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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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0〕1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推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准确掌握全国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现状,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我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换发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关于换发文物行政执法证的通知》(文物督函〔2009〕1545号)和《关于报送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有关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函〔2010〕379号)的具体要求,做好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的换发申领工作。

  (二)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我局复核通过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复核统计表》确定发证执法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新增执法人员申领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各地要及时将有关机构、人员信息登录至“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zfdc.sach.gov.cn)——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年检”中,经我局复核同意后方可发证。

  二、组织领导和分工

  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和领导,负责对上报执法机构、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年检备案和证件制作。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统计登录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执法机构、人员信息汇总、初核、登录、证件核发和年检工作。

  三、具体事项说明

  (一)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核发后,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应收回2007版文物行政执法证件并销毁。

  (二)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年度审验一次,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各地应于有效期内每年度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拟审验通过的持证执法人员名册报我局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持证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和信息核验。对因工作关系调离文物行政执法岗位的或离退休的持证执法人员,及时注销收回证件;对不慎遗失证件的,及时声明作废。各地文物行政执法证变更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局备案。对因不负责任,谎报、乱发文物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抓紧做好此次文物行政执法证换发申领工作。同时将证件式样向辖区公告,并要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日常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1版文物行政执法证式样及填写说明》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23201.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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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 1 号



为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做市商做市业务,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

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

(五)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七)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相关业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人员构成、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

(六)提交申请前2年在银行间市场活动情况的报告(包括做市业务尝试情况总结);

(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提交申请前2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八)提交申请前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的申请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文印发)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 做市商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

(二)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三)获得债券借贷便利;

(四)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

(五)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

(六)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第七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

(二)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

(三)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四)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因异常情况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时,做市商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应当是实价,且其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市场分析及本机构债券交易、做市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做市商不得操纵市场。做市商操纵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每半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对做市商的有关做市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做市券种数量、做市报价总量、做市成交情况等。

第十二条 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定期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考评,考评情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等信息平台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考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非做市商尝试做市业务应当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中心应当完善交易系统,为做市业务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同业中心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做市商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制定手续费优惠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做市商的做市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做市商等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75号)、中国人民银行货政司《关于调整双边报价商最大报价价差和最小报价金额的通知》(银货政〔2002〕43号)同时废止。





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通过财产刑的执行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而同时财产刑的执行也成为一个难点。北安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于2012年将具有执行内容的财产刑案件归口由执行局负责执行。从该院2008年以来财产刑案件的执行案件统计数据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存在着委托执行案件增多、实际结案率降低等问题,笔者仅以本院财产刑执行之实际加以调查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一、北安市法院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财产刑案件28件,其中2008年受理2件,2009年受理1件,2010年受理5件,2011年受理2件,2012年受理18件。涉及执行罚金刑案件26件,执行标的额为78.75万元,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8件,执行标的额为56.25万元,本院移送执行案件18件,执行标的额为22.5万元;涉及没收财产案件2件,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件,本院移送执行案件1件。在执行财产刑的28件案件中,其中由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10件,另有18件罚金刑案件以自动履行的方式结案。
二、执行财产刑案件存在的问题
1、案件实际执结率不高。本院受理的财产刑执行案件为28件,其中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为9件,占财产刑执行案件总数的32.14%。委托执行案件中,多数案件为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管辖,而由于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不在受托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除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受托法院管辖外,其并无财产在受托法院,有很多人都是在多年前外出打工,已多年未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其在现居住地即委托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财产也多数在委托法院,而委托法院以被执行人的户口所在地在受托法院为由委托执行,造成此类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实际执结。
2、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受托法院认为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或终结时,需要函告委托法院,并由委托法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如果委托法院不同意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这就使得委托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或终结案件决定有些受托执行案件能否结案,部分受托执行案件因此而搁置在那里不能做结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有些委托法院对受托法院所提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建议根本不予理睬的情形。这就使得委托执行案件何时结案(即结案条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成为有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我院绝大多数案件为此类情况,我院提出的中止、终结执行建议始终得不到委托法院的回复,而此类案件也予以搁置。
三、提出建议
1、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在法院内部移交时,应由移送部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执行部门作出简要介绍,移送时应该包括所有关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材料,以便于执行部门执行。
2、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系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时,应依据相关委托执行的规定,委托法院在未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执行,而非为追求结案而一径将案件委托出去。
3、针对委托执行财产刑案件,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因此,为防止此类案件成为积案,应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财产刑执行案件时,受托法院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穷尽调查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赋予受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并将相应结果告知委托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