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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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 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八条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十四条 在市外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一)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

  (七)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

  (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缴交;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三条 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参保人,由本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生育医疗保险费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综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死亡的,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尚未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 遇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特殊医用材料和人工器官的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门诊药品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核准后,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费用的8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参保人因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发生的门诊输血费,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门诊大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属于门诊大病所发生的相应门诊专科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前款门诊大病病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以及无用人单位的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当就近选定本市一家社康中心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或医用材料的,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下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单项价格在120元以上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120元;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或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费用的90%报销。

  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支付给每个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门诊医疗(含急诊)费用,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和一般医用材料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其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50元/日,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床位费最高不超过35元/日。

  第四十五条 按照医院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住院起付线,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非本市医院为400元。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住院起付线。

  第四十六条 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记账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住院医院级别支付不同的比例,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为95%、90%、80%、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前款规定标准应支付费用的90%报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实行记账。

  第四十八条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退休补助500元,并按月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20元,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划入其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的健康体检。

  第四十九条 每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本办法实施之前计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五十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一)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第五十一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应当出院而不出院的,自应当出院之日起其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条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除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因工伤、他人责任造成伤害的;
  (三)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自行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参保人就医、转诊(院)及市外就医

  第五十四条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住院及门诊大病应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也可在与选定社康中心同属于一家结算医院下设的其他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急诊抢救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住院的,应当在选定社康中心的结算医院治疗;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也可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五十五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患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病种需到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异地就医介绍信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五十六条 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

  (一)所患病种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转诊疾病种类;

  (二)经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仍未能确诊的疑难病症;

  (三)属于本市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目前无设备或技术诊治的危重病人。

  第五十七条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申请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转诊(院)手续:

  (一)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

  (二)由主诊医生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

  (三)由转出医院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医保办审核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核准的疾病,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属于市社保机构核准的疾病,经核准后可转往市外医疗机构诊治。

  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十八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原结算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实行逐级转诊,也可转诊到市内同级有专科特长的医疗机构,每级转出医院都应向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第五十九条 参保人转往市外就诊后,需要再转诊的,应当由先收诊的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且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应当是与转出医疗机构同级或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十条 长期派驻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同)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应当在工作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应当在长期居住地选定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急诊住院、本办法第六十条所规定人员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时应从其个人账户扣减。

  参保人在国内异地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参保人因工出差、探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期间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不高于本市医疗收费标准及市级医院偿付标准予以报销。

  第六十二条 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20个百分点;参保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可申请报销,但报销比例按本办法规定降低40个百分点。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四条 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十五条 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能及时供应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应有至少2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服务;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在同等条件下,连锁直营药店和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不经营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两个月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协议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其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的结果予以公布。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的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至少两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定点零售药店应单独留存参保人购买药品的处方及明细清单,留存时间至少两年以上,以备市社会保险机构审验。

  第七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参保人的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或承包的诊疗项目不得纳入医疗保险记账范围。

  第七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接受参保人就医并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记账的,应查验参保人身份。参保人拒绝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的,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记账。

  第七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药品时,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参保人使用的社会保障卡是否为参保人本人所有;

  (二)参保人购买处方药时是否具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

  (三)参保人购买非处方药时,其个人账户积累额是否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七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或协议约定与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应约定结算方式。

  医疗保险费结算可采取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病种结算、按人头门诊定额包干结算或总额预付结算等方式。

  第七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如实按规定记账;

  (二)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直接向参保人收取。

  第七十八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一)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国内其他城市急诊或经核准转诊到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长期派驻在国内其他城市工作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或退休后居住在国内其他城市的参保人,在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以及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进行目录内诊疗项目发生的的费用;

  (六)在国内其他城市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七十九条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其后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结算医院按规定予以审核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因工外出或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三)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先行支付现金的,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结算医院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第八十条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或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先行支付现金,可以凭有关单据和资料到就医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社会保障卡》损坏等原因不能记账的;

  (二)经医院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处方药。

  第八十一条 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起12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转出医院转诊证明、盖有就诊医院印章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始收费收据、用人单位证明和社会保障卡等资料。

  第八十二条 本市户籍参保人退休后长期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及按本办法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可转入其长期居住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个人账户金额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之后其每月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的,经本人申请,其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按月进入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银行账户,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待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转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通报。

  第八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执行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与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八十六条 市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监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政策提供医疗方面的技术意见;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对监督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等提供专家意见;

  (四)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院发生的争议提供专家意见,对异常医疗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五)市社会保险机构指派的其他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八十八条 参保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费的缴交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医疗保险缴费、待遇给付等情况。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查询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参保人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内容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从奖励经费中对署名检举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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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1955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号函请示关于徒刑缓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解释等问题,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特作如下答复:
一、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一般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即被判处者没有被宣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应管制和剥夺其政治权利。
二、关于宣告徒刑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人员的工资待遇和是否列入在册人员等问题,是属于行政上的问题,你院应与人事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另将劳动部中劳密薪(55)字第002号函抄附参考。



开展治安综合整治 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林书设 田尔丰

  去年以来,福建省大田县部份地区“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盛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严重,行政执法环境恶化。针对这些问题,大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今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顿计生和烟草执法环境、清理违法建房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以扭转社会治安局势和改善执法环境为目标,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了当前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中,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土地、计生、烟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二个重点,强化三级职能,建立四项机制,开展五项活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围绕一条主线
  建设“平安大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健康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大田县委、县政府着眼于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围绕这一条主线,针对县里存在的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专项研究,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城建、公路、计生、交通、烟草、武警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2月12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广平、建设、太华、均溪镇的领导就如何贯彻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作了表态发言。县政府县长出席了会议并作了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做到:一是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三是齐心协力、强化措施,努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合力;四是创新方法、举一反三,积极稳妥处置人民内部矛盾。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追性,把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当作落实综治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召开各种不同类型会议进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整治工作队,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二、突出二个重点
  营造浓厚宣传整治氛围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是活动伊始,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各乡镇和县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交警大队、城建局、计生局、交通局、公路局、烟草局等部门各出动一辆宣传车,每天在乡镇、村来回宣传。县政府和县法、检、公三家分别印发《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关于敦促“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计6000份。县政法委编发《综合整治专报》9期。县计生局在县有线电视台《宣传周视》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各乡镇和各部门在各主要场所、路口、人员集中地区张贴标语1000余条,印发各类宣传材料30000余份,出宣传专栏86期,宣传车出动152台次,行程5万余公里,全县大部分群众都受到教育,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氛围。特别是大田一中艺术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深入到太华、广平岩城水泥有限公司等乡镇和企业,开展以宣传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公路管理、烟草专卖和严厉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文艺演出,节目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使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是活动期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烟草局等职能部门,在加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综合整治队伍,深入基层、深入案发地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全县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掌握发生在太华汤泉、建设建忠路段因交通肇事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广平因计生、土地问题以及建设建乐因烟草执法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煽动者及闹事者,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适时予以严厉打击,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摸清辖区内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严重矛盾纠纷苗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三级职能
  这次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整治项目也多。县、乡、村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统一步调、齐心协力,全面落实各负本职责范围的整治责任,始终保持强大的综合整治高压态势,确保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一是交通、农机、城建、计生、烟草等各职能部门,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在加大宣传单项性政策法规和排查摸底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困难多、矛盾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帮助群众疏通思想上出现的疑惑,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紧张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改变执法环境恶劣的局面,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法现象发生。政法各部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做到快结、快捕、快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挑起事端的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煽动者等首要分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坚决打击。二是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综合整治工作当作当前中心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如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月18日,专题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系电话,抽调49名干部组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查处妨碍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整顿矿山秩序、护林防火整治、整顿集镇环境等七队专项整治工作队。次日召开全镇干部大会,对全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20日起,镇司法所、派出所、林业站、交管站、农机站、国土资源所等单位组成宣传组,派出宣传车到全镇24个行政村巡回宣传,各专项整治工作队进驻各行政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又如广平镇党委、政府认真查摆影响当前稳定的问题基础上,认真吸取“12.28”事故教训,做到认识、领导、责任“三到位”,组建专项整治违法用地工作队,每天对各村土地进行巡查,与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公安局、法院联合行动,对非法占田建房进行专项清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9幢,违法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组建以交管部门为主的专门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道沿线的铭溪、栋仁、东景村公路巡查,严厉打击“车匪路霸”,保证交通主干线的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落实力度,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和女工下井,狠刹违章作业和乱采现象;成立打击“六合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度下发《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坚决遏制“六合彩”非法彩票活动。三是各行政村特别是省道秀里线沿线的25个行政村,积极协同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分别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或全体村民会,传达贯彻县、乡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协助县、乡专项整治工作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积极稳妥处置好影响社会稳定苗头和倾向的问题,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活动期间,各行政村化解各类民间纠纷398起,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32条,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名。  
  四、建立四项机制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改善执法环境是这次综合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建立完善汇报、督查、制约、长效等四项工作机制,是扎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提高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一是建立汇报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中,定期分析当地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准确掌握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每周五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县委办、政法委,形成良好的定期汇报工作机制,为全县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情报信息支撑。二是建立督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乡镇村、各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扎实、打击不力,做表面文章的乡镇、单位给予爆光。活动期间,县委督查室和政法委办公室对乡镇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转发广平镇政府《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通过督查活动,促进了整治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这次综合整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一把手是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群体性多发等影响稳定问题多的乡镇、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县与乡镇、系统,乡镇与各行政村,系统与各单位层层签订《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责任书》。明确规定凡党员和职工参与“六合彩”的,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的暂行规定》和《大田县党政领导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的要求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四是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造成执法环境恶劣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除了群众法制的观念淡薄客观因素外,个别部门存在的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在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综合整治经常性工作机制,总结成功经验,规范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巩固综合整治的成果。
  五、开展五项活动
  这次综合整治工作共开展了五项专项整治活动,这五项专项整治活动分别是以县政法部门为主开展了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县交通局、公路局、农机局、县交警大队为主开展了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县计生局为主开展了整顿计生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以县烟草局为主开展了整顿烟草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和以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为主开展了清理违法建房专项整治活动。在开展这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中,都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都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专项整治工作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类治安动态和存在各类问题,认真研究各种行之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整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取得六个成效
  一是“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遏制。共查处“六合彩”赌博22起,涉案金额达11.4万元,其中立为刑案的4起4人,治安处罚18起86人。目前,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不仅不参与且能劝止亲朋好友、家属远离“六合彩”赌博活动,群众自觉抵制“六合彩”赌博的意识明显增强,“六合彩”赌博活动有所收敛,以往“六合彩”开奖当天《东南早报》畅销和手机、电话信道占满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今年1-4月份,清除溜方1750立方米,修复缺口挡墙312.3立方米/18处、危涵27道、桥栏杆103.5延米,修补路面坑槽11000平方米,砌筑导向墩12垛,对秀里线18个弯道半径较小的有暗弯进行路面划线,对险情路段进行埋设警告警示标志共计13面。目前,全县道路安全畅通,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发生量减少,至4月止,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0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8.5%,同时,因道路安全事故引发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扣车和妨害交警执法的现象基本匿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井然。
  三是行政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综合整治期间,全县共登记非法占地203宗,面积48502.71平方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40份,查处违法用地102宗,拆除房屋9座面积1100平方米。县计生部门查处非法终止妊娠2件,落实女扎1例,查处生育二女假“双胞胎”事件3起,解救二女非法抱养男婴4名,中介人1人,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了8起,强制执行征收金额共达52434元。路政人员上路和设点检查车辆13452辆次,查获违章车辆432辆次,清理公路路肩158处1717平方米,路面堆放109处1000立方米。3月18日,市、县烟草、公安等部门在建设镇打击非法收购烟叶、制售假烟原材料联合行动,没收烟叶12余吨,制假设备4台,有效地打击了非法交易加工及运输烟叶的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整治,全县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国土、计生、烟草等部门行政执法顺利,没有出现暴力抗法和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是违法犯罪分子得到有力打击。县公安局根据县统一部署,依法对去年以来发生六起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成立六个专案组,全力以赴,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侦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对参与“2003.12.3”广平故意伤害计生干部案、“2003.12.21”太华汤泉、建设建忠和“2003.12.31”太华仕坑三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2004.2.1”广平铭溪妨碍土地执法和“2004.2.3”建设建乐妨碍烟草执法的两起妨害执行公务案计21名涉嫌犯罪人员进行抓捕。县检察院、法院对相关案件加班加点进行审查、审理,3月16日,在县体育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县公安局对前期发生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等5件1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县法院对犯“六合彩”赌博罪案件2件4人和犯故意伤害罪案件1件1人进行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五是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对综合整治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深刻认识到“六合彩”非法赌博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转变,学法、知法、用法尉然成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风气逐渐形成。目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秩序井然。
  六是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各部门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和治安巡逻队,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七、几点体会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综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是做好综治工作的根本保证。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自觉把综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贯穿于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统盘考虑,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领导切实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综治的工作情况纳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对抓综治工作不力、发生影响稳定事件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全县基本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奖惩到位。实践证明,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较好地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有力地保证了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挥政治优势,发动广大群众,打实基层基础,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发展的关键所在。县委、县政府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为抓手,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由综治委牵头,公检法司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广泛发动群众,整体推进综治组织网络、安全防范、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基层治安防范水平。在城区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系列活动为有效载体,营造了社会治安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保证和促进了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在工作中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运用“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
 ——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是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有效手段。全县政法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那里,重拳出击,重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犯罪大幅上升的势头,明显地改观社会治安面貌。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推进政法工作的动力。政法各部门解放思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力求体现自已的特色,我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胞工程”、创建“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小区”、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工作都名列全市前茅。综合整治工作得到市综治委领导的肯定。实践证明,我们转变观念,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是推动和促进了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新发展。
  ——树正气、刹歪风,把教育、培训、管理融为一体,是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县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始终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不放松,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以“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为载体,以严肃法令、政纪为重点,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把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尤其在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上狠下功夫,敢动真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干警,落实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不断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改革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县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有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