两侧有空地的,按50米
左右距离预留一个空号。
第十三条 临时简易房,违章建筑及永久关闭的门不予
编号。
第十四条 门牌安装位置:
(一)铜牌、单位中牌安装在面向街、路正门或门柱子
左侧明显处、高度为1.8米至2.6米。单位小牌安装在门楣左
侧,高度1.8米左右。
(二)单元牌安装在门洞上端中央处,户号牌安装在门
楣中央。
(三)主楼牌安装在面向街路的一侧二楼窗檐下端,窗
户与墙角中间。
(四)支楼牌安装在所依附的街路一侧,与主楼牌相适
应的位置。
(五)平房栋号牌安装在面向街路一侧的窗户与墙角之
间,高度为2米至2.4米。
第十五条 门牌的编码、制作、安装、维修、更换和管
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第十六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由房屋产权和管理权单位
或个人向市公安局申请。
第十七条 旧建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在动工十五日前
向市公安局报告拆除的门牌号,并将原有门牌如数完好交市
公安局。待建或改建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十五日
前向市公安局报告,并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
图。
第十八条 市地名机构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
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九条 门牌是国家公共设施受法律保护,除主管部
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换、拆除。损坏门牌者,
应负赔偿责任;毁坏、盗窃门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