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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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 交通部 财政部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现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抓紧会同财政局,结合本省、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全面施行。如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拟定的实施办法于今年内先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
  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5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的省、自治区渡口多、公路线长、车辆较少,征收的养路费在按规定使用范围确有不足,需要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时,经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 报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一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局)指定所属单位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交通局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


第三条 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外,均应缴纳养路费。


第四条 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普车;
  二、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自用的车辆;
  三、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四、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
  五、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
  八、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运车辆;
  九、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条 养路费的征收办法:
  一、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它部门的出租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征。
  二、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及交通运输企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 (畜力车按套或大、小型)和规定的费额计征;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征; 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 拖拉机比照汽车费额按发动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其挂车不另征费。
  三、下列单位自用车辆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但在参加营运时仍征全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及拖拉机;
  (二)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
  (三)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自用的车辆。
  四、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或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畜力车减半征收,其参加营运的汽车仍征全费。
  五、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
  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对超过四十吨的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或按费率计征。
  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六、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 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 减征比例为费额的百分之二十至六十。
  七、停驶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征养路费。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月费的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


第六条 对于跨省、市、 自治区(以下简称省)行驶的车辆, 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调驻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


第七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简化征费手续, 便利有车单位, 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省以下各级征收单位应将全部收入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 不准动
用, 定期上解省交通局。


第八条 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征费政策,做到应征不漏,以保证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
  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对拖欠的可课以滞纳金。如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假报使用性质,以及涂改、转借、顶替票证等行为,一经查实,除照章补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以罚
金。


第九条 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于下:
  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
  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
  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第十条 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养护,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首先保证干线公路和需要, 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 尽先安排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省交通局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报送省计委核定,编制养路费的年度预、决算报送省财政局审核,同时均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在核定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数字增减较大时,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
  各省用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安排供应。


第十二条 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用和平调。


第十三条 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 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四条 各省交通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本省的实施办法,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养路费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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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促进科学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具体事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7〕33号)规定,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审定,决定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设在市政府督办室,具体承办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基础工作。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目标办、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的复核,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二章 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对区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5项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80分。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三)政风评议,满分5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六条 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70分。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工作等,分别由市直各目标管理单位于市人代会后一周内提出,报送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经济运行办)和市目标办审核,经市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二)效能建设,满分15分。
  (三)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满分8分。
  (四)依法行政,满分2分。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5分。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对应省政府对市和省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进行设定,并随之作年度的相应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区县主要按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下达指标任务数值的项目(包括市直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推进工作落实情况,按市领导批示件办理、决办事项办理和季度工作报告情况计分;按时办结的得满分,超时办结的减半得分,久拖未办的不得分。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三)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按市监察局年终“三位一体”评议实际得分计算。
  (四)依法行政,按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年终考核实际得分计算。
  (五)领导评议,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评议打分,评议打分实行权重计算法。
  (六)各项目计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字。
  (七)凡被实行“一票否决”,年度政风评议基本满意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达不到规定分值95%或推进工作落实达不到规定分值80%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在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得满分的相应加分,排序在第6位以后的相应扣分。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影响的,不作为目标管理单位扣分因素。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与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分工:
  (一)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负责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初核和分值的计算。
  (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提供全市和区县相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实绩数值。
  (三)市监察局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政风评议、效能建设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四)市法制办牵头负责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提供确定分值。
  (五)市综治办、市经委、市安监局、市计生委分别负责提供相关“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省要求提供民生工程、国债项目建设“一票否决”情况。
  (六)市目标办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推动工作落实情况和确定分值(“项目入园”招商引资情况和确定分值由市招商局负责提供),并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分值、各目标管理单位总得分和“一票否决”情况的汇总。
  年度目标管理工作分工,按考核内容由市目标办作出具体通知要求。
  第十条 目标管理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初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区县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分别向市目标办、市经济运行办提交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实绩)计分表。
  (二)初核。由市目标办和市经济运行办分别对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和区县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绩进行初核和计算分值;市目标办汇总5项考核内容得分,综合“一票否决”情况,提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初核汇总的情况进行复核、评议和初步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区县政府考核得分位居前3名为“优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得分原则上位居前15名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区县政府位居末位、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位居后3名,且总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一般”;其他为“良好”。考核结果不执行并列排序,总分相同的按领导评议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值高低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分别由市、区县予以奖励。
  奖励分为“优秀”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奖励和目标管理单位个人奖励。
  获“优秀”的区县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区县目标管理个人奖励,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奖励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决定,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获“优秀”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由市政府实施奖励:各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奖励由市政府实施,考核结果位居“优秀”位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考核结果位居“良好”等次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800元;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等次的,且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未纳入目标管理单位人员公务员考核“称职”以上的,按“良好”等次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领导班子的奖金,其主要负责同志的奖金不低于30%。领导班子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由市政府实施、市财政安排资金的奖励,年度奖金数额的调整,由市政府会议研定。
  第十三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外,对考核结果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对连续三年位居“一般”的区县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目标管理单位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 对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节能降耗、污染减排考核指标予以“一票否决”的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黄政〔2008〕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现将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考试性质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面向社会、测试应试者从事报关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职业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实行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确定资格的方式进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例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现已从事报关业务工作的报关员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可申请报考。
三、考试内容
考试命题范围,详见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发的《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
考试必读教材为《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辅导复习教材为《报关员实务教程习题集解》。
基础外语除哈尔滨、满州里、乌鲁木齐、呼和浩特和长春海关所属考生可以选择俄语外,其他地区考生只限报英语。
四、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卷满分150分。
五、考试时间:1997年12月20日上午9:00-12:00。
六、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1997年10月13日-10月19日。
(二)考生到所在地海关设立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点”就近报名。
报考者一律凭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学历证书(原件)报名。报名时需真实填写《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近期免冠同底版大1寸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证件不全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者,一律不得报名。
(三)考生报名时需按规定交纳考试发证费人民币90元,考试不合格未发给证书者不予退还。
(四)考生报名后于11月24日至11月30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所列的地点、考场和座位号参加考试。
七、考试辅导
各地海关可以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报关实务教程》(上、下册)及《报关实务教程习题集解》的内容举办本地区考前辅导班,考生可自愿参加。
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以考试委员会或海关名义另行编写辅导教材及举办考前辅导班。
准备考试所用教材和《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复习要点》,在各海关报名点征订购买。
八、《报关员资格证书》的领取
考生于1998年3月2日-6日,凭《准考证》到原报名点领取《199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者按各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5435。



19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