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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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省 财 政 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和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省财政厅委托相关机构,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需用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二章 公物仓运作原则

  第四条 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开透明,处置规范。

  第五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管理公物仓的机构在省财政厅的指导下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公物仓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并进行分类管理。公物仓设专人承担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建立公物仓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仓储物资财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原值、增减变动及变价收入等情况。

  (三)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公物仓所保管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建立资产处置制度。对不需用或使用频率较低的物资,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六条 盘活闲置资产。对短期闲置的仓储资产、零星房屋建筑物,经省财政厅批准后,面向社会出租,以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省级单位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下列状态资产一律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的资产、出租的资产。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等等。

  (二)报废的资产。按照《青海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0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报废的资产。

  (三)超标和超配(编)资产。超过《青海省省本级资产配置办法(试行)》(青政办〔2008〕140号)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按“交旧领新”管理要求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

  (五)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第八条 省级单位向公物仓上缴资产,按下列程序办理,并依据省财政厅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及公物仓出具的相关凭证核销账务:

  (一)闲置资产。每年年度终了,省级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和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报废的资产,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由省级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过青政办〔2008〕140号文件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由省级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制定处置计划,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省财政厅预算安排资金购置资产后,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由省级单位在新购置资产配发前办理应上缴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对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缴入公物仓。

  第四章 资产处置及收入

  第九条 缴入公物仓的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省级单位申请购置资产的,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优先调拨给省级单位。对存量较大,省级单位不需要的资产,根据省财政厅的资产调拨通知,公物仓调拨给州(地、市)、县、乡行政事业单位,支持其履行职能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二)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及展览等活动需购置资产的,省财政厅及主办单位应优先从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中安排领用。公物仓短期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的,按原资金渠道购置。

  (三)对不需用的资产,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零星房屋建筑物需对外出租的,经鉴定能继续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出租或转让。

  (五)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向省财政厅提交应当对外转让的资产清单。

  2、拟转让资产的处置方案。

  3、委托中介机构对拟转让资产进行评估。

  4、在网络或平面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物仓面向社会转让资产,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省财政厅同意转让资产的审批文件。

  (二)转让资产清单。

  (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一条 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与受委托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商定,在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第十二条 公物仓处置资产、出租房屋建筑物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进行管理,并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每年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对公物仓的运行结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材料,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委托机构管理和运作公物仓,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载明的各项约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受委托机构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州(地、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相关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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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府〔201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0年4月27日十届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0年4月27日十届1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惠民之州”。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惠州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广东省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所有重大决策都要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坚持市长接访日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总结、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国内外形势,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战略性部署。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决议以及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议案办理方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重要的规划、用地、财政支出和政府资源处置事项;
  (七)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学习制度,定期进行社会管理、廉政教育、法律知识和科技创新等专题学习,每季度举行一次为期半天的学习活动,邀请有关专家授课。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市人大决定(决议)和领导重要批示,通报和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专项重要工作;
  (三)通报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态势,研究部署全市阶段性工作;
  (四)研究市政府其他工作事项。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准备、会务组织、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以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办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六、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比较重大的或涉及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七、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惠州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制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召开。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九、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会同有关副市长共同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已有明确审批意见或其他常规事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可授权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转达市政府领导对一般工作事项的批示意见,根据市政府意见对一般性请示事项的答复或通知具体事项,印发局部性、阶段性的具体工作通知,函复和商洽具体事项等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二、凡属计划外投资、财政经费开支和政府资源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程序报主管副市长审核或审批。重大投资、支出、资源处置和机构编制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三、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常呈批的文件,领导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意见,划圈、签名、签阅均视作同意;领导之间意见不一致的,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意见为准。
  五十四、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或报市政府批准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七、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办、台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惠州、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七、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11月3日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审查的行政复议文书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书标准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本级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对应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上一级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为正式文本,备案份数为一案一份。行政复议机构备案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有备案报告。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二)行政复议文书用印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四)能够通过备案进行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认为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向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上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备案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第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备案情况及文书制作情况作为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掌握了解下级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进行业务指导和评选先进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行政复议文书备案的,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整改意见对行政复议文书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