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2:39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外交部 教育部等


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


商服贸发〔201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外交、教育、科技、财政、文化、卫生、海关、税务、质检、林业、知识产权、中医药、外汇主管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了新时期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要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为加快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发挥中医药在推动我国服务贸易中的独特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健全中医药服务产业体系为保障,以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服务促进体系为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实施企业化运作,构建适合中医药特点的国际营销体系,积极、稳妥、有序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为日益增长的国际医疗保健需求提供服务,有效发挥服务出口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加强政府指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政府制订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组织、引导、规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自主和政府支持相结合,鼓励社会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充分协调和发挥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扩大中医药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2发挥特色优势,实施品牌战略。中医药服务贸易要以品牌树形象,扶持发展一批新兴品牌。同时,挖掘中医药服务的特色和优势,继续发挥传统老字号的品牌效应,并不断赋予新的内涵。

  3有效整合资源,规范有序推进。整合国内中医药行业医、教、研、产等各种资源,对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形成中医药事业与中医药服务贸易良性互动的格局。加快中医药行业相关标准建设,推进中医药服务体系国际化,促进国际标准的建立。加强宣传,树立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整合市场资源,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需求,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努力扩大我国中医药服务出口。

  (三)总体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基本建立起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和国际营销体系。制订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政策法规,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中医药服务标准,并力争取得国际共识。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壮大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队伍。建设境内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宣传和推广。通过重点扶持、分类指导,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培育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骨干企业,扶持大型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为组建集团打好基础。统筹规划国际市场布局,大力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出口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促进中医药服务出口的全面增长。

  二、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重点任务

  (四)实施中医药服务贸易多元化战略。构建梯次推进的中医药国际市场格局,巩固传统的亚洲市场,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积极拓展中东、拉美市场,稳步扩大非洲市场。根据不同市场特点,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推进模式:在传统市场,可多渠道全面推进,构建涵盖科研、培训、医疗、康复和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产业链;在新兴市场,可根据基础条件分步实施,逐步打开局面、扩大影响。

  (五)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统筹国际市场开拓行动,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服务机构或企业集团,根据区域规划布局,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力争到2015年建成10家,涵盖东南亚、欧洲、北美、中东等主要市场,并结合驻外中国文化中心开展会展、培训、医疗、科研、养生保健、技术推广、药品器械营销、文化及濒危物种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传播等活动,推广中医药文化。支持建设一批国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费者。

  (六)支持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加快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中药供应保障体系,规范中药生产流通,发展中药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中药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支持在中医药基础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若干物流配送中心,重点保障该地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做好中药、中药保健品、中医医疗和保健器材以及中医药图书音像制品等配送,逐步树立品牌。支持境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组建中医药经济联盟,加强管理与协调,形成内外信息互联、质量保证有效、品牌标识统一的物流服务体系。

  (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和中西医结合标准化建设,健全中医药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重点围绕中医药基础通用标准、中医药临床诊疗、中药资源等领域,加快标准制修订。逐步建立中医药服务认证体系,制订统一的服务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和人员开展统一的中医药服务认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与部分重点国家或地区在中医药服务认证和相关中医药检测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加强中药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尽快完善中药相关原材料种植、产品质量和标准,促进中药产品出口。加强对境外中医服务及中药产品相关技术壁垒的交涉,确保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

  (八)加快培养中医药服务贸易专业人才。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中医药服务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人才的外语水平,培养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鼓励涉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中医药专业外语教育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国内中医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结合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加快形成我国中医药国际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九)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作用。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科技扶持,将中医药科技创新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高技术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在中药出口方面,逐步扭转以资源或原料为主的产品出口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整合优势中医药科研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医、教、研、产合作,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整体科技含量,进而提高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质量和附加值。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促进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使中医药科技开发创新水平的提升与服务贸易的做大做强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

  (十)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中医药服务网站等中英文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府机构、中介组织和咨询公司涉及中医药领域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优势,收集、整理、完善国外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市场、投资及政策等咨询服务,同时向国外宣传、推广中医药知识和成果。

  (十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细化统计口径,确定统计标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系统分析,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定期发布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分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鼓励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鼓励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以新设、参股控股、并购、租赁等方式到海外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走出去”相关政策。制订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骨干企业认定标准,逐渐培养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

  (十三)以对外援助方式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根据受援国需求,视情加大在受援国注册的中国品牌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的援助力度,开展中医药援外培训,在援外医疗队内增派中医医师。探索利用援外资金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中医药教育、合作办医院,提高国外对中医药的认知度。

  (十四)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资金投入,并根据发展情况逐年增加。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有关扶持政策,对于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境外投资等方面,在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等办法规定的条件下,予以资金支持。对中医药骨干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中药材的种植、牧畜、家禽的饲养等项目所得,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为中医药服务贸易提供有效金融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为中医药服务出口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并针对中医药服务企业特点给予扶持。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出口收汇保障、商账追收服务。帮助重点企业以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便利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办理外汇收支。

  (十六)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中医药领域。逐步放宽中医药领域对外商投资的限制。结合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十七)规范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管理程序。商务、银行、保险、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加强合作,完善对中医药服务及相关产品出口的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支持力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并逐步推行野生动植物经营专用标识制度,为含野生动植物成份药品的贸易流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八)为中医药服务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对于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人员因公出国,有关部门根据人员隶属关系按规定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为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中医药专业人员提供进出境通关便利。

  四、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组织与管理。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中医药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做好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问题。

  (二十)通过政府多双边谈判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结合不同市场特点,与条件较好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在多、双边联(混)委会机制下成立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组,推动我国中医药服务进入当地市场。将扩大中医药服务贸易列入我国多双边自贸区谈判议题,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扩大国外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准入范围及降低其准入门槛,争取国外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开放市场。推动认可中医医师、中药的合法地位及将中医中药纳入当地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在境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优先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充分发挥港澳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成熟的商业、物流、金融、保险、会展、旅游等方面的优势,拓宽中医药对外服务渠道,推动不同体制的衔接,积极开展与特区政府、商会、中医药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及成果共享,共同开发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

  (二十一)发挥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营造规范、自律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支持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整合行业资源,加强对外宣传,提升行业整体形象;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加强中国传统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深入研究境外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国际谈判,加强对我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创新保护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国际合作中的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传统医药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创新层次,促进核心专利的创造,支持在境外申请和运用专利,做好专利国际申请的资助。积极支持服务商标注册,努力创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医疗、教育、科研、养生等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加强商标注册监测工作,制订统一的行业标志和等级标志,通过各种方式向国际推出,形成具有完整体系、体现国家权威性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品牌标识,以确保中医药海外品牌战略顺利实施。

  (二十三)促进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宣传和普及。挖掘中医药的文化内涵,开发中医药文化资源,推进中医药及相关领域音像、出版、演出等行业的发展,支持翻译出版中医古籍。相关媒体要开展中医药文化的公益性宣传。支持在境外组织中医药文化等宣传、培训活动,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及孔子学院传播中医药知识。支持相关广告、会展业的发展,扶持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国际展览,逐步形成国际知名展会。积极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医药类项目在国外传播中医药文化。要将中医药服务贸易与中医药文化传播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补充规定
化工部



自一九八四年我部发布《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办法细则(试行)》(简称《细则》)以来,在指导化工系统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细则》更加完善,保证创建清洁文明工厂活动更加健康地发展,现对《细则》作以下补充:
(一)清洁文明工厂不搞终身制,期即为4年。时间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批准命名之日算起。到期后,企业应按照清洁文明工厂验收程序,向化工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验收。到期不申请验收的,作为自动取消清洁文明工厂称号处理。
(二)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权限,只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凡是已下放到地、市化工局(公司)的,省化工厅应收回验收权限。今后验收清洁文明工厂,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化工厅(局)组织检查、复查、验收和
命名。命名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必须将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检查核实的材料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简称部环办)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化学工业部发给《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
(三)从一九九○年起,凡需申请部“六好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的单位,必须持部环办发给的《清洁文明工厂合格证书》,向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申请。无合格证书的,企业不能申请。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企管处不予受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要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厅(局)长亲自负责把关,指定精通环保业务、秉公办事、为政清廉的同志办理。在验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部颁清洁文明工厂六条标准及实施细则逐
项检查,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不得走过场,更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标准,搞突击验收或通过复查。
(五)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除考核企业自行测定的数据外,还必须有化工系统二级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测定的数据进行验证。验证监测数据是否可靠应与治理情况对应检查,避免弄虚作假。
(六)验收清洁文明工厂过程中,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源是否全部达标排放是检查的重点,必须对照《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见附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检查,核对监测数据,有一个项目存在问题,不能通过验收。
(七)以前部颁的验收清洁文明工厂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化工行业主要污染源治理要求表
化 工 行 业 主 要 污 染 源 治 理 要 求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化学矿山 ┃ 矿山采选矿废水 ┃ 絮凝、沉淀、中和
┃ 尾矿 ┃ 综合利用, 妥善堆存
━━━━━━╋━━━━━━━━━━╋━━━━━━━━━━━━━━━━━━━━━━━━━━━━
氮肥 ┃ 煤造气脱流废液 ┃ 采用改良ADA法、栲胶法等取代氨水中和法、砷碱法等脱硫旧
┃ ┃工艺
┃ 油造气炭黑废水 ┃ 重油萃取、油炭浆综合利用、净化水闭路循环, 如排放, 要处
┃ ┃理所含氰、酚物质
┃ 造气废渣 ┃ 综合利用
┃ 驰放气、再生气、吹┃ 回收利用
┃出气 ┃
┃ 尿素工艺冷凝液 ┃ 水解汽提
┃ 尿素粉尘 ┃ 改进工艺、回收尿素
┃ 煤造气粉尘及制造碳┃ 建设水膜除尘装置
┃化球粉尘 ┃
┃ 小型合成氨厂废水 ┃ 造气废水、冷却水闭路循环, 采用生化法处理含氰、酚物质
┃ ┃
┃ 中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采用冷却塔式生物虑池等技术治理
┃水 ┃
┃ 大型合成氨厂造气废┃ 闭路循环
┃水 ┃
━━━━━━╋━━━━━━━━━━╋━━━━━━━━━━━━━━━━━━━━━━━━━━━━
磷肥 ┃ 含氟废气 ┃ 水吸收, 废液制氟硅酸钠等氟盐产品
┃ ┃
┃ 废水 ┃ 沉降、回用等方法
┃ 磷石膏 ┃ 磷石膏制酸, 联产水泥或建堆场
┃ 粉尘 ┃ 除尘
┃ 硅胶 ┃ 综合利用制碳黑等
━━━━━━╋━━━━━━━━━━╋━━━━━━━━━━━━━━━━━━━━━━━━━━━━
农药 ┃ 有机磷废水 ┃ 采用水解、生化曝气等方法处理
┃ ┃
┃ 含酚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生化
┃ 有毒有害废渣 ┃ 焚烧或综合利用
┃含H2S、HCl、Cl2┃ 吸收、利用
┃CO废气 ┃
┃ 光气 ┃ 催化水解、氨吸收破坏
┃ 乐果合成废水 ┃ 多塔对流萃取回收乐果
━━━━━━╋━━━━━━━━━━╋━━━━━━━━━━━━━━━━━━━━━━━━━━━━
黄磷 ┃ 黄磷生产废水 ┃ 氧化、净化处理、循环回用
┃ ┃
┃ 炉气 ┃ 采用密闭炉干法除尘, 炉气综合利用制草酸等
┃ 水淬渣、磷泥 ┃ 制磷酸、水泥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化学矿山 ┃ pH达6-9,悬浮物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不得堵塞河流, 占用农田, 影响环境景观 ┃
━━━━━━╋━━━━━━━━━━━━━━━━━━━━━━━━━╋━━━
氮肥 ┃ ┃
┃ ┃
┃ SS、油达标排放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氨氮达标排放 ┃
┃ 大型厂80mg/m以下, 中型厂120mg/m以下 ┃
┃ 粉尘达标排放 ┃
┃ ┃
┃ 长江以北地区, 排水量3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其它企业排水量150吨/吨氨以下, 氨氮100mg/l ┃
┃ 吨氨排水量100吨, 氨氮80mg/l以下 ┃
┃ ┃
┃ 吨氨排水量10吨, 氨氮120mg/l以下 ┃
┃ ┃
━━━━━━╋━━━━━━━━━━━━━━━━━━━━━━━━━╋━━━
磷肥 ┃ 普钙含氟废气达到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
┃准>>其他企业达到GBJ4-73<<工业"三废"排放通行标准>> ┃
┃ 达GB8978-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综合利用或妥善堆存 ┃
┃ 符合标准 ┃
┃ ┃
━━━━━━╋━━━━━━━━━━━━━━━━━━━━━━━━━╋━━━
农药 ┃ 有机磷农药(以P计)达0.5mg/l以下,COD新建企业 ┃
┃ 200mg/l以下, 现有企业250mg/l以下 ┃
┃ 酚排放达1mg/l以下 ┃
┃ 不得随意堆存、处置,利用率达80%以上 ┃
┃ 利用率达90%, 达标排放 ┃
┃ ┃
┃ 不得池漏, 尾气达标排放 ┃
┃ 乐果回收率达90% ┃
━━━━━━╋━━━━━━━━━━━━━━━━━━━━━━━━━╋━━━
黄磷 ┃ pH6~9, 悬浮物250mg/l, 元素磷(以P4计) 0.3mg/l, ┃
┃氟化物(以F计) 30mg/l, 氰化物(以CN计)1mg/l ┃
┃ 含尘量达标, 不得点燃放空 ┃
┃ 贫磷泥要妥善堆存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硫酸 ┃ 二氧化硫尾气 ┃ 采用两转两吸流程或氨吸收等技术治理
┃ ┃
┃ 硫铁矿渣 ┃ 采用炼铁、制水泥等方法综合利用
┃ 酸性废水 ┃ 采用酸洗流程或沉降中和等方法处理
┃ ┃
━━━━━━╋━━━━━━━━━━╋━━━━━━━━━━━━━━━━━━━━━━━━━━━━
硝酸 ┃ 氮氧化物尾气 ┃ 采用双加压、双吸收等先进技术减少NO排放量
┃ ┃
┃ ┃ 采用改进碱吸收法、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等技术治理
━━━━━━╋━━━━━━━━━━╋━━━━━━━━━━━━━━━━━━━━━━━━━━━━
纯碱 ┃ 盐泥、碎石 ┃ 综合利用
┃ 氨碱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建堆渣场
┃ 煅烧炉气、石灰窑气┃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厂房、包装岗位粉尘┃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氯碱 ┃ 含汞废水 ┃ 回收
┃ 含汞废水 ┃ 吸收
┃ 石棉绒、石棉尘 ┃ 回收、除尘
┃ 废水 ┃ 中和、沉淀、回用
┃ 含碱废渣 ┃ 回收、中和
┃ 盐泥 ┃ 沉淀、综合利用
┃ 含盐酸尾气 ┃ 三级吸收
┃ 环氧类氯产品皂化废┃ 沉淀、生化
┃液 ┃
┃ 氢气 ┃ 综合利用制双氧水
━━━━━━╋━━━━━━━━━━╋━━━━━━━━━━━━━━━━━━━━━━━━━━━━
电石 ┃ 电石炉气 ┃ 除尘、回收利用
┃ ┃
┃ 含酚氰废水 ┃ 采用生化法等方法治理
━━━━━━╋━━━━━━━━━━╋━━━━━━━━━━━━━━━━━━━━━━━━━━━━
铬盐 ┃ 含铬废渣 ┃ 综合利用制钙镁磷肥、玻璃着色剂、水泥或干法解毒妥善堆存
┃ ┃
┃ 含铬废水 ┃ 絮凝沉淀、回用
┃ ┃
┃ 含铬废气、粉尘 ┃ 净化处理
━━━━━━╋━━━━━━━━━━╋━━━━━━━━━━━━━━━━━━━━━━━━━━━━
无机盐 ┃ 含氰、砷、氟、磷、┃ 采用絮凝、沉降、生化等方法治理
┃硫、铅、铍、镉、汞、┃
┃锰、锌、铬等污染物废┃
┃水 ┃
┃ 磷泥、硼泥、硫化碱┃ 综合利用
┃渣、钡渣等有毒废渣 ┃
┃ 含有毒物质粉尘 ┃ 采取各种除尘措施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硫酸 ┃ 二氧化硫、硫酸雾排放符合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 ┃
┃排放标准>> ┃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砷、氟、汞、铅、镉、锌、铜、SS、pH排放值符合 ┃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
硝酸 ┃ 氮氧化物排放新建企业200ppm以下, 现有企业1000ppm ┃
┃以下 ┃
┃ ┃
━━━━━━╋━━━━━━━━━━━━━━━━━━━━━━━━━╋━━━
纯碱 ┃ 利用达90% ┃
┃ 妥善堆存, 不得污染海洋、江河 ┃
┃ 粉尘浓度达标排放 ┃
┃ 粉尘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
氯碱 ┃ 汞含量达到0.005mg/l以下 ┃
┃ 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
┃ 减轻石棉污染 ┃
┃ SS、pH、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吨产品排水量隔膜法7吨以下, 汞法2吨以下 ┃
┃ pH达标 ┃
┃ SS达标 ┃
┃ 吸收率达99%以上 ┃
┃ ┃
┃ SS、COD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电石 ┃ 大型密闭式、半密闭式炉, 回收利用炉气, 开放式电 ┃
┃石炉, 采取除尘措施, 减轻污染 ┃
┃ 酚、氰、SS达标排放 ┃
━━━━━━╋━━━━━━━━━━━━━━━━━━━━━━━━━╋━━━
铬盐 ┃ 每吨产品铬渣排出量2.5~3吨, 每公斤废渣中水溶性六 ┃
┃价铬达8mg/l以下 ┃
┃ 水溶性六价铬0.5mg/l, COD100mg/l, 悬浮物300mg/l、┃
┃pH6~9, 吨产品排水量新建装置5 吨, 老装置20吨 ┃
┃ 达标排放 ┃
━━━━━━╋━━━━━━━━━━━━━━━━━━━━━━━━━╋━━━
无机盐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
┃ ┃
┃ ┃
┃ 利用率达80%以上 ┃
┃ ┃
┃ 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有机原料 ┃ 有机废水 ┃ 采取厌氧发酵、深井曝气、流化床曝气或鼓风曝气等方法治理
┃ 有机废渣液 ┃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 有机废气 ┃ 采用吸收、吸附或催化燃烧技术治理
━━━━━━╋━━━━━━━━━━╋━━━━━━━━━━━━━━━━━━━━━━━━━━━━
合成树脂 ┃ 含酚有机废水 ┃ 采取萃取、生化、焚烧等方法治理
┃ 粉尘 ┃ 各种除尘措施
━━━━━━╋━━━━━━━━━━╋━━━━━━━━━━━━━━━━━━━━━━━━━━━━
合成橡胶 ┃ 氯丁胶污水及其他橡┃ 生化处理
┃胶污水 ┃
━━━━━━╋━━━━━━━━━━╋━━━━━━━━━━━━━━━━━━━━━━━━━━━━
合成纤维 ┃ 锦纶、涤纶、维纶等┃ 生化处理
┃通用型合成纤维废水 ┃
━━━━━━╋━━━━━━━━━━╋━━━━━━━━━━━━━━━━━━━━━━━━━━━━
有机玻璃 ┃ 含氰污水 ┃ 用丙烯腈装置副产的氢氰酸生产有机玻璃单体, 消除含氰废水
┃ ┃污染或用化学破坏法治理含氰废水
━━━━━━╋━━━━━━━━━━╋━━━━━━━━━━━━━━━━━━━━━━━━━━━━
有机氟产品┃ F2和F4裂解残液 ┃ 焚烧
┃ 含氟化氢废气 ┃ 干法分离回收
━━━━━━╋━━━━━━━━━━╋━━━━━━━━━━━━━━━━━━━━━━━━━━━━
聚氯乙烯 ┃ 废氯化汞触媒和废活┃ 集中处理
┃性炭 ┃
┃含氯乙烯气体 ┃ 用活性炭吸收附溶剂吸收
┃ 电石渣 ┃ 综合利用制水泥、建筑材料、或建堆渣场
┃ 电石渣上清液 ┃ 脱硫处理后回用
┃ 氯化汞用触媒含汞废┃ 氯碱厂不要自行生产触媒, 由汞矿统一生产
┃水 ┃
━━━━━━╋━━━━━━━━━━╋━━━━━━━━━━━━━━━━━━━━━━━━━━━━
染料 ┃ 含重金属废水 ┃ 置换、絮凝、沉淀
┃ 含有机物酸性废水 ┃ 中和、生化
┃ 含硫废水 ┃ 脱硫处理
┃ 含二氧化硫、氯化氢┃ 吸收、吸附、焚烧
┃、苯胺、溴、有机物等┃
┃废气 ┃
┃ 含硝基苯、苯胺的铁┃ 回收利用
┃沁泥 ┃
┃ 各种有害废液 ┃ 回收利用或焚烧
┃ 后处理粉 ┃ 除尘回收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有机原料 ┃ COD达到200mg/l以下 ┃
┃ 利用处置率达90%以上 ┃
┃ 达标排放 ┃
━━━━━━╋━━━━━━━━━━━━━━━━━━━━━━━━━╋━━━
合成树脂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
合成橡胶 ┃ COD、SS达标排放 ┃
┃ ┃
━━━━━━╋━━━━━━━━━━━━━━━━━━━━━━━━━╋━━━
合成纤维 ┃ COD200mg/l以下 ┃
┃ ┃
━━━━━━╋━━━━━━━━━━━━━━━━━━━━━━━━━╋━━━
有机玻璃 ┃ 排放的氰化物浓度达0.5mg/l以下 ┃
┃ ┃
━━━━━━╋━━━━━━━━━━━━━━━━━━━━━━━━━╋━━━
有机氟产品┃ 无污染隐患 ┃
┃ 回收排放 ┃
━━━━━━╋━━━━━━━━━━━━━━━━━━━━━━━━━╋━━━
聚氯乙烯 ┃ 不准随意堆放 ┃
┃ ┃
┃ 氯乙烯吸收率达90%以上 ┃
┃ 处置利用率达90%以上 ┃
┃ 硫化物达2.0kg/l以上 ┃
┃ 从根本上消除污染 ┃
┃ ┃
━━━━━━╋━━━━━━━━━━━━━━━━━━━━━━━━━╋━━━
染料 ┃ 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 ┃
┃ pH6~9, COD250mg/l以下 ┃
┃ 硫化物总排口达标排放 ┃
┃ 污染物达标排放 ┃
┃ ┃
┃ ┃
┃ 利用率达90% ┃
┃ ┃
┃ 利用处置率达90% ┃
┃ 操作环境达标 ┃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主要"三废"污染源名称┃ 治 理 措 施
━━━━━━╋━━━━━━━━━━╋━━━━━━━━━━━━━━━━━━━━━━━━━━━━
涂料 ┃ 漂油废水 ┃ 生化处理
┃ 含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
┃ 炼油废气 ┃ 催化燃烧或催化氧化治理
━━━━━━╋━━━━━━━━━━╋━━━━━━━━━━━━━━━━━━━━━━━━━━━━
钛白粉 ┃ 废硫酸 ┃ 综合利用生产硫酸锰、磷肥、做钢材酸洗除锈剂
┃ 酸性废水 ┃ 中和
┃ 回转窑炉气、粉尘 ┃ 除尘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废水 ┃ 离子交换、沉淀、絮凝
┃ 试剂生产废水、废液┃ 回收利用酸中和、沉降;化学、生化处理
━━━━━━╋━━━━━━━━━━╋━━━━━━━━━━━━━━━━━━━━━━━━━━━━
感光胶片和┃ 含银、有机物废水 ┃ 生化处理
磁性材料 ┃ 废胶片 ┃ 回收
┃ 含银污泥 ┃ 银回收
┃ 废有机溶剂 ┃ 溶剂回收利用
┃ 高分子有机化合物残┃ 综合利用或焚烧处理
┃液 ┃
━━━━━━╋━━━━━━━━━━╋━━━━━━━━━━━━━━━━━━━━━━━━━━━━
炭黑 ┃ 炭黑尾气 ┃ 除尘回收炭黑、尾气发电
┃ 废水 ┃ 处理后循环利用
━━━━━━╋━━━━━━━━━━╋━━━━━━━━━━━━━━━━━━━━━━━━━━━━
橡胶加工 ┃ 炼胶、硫化烟气 ┃ 排风设施
┃ 再生胶废水 ┃ 生化处理
┃ 原料工段粉尘 ┃ 除尘设施
━━━━━━╋━━━━━━━━━━╋━━━━━━━━━━━━━━━━━━━━━━━━━━━━
石油化工 ┃ 炼油废水 ┃ 隔油、浮选、生化
┃ 酸、碱渣 ┃ 综合利用
━━━━━━┻━━━━━━━━━━┻━━━━━━━━━━━━━━━━━━━━━━━━━━━━
续 表
━━━━━━┳━━━━━━━━━━━━━━━━━━━━━━━━━┳━━━
行业产品名称┃ 治 理 要 求 ┃ 备注
━━━━━━╋━━━━━━━━━━━━━━━━━━━━━━━━━╋━━━
涂料 ┃ COD200mg/l, 酚1.0mg/l,油40mg/l以下色度达标 ┃
┃ 重金属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达标排放 ┃
━━━━━━╋━━━━━━━━━━━━━━━━━━━━━━━━━╋━━━
钛白粉 ┃ 利用率达90%以上 ┃
┃ pH6~9 ┃
┃ 达标排放 ┃
━━━━━━╋━━━━━━━━━━━━━━━━━━━━━━━━━╋━━━
化学试剂 ┃ 重金属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
感光胶片和┃ 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磁性材料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5% ┃
┃ 回收率达99% ┃
┃ 处置利用率90%以上 ┃
┃ ┃
━━━━━━╋━━━━━━━━━━━━━━━━━━━━━━━━━╋━━━
炭黑 ┃ 炭黑含量降至50mg/立方米 ┃
┃ ┃
━━━━━━╋━━━━━━━━━━━━━━━━━━━━━━━━━╋━━━
橡胶加工 ┃ 减轻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
┃ COD达标排放 ┃
┃ 粉尘达标排放 ┃
━━━━━━╋━━━━━━━━━━━━━━━━━━━━━━━━━╋━━━
石油化工 ┃ 油、COD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 全部利用 ┃
━━━━━━┻━━━━━━━━━━━━━━━━━━━━━━━━━┻━━━



1989年12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凡在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普查内容:一是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二是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三是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09年,环保总局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总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会同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普查的经费
  全国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 导 小 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曾培炎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周生贤  环保总局局长
       谢伏瞻  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宣部副部长
       姜伟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危朝安  农业部副部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  环保总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买富  总后勤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