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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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29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在试行《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油气采矿权人除外)。

第三条 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的年度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年检机关)按年度对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具体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全省实行分级年检,由省级年检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检查指导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省国土资源厅和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检查指导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年检,向年检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采矿权人年度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书);

(二)采矿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厂(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报告;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

(九)年检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报送的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及其他年检资料;

(二)上一年度年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执行情况;

(四)采矿权是否转让;

(五)有无破坏、浪费资源情形,“三率”指标执行及综合利用情况;

(六)矿产储量动态变化情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规费缴交情况;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全省年检工作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至5月。

市级年检机关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对县级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市级年检机关应于5月15日前向省级年检机关提交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省级年检机关每年应对全省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八条 年检基本程序:

(一)采矿权人于1月15日前向年检机关申领年度报告书;

(二)采矿权人按年检机关要求的时间,携带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到年检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三)年检机关受理审查年检资料。资料不完善或有疑问的,年检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四)年检机关应于收到年检资料之日起30日内,在年度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五)对年检合格的,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浪费、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

(九)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十)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年检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书格式、年检专用章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省级年检机关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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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法律”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在我国司法领域,几乎天天都有人在讲“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道理。可是“事实”是什么呢?“法律”又是什么呢?“事实”和“法律”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对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因为无聊得很,所以似乎就少有人提及它们。今天,本人似乎真有些心血来潮,偏偏想要对这些无聊的问题谈点什么,还希望大家能赏足点面子,看看我到底都谈了点什么。

一、“事实”是什么呢?大家很容易想到“客观真实存在”这层面的含义。因为,事实似乎从哲学上更容易探讨些,从法律角度似乎很难将其说清楚。但法律现象本身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存在却是毋庸质疑的。综观中外古今,我们看到与法律现象相关的事实至少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一个普通的公民,目前若偷窃价值一千元左右的物品,就可以被判处一年的徒刑;而一个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的老总,利用手中的权力采用“高明”的手段造成价值成千上亿的国有资产流失或浪费,却可能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追究,甚至还被宣扬成“改革的先锋”或“时代的楷模”。第二种情况,“王侯将相,‘真’有种乎”!自古及今,翻阅一下达官显贵、社会名流及家财万贯者们的出身或履历,我们会发现:他们不是“皇亲国戚”,就是“名门之后”,寻常百姓的后代只要能混上个“七品县令”或者达到“中康”富裕,就应该算是祖坟上很冒烟了。看来民间流传的“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的说法是很有道理的。第三种情况,“天网恢恢,疏而有漏”!记得《窦娥冤》中的女主角曾唱道:“行善的受贫穷命更短”、“为恶的享富贵寿更延”、“地也,你不分好歹何谓地!天也,你错堪贤愚枉作天!”。看来“天网”还是给做恶的人开了不少口子,让不少大奸大恶之人逃避掉了本应该受到的惩罚;否则,天国的理想和人世间的冷酷将会没有什么差别了。第四种情况,“法令滋彰,奸宄弥出”!自从有文字以来,用来约束人、制约人的法令可以说一天比一天多,可人类犯奸坐科的名目也在日渐繁多。看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且“水涨船高”的道理是永远适用的。

二、“法律”是什么呢?作为国家统治意义上的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且其表现形式的发展变化必将会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那么如果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到底该怎样从理性的角度审视一下法律呢?首先,“法律不应是摆设”。从法律作为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或方法角度讲,法律确实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保障人类社会组织自身存在且能正常运行的纽带神经。一个不讲规则和法律的社会肯定会导致人类的自相残杀和灭绝。其次,“法律不是一对一的逻辑规则”。立法者可以制定对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社会阶级、阶层或社会团体有利的法律,执法者可以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执行法律。法律规则确实不象自然规律那样可以被称之为从假定、事实再到结论的一对一的逻辑科学,而更像是可以被人随意操控的一门技艺。再次,“法律实施直接体现为现实的利益”。从理论上讲,任何社会主体都可能运用法律手段为自己谋取到最大的利益(当然实际情况肯定不会如此)。另外,对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来说,可以将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载体进行出售;就执法人员而言,也可以通过玩弄或出卖法律获取不正当利益。最后,“法律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万能钥匙”或“灵丹妙药”。法律作为人们评判是非或解决某些社会纠纷或争端问题的一种标准或尺度,它的调整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有时它的作用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因为它无法替代道德、宗教、舆论、习俗和其他非法律力量的作用。所以,我们不应该认为法律能解决一切社会痼疾,将其看成是神奇的“万能钥匙”或“灵丹妙药”。

三、“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一)“事实”和“法律”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从哲学上“物质即客观实在”意义上讲,“事实”应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但是任何事实,只有被人们通过主观意识所发现所认识才会对人们自身产生意义。就法律事实而言,人们自身所认识或所认可的法律事实可能不是真正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人们通过逻辑判断推论得出的或然性事实,有时甚至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所以,我们不应该迷信法律“事实”,但又必须依靠法律事实。因为除此之外,我们别无所依。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现象,属于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但是法律毕竟仍属于人们意识形态或主观思维认识的结果,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另外,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者或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创设法律或废止法律,执法者可能错误理解法律或为了私利可以错误地适用法律、甚至可以不讲法律。
所以,我们平常所讲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是一种假设的逻辑标准或人类的理想信念而已,并非无可挑剔指责。因为现实的法律实践都离不开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而且无论结果怎样,都可能被说成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去严肃执行法律。

(二)“事实”和“法律”具有相互影响或相互塑造的功用。
在一个信仰迷失、道德沦落和社会秩序混乱的“事实”环境状态下,“法律” 是不可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甚至可能蜕变成强者欺压弱者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在如此“事实”环境状态下,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之理念很容易被强势群体或执法人员所亵渎;弱势群体也很容易因遭受法律不公正待遇的切肤之痛后自然将法律看成是束缚或压制他们的“手铐脚镣”。如果社会面对的是这样的“事实”状态,法律规则制定的越多,被真正严格实施的法律规则就会相对越少,法律的权威性也会越低,其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或塑造功能也会越小越差,甚至直接导致严重的社会阶级冲突事件,直至新的社会秩序的重构实现。
相反,在一个人类满怀信仰,心灵相对净化和法律规则受到普遍尊重和推崇的社会,除了宗教信仰和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外,法律将会成为规范人们生活言行的最重要主宰性力量。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不遵守法律或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行为肯定会最大可能的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在这样的社会“事实”环境状态下,强势群体的成员会更加关注自己的名誉、地位或自我价值实现,弱势群体的成员会因为对法律的信仰更加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或争端,并为自己谋取到最大利益。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性能够得到“事实”结论的不断验证,法律对社会的正面影响或塑造功能也会越大越强。
所以,我们若忽略“事实”环境状态对法律实施成效的影响,而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或者忽略法律规则对“事实”环境状态的正面塑造或影响,不重视法制的建设和实施,都是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太平盛世”,达到“长治久安”目的的。

(三)“事实”和“法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形式或介质来表现,它们都戴上了人类给制造的面具。
大家常说:用“事实”去说话;要“法律”去评判。可是“事实”本身不会站出来说话的,“法律”自己也不会去评断是非,一切都是人通过一定的形式或介质来让“事实”说话和要“法律”去评判是非的。在此过程中,事实真相可能被掩盖粉饰、被扭曲颠倒,法律本意也可能被曲解滥用、被亵渎蒙羞,一切都像是被人们戴上了面具似的。难怪有人说:没有事实,事实就是可以“指鹿为马”;存在法律,但是法律是执法者们的法律,仅产生在执法官员如何执法的刹那间。
但是,我们又无法否认:事实仅是一种真实的样态,它本身又是可以被人类认识或反映的,而且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或介质来进行再现或重述的。法律存在作为一种事实现象,对其规则本来含义的理解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符合人类认知规则的逻辑标准来进行。这样,“掩盖粉饰、扭曲颠倒”事实会被当成“尊重事实”的例外,“曲解滥用、亵渎蒙羞”法律会被当成“依法办事”的例外。例外事件总会受到道德舆论、宗教信仰等各种非法律势力的影响,在各种社会阶层或阶级力量处于平衡或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其生存空间是不可能无限向外拓展的。
所以,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表现形式或介质,其内部自身同样存在着系统的逻辑制衡关系,而且其内部的制衡关系与外部的制衡关系或因素共同维持一个稳定的平衡态,从而使国家或社会沿着秩序的轨道运行。一旦例外的事件或普遍事件失去区分的意义或例外事件从量的方面已经积累到普遍事件的程度,那么“事实”和“法律”的内外部因素平衡态都将被打破,国家或社会也会面临天下大乱的局面。

鉴于“事实”和“法律”之间存在如此复杂的关系,我们实在不敢肯定已经搞清楚了二者之间的复杂系统关系。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构建和谐社会,实际上是指让法律的运行和功用发挥与社会“事实”环境状态能够达到最佳的平衡状态。而在此过程中,只片面强调法律的力量,而忽略社会道德、宗教信仰或公序良俗等非法律力量的科学建设或功用发挥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反之亦然。

2006年3月27日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

财政部


财政部2009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2009年财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实行结构性减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财税制度改革,支持科技创新和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地区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增收节支、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加强财政科学管理,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财政干部队伍。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工作有以下九个方面三十八项重点:

  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增加中央基建投资,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及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建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及服务业发展,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将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用于灾区城乡住房、基础设施、产业重建等方面。创新政府投资运作机制,对地方小型项目的投资安排,实行按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

  (二)促进扩大消费需求。加大对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补贴力度,积极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扩大粮食、石油、有色金属、特种钢材等重要物资储备。强化各项强农惠农财税政策,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支出。

  (三)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降低征收率。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以及对国内部分产品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相应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继续执行2008年已实施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个人所得税、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及单边征收、降低住房交易税收等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调整完善出口退税和关税政策,支持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大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行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增加银行贷款,重点支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等。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推动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增加转移支付规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大力支持农村改革发展

  (五)继续加大“三农”投入。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支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综合运用贴息、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财税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元化支农投入格局。在稳定现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研究适当提高种植业补贴比例,稳步增加补贴品种。继续推动整合相关支农政策和资金,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发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

  (六)加强和完善促进农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调整机制。扩大粮食直补。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加大对产粮(油)大县的奖励力度。健全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粮食主产区资金配套。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健全贷款贴息和补助等扶持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认真落实促进生猪、油料、奶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在全国全面推行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研究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七)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环境综合整治投入。将农村公路管护纳入财政支持范围,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沼气工程投入。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措施。健全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行新的扶贫标准,提高到人均1196元,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人均600元提高到720元。扩大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

  (八)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以钱养事”农村公共服务新机制。2010年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积极稳妥化解其他乡村债务。深化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启动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三、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九)推动教育优先发展。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支持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并将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着力帮助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附属设施不足、校舍安全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继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继续支持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并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继续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完善中央高校财政拨款制度。

  (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设2.9万所乡镇卫生院和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配备医疗设备。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预防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支持地方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支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支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发挥好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政府公共投资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安排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就业,积极推行以工代赈。加大就业援助,重点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群、零就业家庭和受灾地区劳动力就业,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政策扶持。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参加科研项目和到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支持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企业在岗培训。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财税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十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加强城乡低保制度与医疗救助、最低工资、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今明两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证2008-2010年的调整水平不低于前三年。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适时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推动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劳动力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支持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推进东北、中部地区及部分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支持解决库区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十三)支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入,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继续落实对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好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相关减免政策,促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十四)推进文化事业发展。逐步扩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范围。推动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支持推进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构建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加强中央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研究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重点促进文化创新和内容建设。

  (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改善部队官兵生活待遇,加强部队信息化建设。适当增加装备及配套设施,提高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大力支持国防工业自主创新,完善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生产体系。支持汶川地震灾区部队和军工企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十六)维护公共安全。实施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明确经费保障责任,制定完善经费保障和业务装备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地方公检法罚没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统一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政法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全国停征工商两费后工商部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四、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支持科技创新。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力度,保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科研机构、大学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探索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全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财税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研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财税政策。

  (十八)推进节能减排。增加节能减排投入。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淘汰落后产能、“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西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重大减排工程。促进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继续实施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煤炭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继续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支持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和新能源汽车,促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运用财税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加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重点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积极支持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十九)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结合三江源保护等重大生态保护规划,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比例的方式,增强禁止开发与限制开发区域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化解资源枯竭城市历史遗留的社会负担。增加对民族地区、粮食主产区和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

  五、大力推进财税制度改革

  (二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的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将部门预算改革拓展到基层预算单位,确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县级以上单位都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建立部门预算责任制度,强化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新机制。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逐步将所有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运作机制,积极推动地方国库现金管理。深化国债管理改革,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工作。

  (二十一)完善财政体制。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性支出,简化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类。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简化和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拓展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内涵和外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已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科学合理设置转移支付因素和权重。规范专项补助政策。进一步规范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适当统一省以下主要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强化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责任。完善辖区内财力差异控制机制,均衡省以下财力分配。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因地制宜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进乡财县管改革。

  (二十二)改革完善税收制度。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切实取消相关收费,加强对人员安置的财力保障,完善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机制。推进增值税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政策。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式,改变部分应税品目的计税依据。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大量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制度。推进房产税改革。研究环境税改革方案。

  (二十三)积极支持其他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能源、资源、农产品等基础产品价格机制改革。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等改革。切实代行好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积极稳妥推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革,深化其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建立健全金融市场风险保障制度。

  六、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二十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预算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的立法进程。强化财政法制宣传,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五)严格预算管理。推进编制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认真落实预算编报的有关要求,在科学编报本级预算收入的同时,上级财政要提前告知对下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下级财政要完整编报上级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严格执行预算编报、批复时限和程序规定,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批复预算的到位率。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经费预算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建立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将项目预算做实做细做准。完善预算拨款结余管理方式,通过调整当年预算、核减下年预算等措施,促进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大力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将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立健全监督处罚机制。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加快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风险意识,严格债务管理,努力防范财政风险。

  (二十六)狠抓增收节支。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对于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都要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压缩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强化公务支出管理,深化公务卡管理改革。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的行为。深入开展“小金库”检查,强化资金管理。

  (二十七)严格财政监督。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重点加强对积极财政政策执行、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政府投资的投资评审,强化内部监督、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健全专员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制订发布适用于医院、学校的非企业会计制度。巩固和扩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成果,实现中欧审计等效。促进实施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序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建设。

  (二十八)强化“双基”建设。切实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重点加强预算单位人员、资产负债、支出标准、项目库、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财源财力、非税收入、贫困人口等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完善管理基础设施。立足基层加强财政管理,转变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就近监管的优势,切实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建立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积极推行“村财乡管”试点。

  (二十九)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全面推进网络和安全建设,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体系。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级财政部门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构建基于平台的财政核心业务系统。

  (三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编审工作,建设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七、加强财经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十一)严格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结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效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把好贷款项目立项和评审关。明确项目债务责任主体,强化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地方外债指标监测和风险管理指导。积极争取并有效利用技援项目。推进与国际金融组织的知识合作,并向地方转移。

  (三十二)深入开展双边、多边财经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增强我国在国际财经事务中的话语权。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务实合作。推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以及与有关国家的双边财经对话和财长互访等工作。深化东亚财金合作,继续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和中亚区域合作。充分利用二十国集团等多边财经对话平台和论坛,妥善处理与主要发达国家关系,重点推动与发展中大国财经合作。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稳步推进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落实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筹备开好第三届国际税收对话机制全球大会,深入推进国际税收协调、合作和交流。做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相关工作。

  八、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搞好机关后勤服务

  (三十三)切实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努力抓好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新一轮大规模培训财政干部工作。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建立财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财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快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推进财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财政文化,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三十四)做好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机关正常运转。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管理,积极推进房改工作和基建项目顺利开展。继续加强青年公寓、集体宿舍管理和办公区域、职工住宅维修工作。做好卫生、医疗、文印等工作。积极推动机关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五)继续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会议和财务管理。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强对外宣传,狠抓贯彻落实

  (三十六)加强财政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十七)加强财政新闻宣传等工作。抓紧建立舆论引导协调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针对财政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多做宣传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为财政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十八)加强督查督办。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