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1日)
深水政〔2005〕519号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9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取水许可
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
9 城市排水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三)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四)经论证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承诺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19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水政资〔1995〕485号)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份);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取水地点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原件各1份),编制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退水水质的承诺书(原件1份);
(五)取水行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提交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原件1份);
(六)申请人(或单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水务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满或者取水达到取水总量的,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取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事项不收取手续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深府〔1996〕340号)和《关于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深物价函〔1996〕43号)规定,对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用的水资源进行收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具体百分比是: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目前每立方米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地表水:蓄水0.04元,江河水0.02元;地下水:矿泉水5.76元,地热水4.32元;其他地下水0.14元。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第 号
申请单位 (个人):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省水利厅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的编号、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种类取水形式。
九、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城建部门或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申请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申请取水理由
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
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
取水水源
取水工程设计单位
取水地点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号
取水工程开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取水方式
申请取水起止日期
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止
申请取水标的
生活取水
供水人口
人
用水定额
升/人·日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工业取水
工业门类
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年产量
年产总值
万元
万元产值取水量
米3/万元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
亩
灌溉定额
米3/亩
设计保证率
%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发电取水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机组台数
台
年发电量
千瓦·时
装机容量
千瓦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其他取水
年取水量
万米3
最大取水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米3)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水井工程
井号
水源地点
凿井深(米)
孔径(米)
申请日开采量
(米3/日)
备注
提水工程
工程名称
设计扬程
(米)
水泵型号
设备取水能力
(米3/秒)
台数
设备总取水能力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名称
取水建筑物
主要尺寸(米)
设计引用流量
(米3/秒)
年取水总量
(万米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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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81]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私人办学,并加强对私人办学的管理,现颁发《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请即遵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私人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广开学路,满足人民群众的学习要求,政府鼓励学有专长的公民举办文化、职业(技术)补习学校或补习班。此类办学简称“私人办学”。
第二条:凡私人办学均须向所在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申请(在职人员须先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经审查批准,发给执照后始得开办,并报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备案。
私人办学属文化补习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审批;属职业(技术)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部门审批;属音乐、舞蹈、书法绘画等艺术性质的,由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文化部门审批。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第三条: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2、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3、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4、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5、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