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44:58   浏览:9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决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标准与E号段防伪标识一致,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

李克垣 (上海交通大学MPA)

【摘 要】 我国经历了20多年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发展到现在,改革要想继续深化,建立真正的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和资本市场完善是一道过不去的坎。基于此,本文对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进行分析,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私有化和打破垄断,资本市场则要在严格监管理下逐步完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支撑。
【关键词】 国有企业,股票市场,私有化,反垄断


我们第四小组9个人选择了“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课题作为莫童老师所讲授的《国有资产管理》这门课程的结业论文方向。小组9位成员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查、研讨,最后形成了本篇论文。由于“国有经济与资本市场分析”这个题目实在太大,限于篇幅及能力所不济,因此我们在其中选取了一个比较小的切口进行论述,国有经济主要限于上市或可能上市的国有企业 ,资本市场仅则主要以股票市场为例,论述的问题则选取在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的矛盾及改革方向。本文将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从股票市场建立历程出发,指出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伴生物,然后将论述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内在性矛盾,最后在借鉴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中国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国有企业改革与资本市场的建立
在了解一下中国股票市场建立之间,让我们首先要了解了欧洲最原始的股票市场是怎么建立的。16~18世纪一两百年时间,是所谓的“重商主义”时代。当时的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大量的黄金白银,成立了全世界第一家国有企业——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是以炮舰为前导、以盈利为目的一家公司。当时欧洲各国政府为了掠夺殖民地,不停的打仗,打得民穷财尽,不得已只有发行战争债券,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债券。战争债券到期得偿还,但政府仍然无力偿还,还不起的债务(中国称为“白条”)就叫做“存量”(stock)。政府控制着一大堆还不起钱的债券(或者叫“白条”),到最后还是要还的,那怎么办呢?当时就有几个聪明的人说,要还掉“白条”就得搞个“市场”来骗。市场叫做market,所以就搞了一个stock market ——“白条市场”(我们翻译成“股票市场”)。当时国王就说,好啊,这我可以做到,但我怎么骗人去买白条呢?聪明人说,“白条”现在千万不能卖,因为它没价值。那么国王说我怎么创造出白条的价值呢?聪明人就说白条的价值是可以创造的,你就告诉他们这个“白条”的价值是取决于未来的现金流。国王说,这个未来的现金流用什么做担保呢?聪明人就说用“东印度公司”未来掠夺的金银财宝来做担保。然后,政府就劝告老百姓买“白条”,因为它代表的是未来的财富,就是东印度公司从亚洲、非洲、南美洲掠夺来的金银财宝,而这就是“白条”未来现金流的保证。政府将白条卖给第一批傻瓜,第一批傻瓜再用同样理由卖给第二批傻瓜,然后卖给第三批傻瓜,到最后把“白条”的价格炒得无比之高。可是这么细小而不成熟的市场所寄托的只是未来不可预测的现金流,终于发生了三次金融危机。
花这么多笔墨,描述欧洲股票的建立过程,并不是为了有趣。实际上,我国股票市场的建立与欧洲有些类似。中国的股票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国企改革的产物。改革初期,我国基于对传统国有企业弊端的认识,实行了“拨改贷”的改革,将原来对企业的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以改变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的状况,但没有收到预定的效果,国家的所有权约束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约束全部无效,国有企业贷款不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呆坏帐不断增加,金融风险积聚。间接融资不行,经济学家开出的药方是,发展直接融资,成立股票市场,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于是,1986年9月上海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股票、债券的代理买卖业务,1990年12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其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国有企业从股票市场圈占了巨额的资金,国有银行也把呆坏帐剥离出去,实现“债转股” ,这与欧洲国家出售的“白条”何其相似。不幸的是,中国股票市场重复着欧洲的历史,同样是演绎着“博傻”的行为,投机色彩浓郁,终于导致2001~2005年历经5年的大萧条。同样遗憾的是,国有企业并没有通过上市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看到建立的曙光。可以说,国有企业改革从“拨改贷”、“政企分开”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再到成立国资委,可谓屡败屡战,但始终没有找到真正有效的改革办法。官员与专家学者都在寻找新思维,近期,国资委于2006年12月公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专家们则提出了MBO(管理层收购)的办法。
二、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矛盾
国有企业改革为什么屡战屡败?国有企业为什么没有通过上市获得新生?新思维能否获得成功?我们要从国有企业本身以及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寻求答案。只有找到了病根所在,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改革开出针对性药方,否则只是脚疼医脚,头疼医头,始终“摸着石头过河”。
首先,国有企业的根本问题在于真正的所有者缺位 。因为国家是虚的,它委托政府管理国有企业,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难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的低效问题,即使上市仍然其不能使其成为现代企业。第一,西方委托——代理理论是以私法人产权关系为研究对象,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法人关系与此相差甚远,最根本的差别是,我国国有产权缺乏一个最初的、人格化的、真正关注其运行效率的委托人;第二,在我国,纵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政府的代理权的取得并非是以初始委托加以委托,而是国家以政权为依托,是“自己对自己的委托”;第三,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代理而不存在经济代理,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代理仍将依附于行政代理。
其次,我国的股票市场还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本意是什么?就是资产放进去,可以带来收益。美国老百姓通过保险金、退休金,将他一生的财富放在股票市场里,这才是真正的资本市场。但我们敢把身家性命的钱放在股市里吗?我们不敢,所有的人都是拿钱到股市里赚一把就走,没有哪个人敢指望股市养老。根本的原因,我们的上市公司不分红或者即使分红其收益率也低于银行存款,股票市场根本就是一个投机市场,而不是一个投资市场,所以大家才叫“炒股票”。莫童老师在授课时,告诉大家不要叫“炒股”,而应该叫“参与资本市场投资”,这非常的对,股票市场的本意就是让人投资的,当股东拿红利应该是与把钱存银行吃利息一样是令人愉快的事,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炒股炒成了股东”成了对一个参与资本市场人的嘲笑。我们总是说“股票市场是有风险的”,当初把那些投资股票市场赔得血本无归的归责成缺少风险意识,而且不断地要教育散户要有风险意识,证监会好像做得很对,其实错了,而且大错特错,股票市场只有短期风险,不应该有长期风险,因为股票市场所反映的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这才叫股票市场。美国股票由于有成熟的市场监管,股价长期总是往上走的。我国的股票市场,成立目的,就是为国有企业解困的,国有企业从股市圈钱时从来没想过要回报投资人,就跟当初从银行贷款一样从来没想到要还过,所以股票市场先天就不足,但后天也不弥补,证监会从未真正起到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作用 ,现在反而不务正业,转行干起教育来了。所以,欧洲股票市场初期阶段发生的官商勾结、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借钱炒股等等丑陋现象,在我们今天的股市上重演着。即使目前上证指数站上4千点大关,我们股票市场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否则大家根本不需要害怕是4千点,还是5千点。
第三,国有企业的内涵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存在着矛盾。国企的性质,决定了国有资产不能便被买卖,不能像一般商品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其背后的监管力量是多重的。而资本市场的内在性要求所有上市资产都是全流通的,上市证券产品在按照风险和收益的原则等价交换,在金融期货等衍生工具推出后,买空卖空等会成为经常手段,特别是整个证券市场要求的公平、公正、公开,这是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当国企上市后,国企的内涵就与资本市场的内在性尖锐对立了,国企的垄断性与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相矛盾;国企的有限流动(股改后,国有股权流通仍要受上级部门监管)与资本市场的自由流动相矛盾。
第四,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的无限性与国有企业的行政条块的刚性的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原则,因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哪里能赚钱就去哪里。但是国企经营领域受到行政条块分割的影响,比如传言中国联通将要拆分;中运航运、中海发展等5家大型航运国企面临重组,重组后业务重新划分,各有各的势力范围。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与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10年,中央企业数量将由现在的161家减少至80—100家,上海也将实施国资整合大计划。这种行政条块的刚性划分并不一定是按照经济逻辑进行的,但由于国企的属性特征,这种划分还会继续。市场障碍在逐渐拆除,国资委却在人为设置障碍,国企发展与规模经济规律相冲突;国资委的行政调配资源与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相冲突。
三、对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理清了国有企业以及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需要思考国有企业及资本市场改革的路径选择问题。这些年,我们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是“抓大放小”,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也继续了这一思路,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所谓“抓大”就是大企业坚持公有制,“放小”就是中小企业实行私有化。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正确的,但是目前的实际操作出现了问题。
首先来讨论一下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问题。目前我们主要采取的是管理层收购(MBO)的办法,虽然这种管理层收购已与真正的MBO精神 相去甚远,但确实在大规模地在我国各地经常性地上演。中小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向是对的,因为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但目前这种私有化的方式不对,没有信托责任的国企老总把企业做的很差,把会计帐面上的净资产弄得很低,甚至为零为负,所以不花什么钱或花很少的钱就可以把国企变成自己的私人企业,然后把工人推向社会。 工厂成了厂长的,为工厂辛苦打拼30年的工人却下岗了。改革的利益归于自己,改革的社会成本由全社会来负担,造成了社会新的不公平。反过来,我们可以看看东欧一些国家的私有化,虽然“私有化”的口号很早就喊出来了,但是其过程却是缓慢的,例如波兰一个船厂的私有化可以谈上五年,而我们半遮半掩的私有化的“效率”却高得多,三下五除二就完成了,工人在其中根本没有什么发言权,成为被驱赶的对象。社会不稳定的种子由此埋下了,“清算”成为将来民主化的阴影。
对中小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必须进行严格、公开的审计、评估,通过拍卖、招标等程序进行,而且要规定非管理层人员收购优先,同时工人要组成真正的工会组织,与收购人员进行安置谈判,这样尽最大可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社会的公正与稳定。拍卖国有企业所得,不应该笼统地划入地方财政,而且应该指定专用用途,比如可以抵冲养老金的空帐,或者支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纯公共产品的供给。
其次,上市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国有股减持问题。也就是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股改”,基本思路就是出售部分国有股权,这是国有企业的部分私有化。对于政府决定进行股改,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我们没有任何的怀疑和犹豫,但是股改的方式本身不是一个正确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地破坏着政府信用。国有股减持,英国有过成功的经验,我们不妨学习一下。英国1979年对公有企业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就是全球少有的几个成功案例。英国所推行的政策是分三步执行的:第一步,在国有股股权不变的情况下,聘请职业经理人来经营这些企业。第二步,把经营状况好的国有企业拿到股票市场上进行国有股的减持,而坏的国有企业的股份是不减持的。为什么要让好的国有企业上市?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发展代表政府的信用,好的国有企业上市,才能够给股民带来福利。中国股票市场成立之初,上市的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是糟糕的企业。这种企业给股民带来的是进一步剥削。英国政府非常理解这个道理,所以只会推出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新加坡也继承了这种想法,可是我们就没有学会。第三步,国有股减持之后的企业,政府保留了一股“黄金股”。英国政府的目的就是在企业重大决策时避免损害国家利益。从我们的股改措施来看,哪一条符合这个定律?在我们股改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令人气愤,诸如在股改之前上市公司股权大量转移、上市公司通过顾问公司到证券公司营业大厅拿表格代替别人投票、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趁机牟利。这些事情的发生,导致政府信用进一步的沦丧,中国股市因而无法健康持续的发展。
政府能否解决股市的问题,一定要看政府在市场所处的地位。1929年美国股市的崩盘比2001年中国股市的崩盘还要严重,市值从890亿美元跌到150亿美元。但是美国通过5年的重新培育,到1934年股票市场起死回生,从而创建了一个不败的美国。美国股市最后不但形成一个健康良性发展的趋势,而且负担美国“藏富于民”的良性分配任务。能产生这一结果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政府领悟到股票市场成功的关键,是严刑峻法中展现出来的政府信用让每个人都有信心。政府如何表现它自己的信用呢?那就是用严刑峻法来保护中小股民。美国成立了美国证监会(SEC)以及最严格的证券交易法。基本精神是“辩方举证”而不是“控方举证”。所以被指控的股票参与者开始就被假设有罪,要自己提交证据来证明无罪。美国证监会的执法也非常严格,它可以传讯任何人,拥有无限制的执法权力。 因为它所代表是美国中央政府的信用,这个信用是美国机构投资人奉公守法的主因,也是美国退休金与保险金能够进入美国股市的原因。
根据美国股票市场的思维,所谓股票市场就是全社会集资,把资金交给最有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社会大众怎么知道他最有能力呢?职业经理人就必须披露正确信息,这个时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就非常重要了。政府必须确保职业经理人所披露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必须确保这个人有一种责任感,即信托责任。这就是美国严刑峻法下的信托责任,而且是不容挑战的。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不敢没有信托责任。如果这个职业经理人披露假消息,美国政府一定会以社会大众(或中小股民)利益为前提和职业经理人打官司,打到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止。看看安然的事件就理解了,最后安然倒闭了,五大会计师行的安达信业倒闭了,合伙人自杀了。所以,在美国没有人胆敢“炒股票”,像中国股市“杭萧钢构”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处理方式 ,在美国股市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建立一个良性成熟的股票市场 是进行股改的前提,要做到这一步,就需要一个有决心的证券管理机构,而且管理机构不能在乎自己的权力、地位,必须想着为国家做点事。然后,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不能像公务员一样管理,不能实行政级别奖励,而必须按照市场的法则,实行期权激励,当然经营不好也要惩罚,这种惩罚也是市场性的,经营不好就“回家抱孩子”,意思是职业经理人生涯将终结,像惠普公司前CEO卡莉•费奥瑞娜那样。进行股改,要把最好的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股的减持,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能股改,至少要经营得不亏损了才能股改,否则就是透支政府的信用。
第三,中央企业的上市与改革问题。根据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要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实际上就是在一些行业继续实行垄断。以国家安全为借口,不让私人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表面上爱国,实际上是不爱国的。在国际化背景下,你只能在一国内实行垄断,但在国际上你仍然不是垄断的,仍然面临着竞争。国内垄断的结果,根据经济的基本原理,一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福利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导致国有企业不愿意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在国际层面来看不能做大做强。美国的军工企业、微软都是私人企业,但哪一个企业不涉及美国的国家安全,人家并不以此为理由实行国有企业垄断。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反而要打破微软等企业的垄断,打破了垄断,人民的福利才会最大化,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符合政府的利益。另外一个问题是,像通信、石油、银行等国有垄断企业,到香港、纽约等境外上市是不合适的,这等于让这些企业国内垄断所产生的垄断利益(实际上就是对民众的掠夺利益),送给外国人,让外国资本掌握中国国有企业才真正的威胁国家安全问题,即使上市也要在国内上市,让垄断的利益让人民共享,让发展的成果惠及人民。


主要参考书目
1. 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莫童著:《公共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樊勇明,杜莉编著:《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吴晓求主编:《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 祝小兵、吴国祥编著:《金融交易与理财实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郎咸平等著《中国式MBO:布满鲜花的陷阱》,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李克垣(上海交通大学MPA)
电子信箱:likeyuan@126.com

注释:


1、 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企业”的简称。历史发展到今天,“国有企业”这个名称已经不准确了。原来意义上政府直接经营的企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就是公司法上独立的法人了。按照公司法原理,不管是谁的资产,私人的也好,国家的也好,一旦形成出资,交给了公司,就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与出资人其他资产的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出资人就不可以再对其所出资产拥有“所有权”,拥有其实是“股权”,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再提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学过中学历史的人都知道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给我们中国人带来了无穷的噩梦。
参见:郎咸平教授2005年12月21日在清华大学演讲全文实录。
“债转股”是由国有银行把坏呆帐剥离出来,成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对国有企业拥有的债权转变成股权,这是一个双赢的办法,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坏帐率,另一方面降低了国有企业的负债率。然后,把一些债转股的公司进行包装,达到上市条件,再把股票推向上市,在达到一定条件后,资产管理公司出售手中的股票。
参见莫童编著:《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1页。
参见李仕明,唐小我:《国有企业不等于现代企业》,《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5期。
当然,也不能全部把责任推到证监会头上,制度设计之初就决定了如此。你证监会是国家的儿子,我国有企业也是国家的儿子,大家平起平坐,你凭什么监管我呀。

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财行[2007]545号


全国政协各行政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附件:

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政协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黄埔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教社等(以下统称政协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协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政协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政协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包括政协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政协机关的资产,政协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政协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中央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政协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政协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政协机关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审核,对政协机关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与政协机关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政协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政协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政协管理局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政协机关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政协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政协机关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政协机关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政协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政协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政协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
  部长级干部专车,由政协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车辆外,政协机关购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政协机关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政协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政协管理局对政协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购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政协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政协机关可以将资产购置事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政协机关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政协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政协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协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协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政协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政协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政协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 政协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政协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政协管理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协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一)政协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政协管理局审核,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政协管理局对政协机关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根据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政协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政协机关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二十八条 政协机关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政协机关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政协管理局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政协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二)土地处置,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三)车辆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政协管理局审批。具体办法由政协管理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五)政协机关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应当报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协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政协机关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政协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政协机关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政协管理局组织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政协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政协机关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政协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地方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四十六条 政协机关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政协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政协管理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政协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向政协管理局做出报告,经政协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政协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协机关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对政协机关报送的年度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政协管理局、政协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政协管理局、政协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政协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政协机关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政协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