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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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各级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信号名称、信号图标、信号含义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道路结冰、霾等十三类。
  第四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的中英文图标标识。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当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气象台站负责本责任区内预警信号的统一发布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
  第七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
  第八条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新闻媒体应有明确版面(画面、时段)播发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要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预警信号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要明确指出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其他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信息。
  第九条预警信号的具体刊播办法,由各级气象台站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等单位共同制定。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机制。
  乡镇、社区、学校、企业及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广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牌等设施,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编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宣传手册,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22号)同时予以废。

  附件: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等级及防御指南

  序号信号
  名称信号
  图标信号含义防御指南一台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固紧门窗、围板、棚架、户外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准备工作;
  2.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3.处于危险地带中的居民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滩涂、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应及时撤离,露天集体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4.关紧门窗,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抢险应急工作;
  2.必要时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并可能持续,风力达到以下标准:
  内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台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中的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二暴雨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中的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影响且降雨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三暴雪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注意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行驶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较大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加强道路、铁路、线路维护;
  3.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4.农林区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林业有严重影响。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雪灾、防冻害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农林区等抗灾救灾工作。四寒潮预警信号48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注意添衣保暖;
  3.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应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工作;
  2.居民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随时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工作,对易受低温冻害的农林作物及水产养殖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24小时内平均气温将要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4℃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寒潮应急和抢险工作;
  2.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
  3.农、林、牧、渔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五大风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7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工作;
  2.注意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的安全,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等单位注意采取安全保障措施。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或已经受大风影响,并可能持续:
  内陆: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
  沿海: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人员应当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
  3.回港避风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5.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六大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
  20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准备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3.驾驶人员注意雾的变化,小心驾驶;
  4.户外活动注意安全。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调度指挥;
  3.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控制车、船的行进速度;
  4.减少户外活动。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雾应急工作;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
  3.驾驶人员根据雾天行驶规定,采取雾天预防措施,根据环境条件采取合理行驶方式,并尽快寻找安全停放区域停靠;
  4.不要进行户外活动。七雷电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及阵风8级以上的雷雨大风,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工作;
  2.密切关注天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及阵风10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比较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防雷应急措施;
  2.人员应当留在室内,并关好门窗;
  3.户外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
  4.切断危险电源,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及阵风12级以上的雷雨大风,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雷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或者汽车内,并关好门窗;
  3.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和其他类似金属装置;
  4.不要使用无防雷装置或者防雷装置不完备的电视、电话等电器;
  5.在空旷场地不要打伞,不要使用手机,不要把金属杆物扛在肩上。八冰雹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冰雹应急和抢险工作;
  2.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3.驱赶家禽、牲畜进入有顶篷的场所,妥善安置、保护易受冰雹袭击的室外物品或设备;
  4.注意防御冰雹天气伴随的雷电灾害。九霜冻预警信号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春秋季4℃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准备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较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春秋季2℃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较重影响,并可能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春秋季0℃以下),对农林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1.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霜冻应急工作;
  2.对茶叶、蔬菜、花卉、瓜果等农林作物及时采取防冻害措施;
  3.做好供电供水等设备防冻工作。十高温预警信号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8℃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防范电力设备负载过大而引发的事故。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1.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特别防范高温引发的火险火灾事故。十
  一干旱预警信号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工作;
  2.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县(市、区)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1.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御干旱应急和救灾工作;
  2.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3.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5.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十二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当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工作;
  2.驾驶人员必须采取车辆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当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结冰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交通、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3.减少外出,注意防滑;
  4.遇下雨天,要注意防御冻雨危害。十三霾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驾驶人员小心驾驶;
  2.因空气质量明显降低,人员需适当防护;
  3.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1.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等单位加强交通管理,保障安全;
  2.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空气质量差,人员需适当防护;
  4.人员减少户外活动,呼吸道疾病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说明:1.平均风力仅指2分钟平均风力。
  2.表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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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2004年)

国土资源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文 件

国土资发[2004]90号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为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做好2004年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方式


各省国土资源厅(局),部直属单位科技管理机构,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和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


推荐单位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附件1)的要求填写推荐书(附件2),推荐书按照“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填写内容,并对报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初审合格后,统一推荐报送指定地点。


二、推荐指标


申报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实行限额推荐,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推荐,具体推荐指标见附件4。


三、推荐材料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应按照“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申报,同时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推荐项目是按照《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国科[2004]23号)要求登记过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请与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推荐书、评价证明、应用证明、引用证明、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及有关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有一份须盖有红章的原件材料并在推荐书封面左上角注明归档材料,与其成果相关的研究报告或正式出版的论著随成果报送一份;


(三)请认真阅读“推荐书填写说明”(附件3),按要求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及相关材料;


(四)各种媒体宣传报道和个人信件评价不得作为评价证明;


(五)推荐单位应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5)二份;


(六)报奖项目须经技术评价(指鉴定、评审和验收)结束以后,一年以上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技术评价的项目不予受理。


为了实现国土资源科技奖励信息化管理,今年申报项目将按照统一格式“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申报系统将在培训班上下发,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推荐时限和报送地点


推荐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项目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请报送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五、组织评审


部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设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系单位: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部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 系 人:夏祖葆


电 话:66558766


联系单位: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联 系 人:马 岩


电 话:66558411



附件:1.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2.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3.推荐书填写说明


5.推荐项目汇总表



二ΟΟ四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27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可以依法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鼓励社会志愿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对受援人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九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

  第十条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六)请求国家赔偿;(七)公证;(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拒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