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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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穗府办〔2012〕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加快电网建设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网规划建设行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保障我市电力供应,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电网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广州市电力设施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每年代表市政府与市有关职能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签订电网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对其年度电网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办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协调事项,通报各单位落实电网建设情况及电网建设责任书完成情况,以及完成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计划

  第四条 电网专项规划由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建设、林业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县级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中的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城市规划发生可能会引起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对电网专项规划进行修编并报请市、县级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预留的变电站站址用地性质进行统一调整,使其满足变电站建设要求。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企业制定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建筑物的典型设计,确定变电站用地面积、建筑物的外观尺寸等技术指标,并在全市推广应用。其中,在中心城区内难以提供独立用地的地块,鼓励新建变电站与商场、酒店等非住宅项目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用电需求提前获取机制,每季度将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调整或重大项目引进等可能引起用电负荷重大变化的信息及时知会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据此向相关部门提出对电网专项规划的修编建议。

第三章 报建审批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依法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范畴;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加强管理督办;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办理需要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审批事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市职能部门提交报批材料,同时抄送相应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区职能部门或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收到报批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职能部门,由市职能部门依审批权限批复供电企业。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要求向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占道、开挖需求;市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供电企业占道、开挖需求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供电企业独立建设的变电站及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安全监督由供电部门自行负责,质量监督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程序执行;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隧道土建工程施工图审查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征收与补偿

  第十三条 建立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储备制度。供电企业根据我市电网发展规划编制未来5年变电站建设用地建议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并下达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在变电站建设用地储备计划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变电站建设用地的征收、储备工作。供电企业应在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向市、县级市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划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储备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资金可由领导小组协调供电企业与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供电企业下达实行储备用地制度的变电站项目进场施工时间计划;供电企业应在计划要求的时间前完善各项报建手续,组织进场施工。因供电企业原因逾期未能完善相关手续组织进场施工的,参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线路工程和未纳入用地储备计划的变电站工程涉及需要征收(占用)土地和房屋的,由区、县级市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收(占用)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政府应配合供电企业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工作,并组织开展前期的征收(占用)补偿摸查工作。

  线路工程在完成项目核准并取得线路路径方案批复后,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占用)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建设

  第十七条 变电站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和审批,与项目首期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环保、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配套变电站规划、建设、移交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因城市规划发生调整而致使《广州市城市高压电网规划》中既有的规划变电站可能无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永久用电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时,应就配套供电问题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如需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变电站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的规模、建设标准等设置要求。

  第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审查配套变电站规划在用地面积、形状及对外联络道路等方面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设置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征求供电企业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配套变电站的设计、报建和组织土建施工等工作的,配套变电站环评报建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供电企业名义联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建工程成本价向供电企业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企业应就配套变电站建设的相关事宜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供电企业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临时供用电协议时,应同步落实永久用电方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永久用电需通过新建配套变电站来解决的,该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符合要求的配套变电站。供电企业在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落实了符合要求的配套变电站后,方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施工临时供用电协议。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配套变电站与主体工程首期同步建设,并在主体工程首期预售前完成配套变电站土建施工;主体工程预售时,应在销售现场严格按照规定对配套变电站的位置、规模等进行公示,并将配套变电站的规划情况写入预售、销售合同。

第六章 城市电缆管沟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道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同步新建、扩建和改建电缆管沟。

  第二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企业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市电缆管沟设计指引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市政道路上电缆管沟建设规模、设置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操作细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有关电缆管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有关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在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要主动与供电企业沟通,在设计图纸中落实电缆管沟的规划,相关设计应书面征求供电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应积极做好配合,对市政道路建设单位来函征求电缆管沟建设意见的,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六条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的相关审查、审批中,通过邀请供电企业参加技术评审会、征询供电企业的书面意见等方式做好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监督把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对涉及电缆管沟设计变更的,应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市政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电缆管沟专项验收时,应通知供电企业参加。

  电缆管沟专项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政道路建设单位应将电缆管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自接收之日起负责电缆管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上有特殊要求的区域,经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同意下地的现有架空线路,由政府负责按供电企业提供的建设要求完成电缆管沟的投资及建设。土建完成后,由供电企业出资将架空线路下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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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阿府发〔2008〕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十五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实施办法

  为帮助我州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完成学业,培养更多的现代化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管理机构

  成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州救助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和教育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州委宣传部、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劳动保障局、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团州委、州扶贫两资以工代赈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教育局局长兼任,具体事务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负责。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政策,制定救助规划,统筹管理中央、省下拨的救助资金和各职能部门争取到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对全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协调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要分别成立相应的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救助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学校进行申报工作,收集贫困家庭学生资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库,制定救助规划,负责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申请和初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督促救助工作进展,向州救助小组汇报实施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信息管理制度

  加强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做好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管理工作。各县要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学年申报制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开展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确保救助贫困家庭学生不遗漏、不重复,提高覆盖率,真正做到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工作不留死角。各县对每年受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应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建立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资料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县应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等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三、加大对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宣传

  各县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图片、网络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个人和单位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关注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要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积极搭建爱心救助平台,唤起全社会对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注,帮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渡过难关,使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要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参与、各方共担的全方位救助格局,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长效机制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救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救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坚持对品学兼优的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优先救助的原则,充分体现救助资金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五、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为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家庭学生。

  (四)特困残疾子女和残疾学生。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学生等。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就读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0元;全日制大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六、救助资金救助使用办法

  原则上一名家庭贫困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救助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凡享受了“西部助学工程”、“栋梁工程”、“慈善帮困助学活动”、“蓝色助学工程”、“广州助学基金”等教育扶贫资助项目的贫困家庭学生,不再享受该项救助资金。

  七、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州救助小组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中央、省级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资金,要实行专帐、专人管理、集中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和审计。州救助领导小组对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县和学校,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在州内学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由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集中使用,用于补助贫困家庭学生学费、课本费或生活费用。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资金,一次性发到贫困家庭学生手中。

  八、救助申报和审批程序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救助的学生,在州内就读的全日制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应在学年初向所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在州外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阿坝师专)贫困家庭学生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小组提出申请,并向县救助小组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学校、县救助小组对申请救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受救助学生名单和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州救助领导小组。

  九、每年组织一次受助学生审定会

  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定救助方案,由阿坝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基金(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基金的管理

  (一)救助基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救助基金及本金增值部分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教育基金会管理,存入指定的帐户,实行专帐专户,独立核算。

  (二)救助基金及增值部分的使用,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

  (一)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动用本金,使用增值部分开展救助活动。

  (二)救助基金增值部分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三)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的金额根据贫困家庭学生就读学校正常收费金额,由阿坝州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每学年研究一次。

  第三条 受助学生申报条件

  (一)受资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居住在阿坝州内、学生户口在州内(父母、学生所在地户籍证明)。

  (二)受资助学生须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无不良嗜好,未受纪律处分(需就读学校证明)。

  (三)父母下岗(或一人下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贫困家庭子女,无法入学或无法完成相关学历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四)父母双亡的孤儿(需相关部门证明)。

  (五)父母有一人长期患病、残疾或死亡的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六)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但因家庭困难而无法就读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需相关部门证明)。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在州外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户籍所在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州内中专的贫困家庭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附相关材料。

  (二)所有申报材料由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统一管理,并建立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档案备查。每年9月20日以前,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名额,上报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料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情况表(电子文档)。

  (三)各县、校选报的受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名单,由各县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在受助学生所在地(或学校)公示一周。

  第五条 受助学生申报材料

  (一)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阿坝州贫困家庭学生登记表。

  (三)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

  (四)学生成绩单复印件。

  (五)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职责权限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年9月研究审定一次救助方案,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救助基金的监督

  (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年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救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其宗旨活动和事业者应坚决抵制,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一)接受审计、财政、民政、劳动部门的定期审计监督。

  (二)本实施细则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救助大中专贫困家庭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年来,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都涌入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也混杂着一些流氓等犯罪分子,给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带来极大的危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在这次北京、长沙、西安等地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歹徒就是流浪在街头的乞讨人员。为整顿社
会秩序,配合政法机关打击犯罪分子,处理轻微违法人员,现就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经常性的收容工作,做到党政机关驻地、繁华地段、车站、码头等重点地区基本上无流浪乞讨人员;不承担收容任务的站,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收容工作。对被收容人员要逐个登记,认真审查,发现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及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遣送和安置工作。各站要按规定将被收容人员送到流出地,不准途中放行或丢弃;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出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可通过与流出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协议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流浪乞讨人员屡遣屡返的问题。
三、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关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无政府主义的教育,使流浪乞讨人员认识到流浪乞讨的危害性。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收容遣送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收容遣送站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工作队伍。



198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