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38:47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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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暂停使用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患儿输液过程中出现头皮针接头处断在血管中的情况。经调查,该院使用的是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注册证号:国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3150178号,批号:20080421,规格型号:0.55X19/中紫色头皮针)。经对同批次该产品进行折断试验发现,6支全部发生易折断现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通过初步分析,认为此事件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问题,性质严重。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下发通知,对已销售的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实行全部召回。

为减少医疗风险发生,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达美医用塑料厂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紧急通知》(食药监械〔2008〕89号)的精神,暂停使用相关产品,保证医疗安全,降低医疗风险。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当地药监部门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本通知的具体时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本通知的时间汇总后于2008年11月15日18时前报送我部医政司。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监测辖区内使用该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张睿、孟莉

联系电话:010—68792733、68792208

传 真: 010—68792513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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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八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

(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建设应当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以促进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为特色,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法治建设为保障,实现社会的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

  第四条 社会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建设、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社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要求和政策措施。

  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良好社会局面。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促进社会建设的教育、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八条 优先发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

  市、区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条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学校生均拨款标准调整长效机制。

  第十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发展。加快普通高中规划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

  加快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探索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就业促进

  第十二条 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实现充分就业。

  第十三条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就业观念,增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

第三节 收入分配与劳动者权益

  第十六条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同步的长效机制。

  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

  探索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挂钩的长效机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市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第十七条 市、区、街道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依法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社会互助、个人自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的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平衡。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以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为重点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

  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开放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现社会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六条 发展慈善事业,增强慈善意识,培育慈善组织。鼓励公募基金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

  建立和完善慈善组织信息披露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第五节 医疗卫生

  第二十七条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体系,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医疗服务标准化,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 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管、办分离,探索医、药分离,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和完善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倾斜,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化和基本医疗服务标准化。

第六节 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 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立足保障基本需求,重点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市政府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市政府应当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质量。

  第三十一条 完善保障性住房租售机制,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租售和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准入、退出管理和租售标准。

第七节 公共交通

  第三十二条 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率,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公共交通体系。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合理引导机动车辆出行,控制机动车辆的过快增长。

  推进慢行交通与公共交通的无缝接驳。鼓励和提倡非机动方式出行。

第三章 社区建设

  第三十四条 加强社区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统筹发展,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组织和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社会服务管理格局,提高社区社会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制定、实施社区服务标准和规范,实现社区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社区服务效能。

  第三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加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为社区服务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

  探索社区建设多渠道融资,鼓励社区成员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和共建、共享、共用的社区公共资源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整合人口、就业、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卫生、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构建跨部门社区管理和服务平台。

  完善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推进服务社区居民、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共安全的工作和服务网络建设。

  实行行政管理事项社区准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构建综合性、非行政化提供的社区公共服务模式。

  第四十条 依法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居民委员会议事、监督、服务和纽带的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探索建立和完善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相互配合和支持的体制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依法选举交叉任职,探索建立物业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居民自治模式。

  探索建立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制,保障非户籍居民平等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拓展社区服务内容,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职人员联系社区、服务群众制度,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章 社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大力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引导和规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新型社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设立市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拟定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协调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推进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微观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

  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转移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设立购买服务项目库。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共服务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十七条 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对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年度检查制度、查处退出制度等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与监管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网络,形成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

  第五十条 深化社会组织登记体制改革,细化分类登记标准,简化登记手续,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的范围。

  探索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

  符合规定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设立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民主管理、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等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和诚信记录档案。社会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载入诚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社会组织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四条 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体系构建工程,探索建立学历教育、专业培训、知识普及相结合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注册、资格聘任、绩效评估、奖惩晋升为主要内容的职业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

  拓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重点在社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第五十五条 鼓励开展志愿者服务研究与培训,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支持组建专业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推动建立志愿者服务评价、激励机制。

第五章 社会管理创新

  第五十六条 推进社会管理理念、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构建源头治理、动态协调和应急处置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第五十七条 科学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和增长速度,有序扩大户籍人口比重,通过产业、人口、空间三方联动,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业态调控,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部实有人口的动态管理体系,推进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和非户籍人口积分入户制度,促进社会融入和生活融合。

  第五十九条 加强出租屋管理,完善信息采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屋隐患问题通报处理反馈制度,强化租赁市场执法,完善房屋编码和出租屋分类管理系统,推进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创新,推进出租屋管理与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紧密结合。

  第六十条 制定和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刑事被害人、流动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对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体系。

  第六十一条 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强化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制度,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信息追溯制度。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完善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技术平台建设。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探索、创新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区、街道、社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效能。

  鼓励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广诉前调解和审前调解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纳入综合治理考评体系。

  第六十三条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促进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构建文明和谐、活力有序的网络虚拟社会。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制度、网络民意收集和反馈制度,推进网络政务建设。

  第六十四条 按照职责法定、运作独立、决策民主、执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原则,推进法定机构改革。

  在具有专业性、行业性特点的社会管理服务领域率先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六十五条 市、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社会建设工作规划,完善社会建设政策体系,协调解决社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落实社会建设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依法推进社会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法定化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政服务项目管理系统,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平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便民高效、制约有效的原则,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快社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程,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

  市、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社会建设工作实绩应当作为公务员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解决社会问题、加强社会管理、推进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建设法治环境。

  第七十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和社会整体运行效率。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覆盖全业务、全流程的电子政务体系,增强政务网站的公共服务功能,扩大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在线服务能力。

  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七十一条 在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引领和推动社会服务管理全覆盖。

  社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源保障。

  第七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应当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提高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做好直接服务群众工作。

  第七十三条 建立社会建设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组织和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社会建设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应当征求和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增强社会建设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安抚关怀机制,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爱行动。

  规范和发展专业心理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救助服务。

  建立健全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心理干预机制和公众情绪评估预警机制,疏导社会情绪,平衡社会心理。

  第七十五条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现代法治文化建设,倡导文明诚信守法理念。

  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廉洁的基本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完善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探索建立市民荣誉表彰制度。

  第七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和行为规范,营造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强化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施政公信力和运作透明度。

  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和企业信用系统,推动各类企业诚实纳税、守法经营。

  加强个人诚信建设,逐步建立个人诚信数据库,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推进社会建设的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以下简称“金融服务网”)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把金融服务网建设成为银企有效对接的平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好地促进襄樊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金融服务网是指基于互联网的非经营性网络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和实现网上的银企融资对接服务。
第三条 金融服务网的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襄樊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网”(www.xfjr.gov.cn)是金融服务网唯一合法的域名。
第四条 金融服务网主办单位及其他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信息和进行相关融资业务操作,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用户秘密、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散布淫秽、色情、恐怖、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金融服务网由市政府金融办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承办,其他协办单位为: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优化办、市供电公司。企业、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为金融服务网的用户。
第六条 金融服务网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超级管理员一名,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总体建设和管理,具有金融服务网技术管理的最高权限,不具有业务管理权限。各协办单位分别设金融服务网管理员一名,分别负责相关栏目和板块的管理。
第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网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监督、检查金融服务网各栏目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金融服务网的绩效评估和督办;
(四)协调金融服务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融服务网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金融服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协助各部门调整和更新栏目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畅通;
(四)负责金融服务网各使用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五)提供技术支持,保障企业和银行网上融资对接工作的正常流转;
(六)负责金融服务网的信息安全与应急保障。
第九条 市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国家货币信贷政策;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征信信息查询服务;
(四)在金融服务网上编发时事新闻、典型案例、经验交流等信息,并参与网络的策划宣传工作。
第十条 市银监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监管工作指引,审核各银行发布的融资产品信息;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信息、时事资讯、经验交流等信息;
(四)组织协调各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建设。
第十一条 市经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行业政策;
(二)组织中小企业网上注册;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
(四)组织和推荐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银企融资担保工作。
第十二条 市优化办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市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二)推荐合格的土地评估类机构、房产评估类机构、会计事务类中介机构参与金融服务网;
(三)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产业政策、中小企业培育辅导等信息;
(二)网上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企业和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工商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注册信息和股权质押信息;
(二)企业有无工商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五条 市国税、市地税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税务登记信息;
(二)企业贷款前12个月申、交、欠税情况。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二)房屋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三)房屋是否在已批准并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土地权属登记信息;
(二)土地有无权利限制情况(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被抵押等)。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以下信息查询服务:
(一)企业是否取得环保批文;
(二)企业有无环保处罚情况。
第十九条 市供电公司主要职责是在金融服务网上提供企业用电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银行、担保公司和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在金融服务网上发布融资产品和业务流程;
(二)在金融服务网上受理企业融资、担保、评估等业务申请;
(三)在金融服务网上引导企业正确参与业务流程。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金融服务网作为对外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的首选渠道,通过电视、网络、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信息,应在金融服务网上同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中小企业融资信息和政策,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布信息时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金融服务网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各银行发布的与事实不符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信息,经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审核确认后,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删除。

第四章 各部门的登陆和使用第一节银行的登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银行必须指定专门负责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贷款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二十七条 各银行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新开发的金融产品信息,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进行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上网进行发布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在收到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企业提交的融资申请,向相关部门发出协查请求,查询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根据本机构贷款条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三十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各银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贷前调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和协查部门提供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扩散。
第二节 企业的登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企业可自主在金融服务网上提出注册申请,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
第三十三条 各中小企业必须成为金融服务网注册会员后方可以使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项功能。
第三十四条 各中小企业通过金融服务网提出融资申请时,即同意受理银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本企业工商注册、纳税、房屋、土地、征信、环保、用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各中小企业在登陆金融服务网时使用的主要功能为:查询政策信息和金融产品、宣传自身项目和产品信息、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
第三十六条 各中小企业注册会员、查询信息以及提交融资需求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中小企业自主向银行提出融资需求,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各中小企业要自觉填写和发布真实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需求或通过不实信息骗取银行贷款。
第三十九条 各中小企业要加强保密意识,用户名和密码要有专人管理。密码要定期进行更新,人员变动时密码要即时更新。
第三节 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以及对企业提出服务申请信息的短信接收和网上受理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后用户名和登陆口令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
第四十一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的服务事项(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申报资料要件等)有变更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上网更新。
第四十二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的成功案例和经验要及时在网上进行发布交流。
第四十三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信息后,登陆金融服务网审核申请资料,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回复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服务申请,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的明确意见。对于“同意受理”的,要填写进一步的要求,约定现场勘查时间;“不同意受理”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各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要予以保密,不得向外部扩散。
第四节 协查部门的登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协查部门包括金融服务网协同查询平台所涉及到的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8家部门。
第四十七条 协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专机,专机可接入互联网、人员实行AB角制度,负责金融服务网的协同查询工作,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分配用户名和登陆口令。
第四十八条 协查部门受理查询业务,按照协同查询内容的要求,把企业相关信息通过金融服务网回复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十九条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的协同查询工作,协查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查询信息,给予回复,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五章 绩效评估与奖惩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按月通报金融服务网运行情况、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办理融资申请情况、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协查部门信息查询受理情况以及各协办单位的职能履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金融服务网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组织开展金融服务网相关参与单位绩效考核,并请企业对银行金融机构网上受理企业融资的情况、请银行对协查部门的查询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企业普遍反映不良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金融服务网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责任栏目的信息或栏目信息质量不高、存在较多错误的;
(二)协查部门不按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内)受理银行提出的协同查询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协查部门向银行提供企业相关信息不准确,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银行不按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内)受理企业融资申请,经过督办仍未办理的;
(五)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金融服务网发布信息;
(六)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
第五十四条 银行金融机构评估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对于填写虚假融资需求,或编造不实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由市政府金融办通知市行政服务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六章 安全与保密
第五十五条 相关单位要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第五十六条 金融服务网发布内容要符合国家及本地区有关保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十八条 严格网络管理权限,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登陆金融服务网信息管理系统,未经允许不得对数据库、应用程序、金融服务网功能和相应数据进行修改、删除或增加操作。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金融服务网后台管理系统的安全,金融服务网信息更新工作不允许在网吧等公共场所进行。
第六十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有权删除网上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布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并在删除前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六十一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金融服务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金融服务网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金融服务网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金融服务网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第六十二条 金融服务网超级管理员负责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十三条 金融服务网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金融服务网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单位和个人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樊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