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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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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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2]2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有效控制物价水平,保持副食品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黑政发[1993]12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黑河市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销售、营业、收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工商、公安、交通、铁路、航运、文化等部门应协助市物价局做好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国家、省、市管理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性服务项目提高价格、标准,在按照原有价格、标准计征价调基金基础上,对增加收入部分,在提价当年年末以10%的比例一次性补征价调基金。新增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属一次性收费,按当年收入3%计征;属长期性收费,按相关行业的标准计征;没有参照依据的,市物价局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征收标准。对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调价后原库存商品增值部分按3%一次性计征。
第五条 对宾馆、招待所(含培训中心)、疗养院、旅店,按房价或单床收入的10%计征(此基金不计入企业营业收入)。对小型个体旅店,10床以下(含10床)每月计征15元,10床以上每月计征30元。
第六条 对从事各类车辆寄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存车收入的10%计征。对从事汽车清洁、美容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每个库位每月计征30元。对摩托车、自行车修理部和车辆打气补胎专修部,每月计征30元。对汽车修理厂,大中小型分别每月计征500元、300元、100元。对农机具修理厂,大中小型分别每月计征150元、100元、50元。
第七条 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对于无营业收入记录依据的饭店、餐厅、酒家,大桌(7人以上)每桌每月20元,小桌(6人以下)每桌每月10元。冷饮、小吃部小桌每桌每月5元,大桌每桌每月10元。酒吧、茶道每户每月150元。各种保健理疗、按摩、刮痧等每月200元。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书店经营每月按15元计征;服装加工每月50元;食杂批发(含批零兼营)每月60元;糖酒批发(含批零兼营)每月100元;建材、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商店每月150元;小型低档家具店每月200元;大型高档家具店每月800元。其它各种类型的商店、超市、直销商场、连锁店经营日用品的小型店每月60元、大型店每月120元;经营高档消费品小型店每月100元、大型店每月300元;空车配货站每月500元。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10元计征。
第九条 从事运输的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计征7元。从事客运的车辆,小型客车(包括出租)每月25元;大型客车(30座位以上)每月40元。此项基金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条 凡通过铁路、公路、船舶、航空发往区外的钢材、铝材(包括废钢、废铝),原粮(包括麸子、豆粕等副产品),各种规格的木材以及其它农副产品、货物按5元/吨(立方米)计征。此项基金由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相关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一条 经营性的台球厅、馆、所按台每月计征30元。小型音像出租每月30元;大型音像出租每月100元。模拟机、其它各种游艺机每月每台100元。迪吧每月100元。营业性舞厅每月200元。歌厅每月300元。星级宾馆、酒店附属的歌舞厅、夜总会,二星级以下每月500元;三星级每月1000元;四星级以上每月2000元。保龄球馆每月每道200元。游泳馆附带洗浴项目的每月3000元。美发厅每月40元;美容厅、美容美发兼营的每月60元。普通大众洗浴场所每月50元;高档洗浴中心(附带多种高档服务项目)每月1000元。
第十二条 网吧的每台单机每月计征8元,打字、复印每月50元。广告设计、制作每月200元。现代化办公设备经销企业(包括电脑、复印机、打字传真机等)每月300元。
第十三条 对鲜花、礼品店每月计征80元;化妆品商店每月100元;婚纱摄影、医疗保健用品商店每月150元;金银首饰店(包括加工改制)每月200元。
第十四条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屋销售额的1%计征。
第十五条 对石油、铁路、港务、邮政等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2‰计征。对电信、移动通讯、联通、传呼、有线电视、烟草等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计征。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各专业银行,按其主营业务与各种附加业务的收入总和的1%计征。对涉外旅游企业,按其营业收入3%计征;对旅游景点,按门票面额的10%计征。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按其营业额的3%计征。
第十六条 上述价调基金的征收,除有关部门代征外,均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征收。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副食品价调基金向市价格基金办公室结缴。

第三章 基金减免
第十七条 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属生产加工性质,修补业、劳务业(三轮、搬家、物业等)、早晚市摆设地摊的业户,可免缴价调基金。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免征行业外,价调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退。
第十九条 减、缓、免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后,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副食品价调基金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副食品基地建设,增加主要副食品市场商品量,调节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同时,为预防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做必要储备。
第二十一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原则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基金须由使用单位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验证,报请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时需办理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征收副食品价调基金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缴纳者有权拒缴。
第二十三条 征收到位的副食品价调基金要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代征副食品价调基金的部门,可按征收额的5%-10%返还代征手续费。对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年末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5%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代征单位和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副食品价调基金,除追缴全部资金外,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相应经济处罚。
对逾期不缴纳副食品价调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市物价局应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严重干扰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
1986年公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提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011年所有省(区、市)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我国用25年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率先在县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到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65%;到2020年,全国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5%。
三、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提倡对口帮扶,实施学区化管理,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动办学水平较高学校和优秀教师通过共同研讨备课、研修培训、学术交流、开设公共课等方式,共同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提升。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学校宽带网络建设,到2015年在有条件的地方解决学校宽带接入问题,逐步为农村学校每个班级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开发丰富优质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重点开发师资短缺课程资源、民族双语教学资源。帮助更多的师生拥有实名的网络空间环境,方便其开展自主学习和教学互动。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努力办好公办教育的同时,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提高社会教育资源利用水平。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四、均衡配置办学资源
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统筹考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省级政府要依据国家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本省(区、市)标准,为农村中小学配齐图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等器材,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要采取学校扩建改造和学生合理分流等措施,解决县镇“大校额”、“大班额”问题。
五、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改善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吸引优秀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在核准岗位结构比例时高级教师岗位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社会保障权益。
各地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并对村小学和教学点予以倾斜。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配齐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教师。重点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有效期制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效果,提升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
实行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各地要逐步实行县级教育部门统一聘任校长,推行校长聘期制。建立和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市薄弱学校任职任教机制,完善促进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政策措施,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六、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适度扩大公办学校资源,尽力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统筹协调留守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实际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孤儿接受义务教育,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加大省级统筹力度,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七、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以素质教育为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建立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评价体系,科学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家校联动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学校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课程难度,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及班会、少先队活动的课时,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要改革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率,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引导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和科学的教育方式。要加强对社会培训补习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补习市场。
八、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
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县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的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办法。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支持初中与高中分设办学,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提高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的比例。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
规范财务管理。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规、高效。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做好财务决算,强化会计核算,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使用和价格管理。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
省级政府要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在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配置状况和校际在相应方面的差距进行重点评估。对地方政府在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省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省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县级单位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认定。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