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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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经2010年4月26日河池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就业培训

及就业促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以下简称“移民培训”)管理,扎实有效地推进移民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精神,结合岩滩水电站库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就业培训及就业促进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移民培训是指在国家现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基础上,按国家批复的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中移民就业培训内容,为提高移民劳动力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定点定向培训。

第四条 移民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移民自愿、移民受益、因地制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对移民劳动力进行培训。

第五条 移民就业培训的对象是库区确认享受口粮补助范围内各村民小组的移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劳动力。

第六条 移民培训分为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两种,长期培训学制1~2年;短期培训学制1.5~3个月。培训内容、人数及补助标准按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章 培训内容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移民培训项目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包括移民就业技能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移民就业技能培训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培训市场需求大、就业渠道广、技术含量适度、收入较稳定的车船驾驶技术、焊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营销、建筑、旅游、餐饮等二、三产业的职业技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畜牧水产养殖、经济果木林、花卉等特色产业实用技术及沼气池建设安全使用、维修、综合利用等内容。由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以提高移民就业为目标,科学设置培训课程,选用或优化有关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教材,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操作证等考试,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加培训移民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凡符合培训条件的移民要对其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培训需求,根据移民培训意愿和拟培训内容进行分类统计,综合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和移民等部门,作为开展移民培训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负责培训的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移民培训分类统计资料,编制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报送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移民就业促进


第十三条 移民就业促进是指政府为有序引导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倡导移民劳动力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移民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第十四条 建立库区移民劳动力资源库。通过调查,摸清库区移民人员底数、技能状况、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建立劳动力资源库。

第十五条 建立移民就业援助制度。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下,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发和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对库区移民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第十六条 鼓励库区移民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有效模式。

第十七条 强化就业服务。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到库区移民所在地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送岗位上门,帮助库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上报下年度的移民培训计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各县移民劳动力情况、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以及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按照当年自治区确定的移民培训资金指标,汇总、审定后上报自治区审批。

第十九条 对自治区已下达的项目培训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五章 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移民培训管理档案。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移民劳动力就业培训协议书、学员登记卡、培训项目台帐等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报告制度。培训单位在对移民进行培训前,必须向对应的管理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同意才能组织培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培训专项资金由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按照《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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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等3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69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等3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单行线、禁行线通行审批,占道、挖掘审批,边境通行证等;
(2)市民政局受理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
(3)市经贸委受理的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非限制类简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市外经局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等;
(5)市建委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6)市地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7)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8)市环保局受理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许可等;
(9)市招商局受理的引荐域外资金确认书等;
(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社会劳动力用工审批等;
(11)市林业局受理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等;
(12)市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代码证;
(13)其他部门受理的一般事项。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1. 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至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国土局受理的采矿许可证发证以及土地登记发证;
(3)市外经局受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
(4)市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供水。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建设项目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
(5)市工商局受理的国有、集体、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等;
(6)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7)市卫生局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等;
(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的市属以上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9)市交通局受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航运营运证、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11)其他部门受理的特殊事项。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尸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入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期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监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 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建委;个体商贸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科。
五、控制事项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铁岭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科投诉。
六、有关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办法由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报“中心”业务科汇总。
二、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件;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铁岭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买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填写《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携带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涉及1至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业务科经登记后移交监察科,第三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四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监察科投诉。
五、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 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技改投入 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 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部门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建委、市工商局等;
(2)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计委;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经贸委;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委;个体商贸业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业务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
(5)“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6)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
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铁岭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城市公用事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委。
4.个体商贸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1.各窗口受理的事项认定属于联办范围的,应立即与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联系,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有关窗口分别受理,并同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联报“中心”业务科。
2.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尽快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条规定办理。
四、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
2.联审会参加对象:参加对象由责任单位提出,与“中心”商定后通知。
3.联审会要求。
(1)责任单位要责成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中心”业务科。“中心”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
(2)参加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的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领导不能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要求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联审单位应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的空白表格等资料。
(3)联审会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联审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审查通过的事项,有关窗口必须在规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天内完成,并报“中心”业务科和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5.联审会涉及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12月14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