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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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绍兴市市长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设立绍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
第二条 市长奖的评选要体现公开性、示范性和代表性。
第三条 市长奖的评选对象为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以及其他方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有较大影响、得到社会公认的个人。
第四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分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两个类别进行评选,每个类别获奖名额一般不超过5名,总名额控制在10名之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对所在单位出现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情况应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参加评选情况的。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经济发展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单个项目当年投入规模全市最大的企业经营者;
2.当年对地方税收贡献全市最大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经营者;
3.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开放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农业、服务业以及促进上市融资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者;
4.对我市经济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二)社会事业类市长奖参评条件
1.对我市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国际荣誉者;
2.在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奖的绍兴籍运动员;
3.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方面获得国家或国际荣誉者;
4.见义勇为或对倡导良好社会风尚有重大影响的先进模范人物;
5.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效益的建议者;
6.对我市社会事业发展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二)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初审,并在征求市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入围候选人名单;
(三)入围候选人名单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建议名单;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表彰人选。
如遇特殊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第八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颁发市长奖奖牌、证书、奖金,奖金额度为每人5万元。
第九条 以前年度已获市长奖者,同一事由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评奖。
累计三次获市长奖者,不再参加评选,市政府另行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视情追究推荐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修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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