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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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10〕93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 010-68205252)
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建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核定和管理工作。专家技术委员会由部内相关司局、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及相关领域核心技术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承担实验室核定、管理、监督及申诉受理等日常工作,秘书处暂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
  第四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在建材、石化、有色金属、机械与汽车、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软件、通信、钢铁十个专业建立相关领域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并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具体承担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实验室核定工作程序分为填报材料、受理申请、形式审查、能力评定、审查批复和授牌发布等流程。
  第六条 填报材料:
  (一)申请机构在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www.miit-lab.org.cn)(以下简称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注册;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机构按照要求在网上完成《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填报工作;
  (二)《申请表》填写完毕并经确认保存后,由申请机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进行网上打印,加盖公章连同有关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所属行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所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单位隶属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交到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受理:
  (一)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后,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组织对申请机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推荐意见;
  (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秘书处,同时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修改相关申请机构的申报状态;
  (三)部直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形式审查:
  (一)秘书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综合汇总,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对材料的格式以及与网上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和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有关综合性行业协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九条 能力评定:
  (一)秘书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制定评审计划;
  (二)根据不同领域的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秘书处从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技术专家组,以集中会议评审的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
  (三)如确有必要,由秘书处组建技术专家组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主要是考察申请机构的工作状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质量控制与技术评价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仪器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情况以及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秘书处需于实地评审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机构,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通报,接受实地评审的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地考察期间不得安排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会议评审或实地评审结束后,由技术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报秘书处;
  (六)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及评审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技术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评定意见并核定实验室名称。
  (七)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审查批复:
  对符合条件和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报部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机构,由科技司将评定结果和意见反馈给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综合性行业协会或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授牌发布:
  (一)通过核定的实验室的相关信息,由科技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上进行发布;
  (二)每年6月和12月,科技司对通过核定的实验室集中授予统一制作的“工业(产品门类)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铜牌。
  第十二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综合性行业协会,由秘书处在实验室申报管理网站更新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取得实验室核定的机构在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专家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再次核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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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

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务会


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
市人大常务会


(1997年10月22日西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会第4次会议通过)


西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1997年-2000年依法治市规划(草案)》,决定予以批准。会议肯定了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市以来所做的工作。会议认为,实行依法治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重要步骤,是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保障,是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我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要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市十
次党代会、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市的要求,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明确依法治市要求。依法治市,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强化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各种社会
关系,使各项工作逐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的法制体系,向有
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目标迈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二、提高对依法治市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在地方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行依法治市的重大意义,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治市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局性
、战略性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国家机关、各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市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依靠广大群众扎扎实实地搞好依法治村、治乡(镇)、治区(县)、治市和部门、行业的依法治理
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运景目标的实现。
三、制定好依法治市规划,抓好规划的落实。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组织实施好全市政府系统的依法治市规划,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治理规划,认真组织落实,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
步实施。全市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和全体公民,都要积极参加和支持依法治市工作,确保依法治市各项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地方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坚持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加快地方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为实行依法治市奠定法制基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要善于运用法律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纠正违法问题,追究违法责任,改善执法状况。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冤、假、错案的司法赔偿制度,
坚持纠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犯法现象,努力建设一支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公正无私、廉洁奉公、精通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和检察官队伍。要重视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确保依法治
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行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我市“三五”普法规划,重点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宗教教职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治治理结合起来,学
法与守法,用法、执法紧密结合起来,要大力宣传普及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基本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动员全市各族人民积极投入到依法治市的法制实践中去,形成人人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
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1997年10月22日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卫生厅,各直辖市建委、卫生局及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4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对继续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会议精神,做好建设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成当前的大事抓紧抓好

  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以后,各地都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传达贯彻,统一部署抓好防治工作的落实。建设系统和卫生系统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全面贯彻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成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全责,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治工作。

  二、做好重点部位的卫生防疫工作

  建设系统要加强对人民群众聚集的地方和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特别是对地铁、公交车、出租车、轮渡、游船、风景区封闭性缆车、候车室等场所及建筑施工工地、建筑企业职工生活区、外来民工生活区,要采取经常消毒、通风换气、加强监控等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防治和疫情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单位都要保持高度警觉,不可掉以轻心,千方百计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三、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切实做好对建设系统广大职工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向广大职工讲清非典型肺炎的危害性,使大家都高度重视防治工作,又要让广大职工了解和掌握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人人做好卫生防疫,及时解疑解惑,消除恐惧心理,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某些境外舆论混淆视听,警惕有人借机散布谣言,制造混乱,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