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36:13   浏览:9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37号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白银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白银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公务接待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接待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接待来白银进行工作调研、参观考察、督促检查及经贸洽谈、友好往来等活动的国家、省(含外省)、省内外市、州、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以及国(境)外重要宾客的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以宣传白银、交流工作、加强联系、推动发展为宗旨;以广泛联系、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勤俭节约为原则;做到统一标准,简化礼仪,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努力为宾客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证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重要公务活动的接待范围是: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国家机关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同志,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组织的调研、检查团组;
(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省直部门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调研、督查、考核、检查团组;
(三)其他省、市、自治区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
(四)在市外担任副地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白银籍人士,在白银担任过副地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同志和离退休老同志;
(五)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邀请来白银进行参观、考察等活动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六)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邀请来白银投资、考察的国内外重要客商;
(七)省内外其他市、州、地由副地级以上领导带队来白银参观、考察的团组;
(八)其他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的重要宾客。
第五条 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范围的宾客,分别由四大班子秘书长审批,接待工作由市对外联络处具体负责。
第六条 其他宾客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负责接待。无对口单位的,由市委秘书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批转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

第三章 接待礼遇

第七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享受同等待遇的离退休老同志,按照中央统一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央各部门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迎送和陪同;正副地(厅、局)级领导同志,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口确定副职迎送和陪同,主要领导同志陪同重要公务活动或到住地看望、宴请一次。市对外联络处负责接待和联络服务。
第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口确定一名副职迎送和陪同,主要领导同志陪同重要公务活动或到住地看望、宴请一次。市对外联络处负责接待和联络服务。
第十条 计划单列市副职及省内外市、州、地副地级以上领导同志,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或对口副秘书长迎送和陪同,分管领导同志陪同重要公务活动或到住地看望、宴请一次。市对外联络处负责接待和联络服务。
第十一条 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重要客户等,根据客人身份和在银活动内容,确定陪同领导。
第十二条 其他宾客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迎送和陪同,必要时可提前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有关领导到住地看望或宴请。


第四章 接待制度

第十三条 报批制度。按照接待范围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的安排由负责接待的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各部门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来白银视察、调研,接待方案和活动日程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审定。其他宾客的接待方案由对口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需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面接待的,接待方案应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审定,并分别由四大班子秘书长下达接待任务。
第十四条 协调制度。重大接待活动由市委或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安排部署。接待方案确定后,由市对外联络处、公安、交通、医疗卫生和宾馆、饭店等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十五条 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指定宾馆、饭店。涉外接待按要求安排。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制度。公务接待要厉行节约,按照工作需要、节约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财务管理和接待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因公务活动来白银的领导及随员,原则按报销标准收取食宿费,超过部分列入接待费核报。
(二)在白银召开的国际性会议、全国、全省性会议,市对外联络处协助会议主办单位接待副地(厅、局)级以上领导,凡由国家、省、市财政拨付了会议专项经费的,其费用在会议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对外联络处不予结算。
(三)参与接待任务的陪同人员、警卫人员、保健医生、随行记者的交通费以及自备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第五章 食宿安排和车辆保障

第十七条 宾客住宿按职务级别或要求相应安排。地(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安排套间;知名人士、专家学者、重要客户等,根据客人身份和在银活动内容,安排套间或标准单间;其他宾客及领导随员视具体情况,
一般安排标准间床位;外国宾客、港澳台地区重要宾客,根据客人身份和来银活动内容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宾客用餐一般安排在其下榻宾馆、饭店的餐厅,或具有地方特色和风味的餐馆,严格掌握标准,提倡自助餐和分餐制。
(一)接待宾客原则上由市上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面宴请一次。各种宴请要严格限制陪餐人数,市上领导宴请客人一般只安排一名秘书长和对口部门一名领导参加。来宾用工作餐时,一般只留一名负责联络工作的人员服务。经白银中转的宾客,一般不搞宴请和陪餐。
(二)菜肴要突出绿色健康、实惠节俭和地方特色,原则上以地方产品为主,一般不上名贵菜肴和进口烟酒。
(三)尊重外宾及少数民族宾客的民族饮食习俗。
第十九条 车辆保障。
(一)属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接待范围的宾客,分别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向市对外联络处下达安排车辆指示。如遇重大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统一抽调车辆。其他宾客由对口接待部门和单位提供车辆。
(二)按照接待范围和礼遇,及时安排接待车辆,原则上安排集体乘坐中巴,轻车简从,不超范围、超标准、超规格提供用车。有关人员的工作用车,原则上不随行。
(三)原则上不为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游览活动提供车辆。
(四)严格控制并按有关规定动用警车和警卫人员。
第二十条 接待外省(市、自治区)、本省其他市、州党政代表团或重要外宾时,可按约定或要求互赠纪念品。纪念品要注重特色,突出纪念意义和宣传意义。

第六章 接待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接到重要宾客来白银视察、考察、调研的通知后,应准确掌握来宾的基本情况和随员人数、出发与抵达时间、车次或航班、在银活动内容和时间等情况,及时提出活动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在明确接待任务后,各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应及时协调安排,沟通情况,落实有关迎送、食宿、陪同、医护、警卫、交通、视察(考察、调研)、会务、
文秘、保密、新闻报道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迎接应提前通知有关领导、对口部门等有关单位,并告知集合时间、地点、乘车安排、路线和出发时间,以求紧密衔接,有条不紊。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做好接见、汇报、视察、参观、宴请等有关活动的服务工作。重要汇报、座谈交流、参观考察活动,应事先落实会场、参加领导和有关资料,察看具体线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五条 组织送行应准确掌握客人离银时间、航班或车次,根据其要求,提前办理票务、行李托运等事宜。通知有关领导、工作人员做好送行准备。
第二十六条 重大接待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资料,归档保存,并对接待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

第七章 接待要求

第二十七条 纪律要求。
(一)参与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接待方案,
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擅自变更接待方案。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相关负责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
(二)接待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应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前做好准备,不得误时误事。
(三)承担接待任务的单位和参与接待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规和制度,切实做好接待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重要接待文件的管理,不得泄露相关活动的行动路线、驻地、活动日程等内部信息。
第二十八条 礼仪要求。
(一)参与接待的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正,热情大方,耐心细致,言行举止符合礼仪规范。
(二)按照礼仪从简的原则,来宾迎送、陪同等事宜应遵守有关规定。
(三)在外事接待中,应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外交礼节、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要求。
(一)各接待宾馆、饭店应加强内部管理,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做好接待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和
氛围。
(二)来宾住地、考察参观点、会场等应做到卫生整洁,环境良好,给客人留下美好印象。
(三)加强对接待工作人员的教育,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甘于奉献的精神,做到用心服务、热心服务、真心服务。
(四)市对外联络处应加强对基层接待工作的指导,加强同省内外接待部门及民航、机场、铁路等单位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高接待保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白银市市级公务活动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市委办发[2002]18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


  2004年5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制作单位发出《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切实加强对“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的审查管理,根据目前各有关机构对于“红色经典”改编、播出电视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国所有电视剧制作机构制作的以“红色经典”(即曾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革命历史题材文学名著)改编的电视剧,经省级审查机构初审后均报送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终审,并由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检查所辖制作机构创作生产“红色经典”电视剧的情况,发现不妥,提早处理解决,避免给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从收到本《通知》起,凡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取得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红色经典”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对于违规机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份,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