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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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和审批,保证和推动“百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电话:0431-82752368 82752369。



附件: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百镇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百镇建设工程”建设镇政府,相关规划设计单位。

附件: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首批建设镇

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 首批建设镇(简称首批建设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首批建设镇规划审批前,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的编制除应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五条 组织编制城关镇总体规划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其他镇总体规划前,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六条 首批建设镇规划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条 镇总体规划期限为2020年,同时要明确2010年、2015年二个时段的实施目标与规划方案,并应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镇的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第八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规划纲要;

(二)依据审定的规划纲要编制规划成果。

第九条 编制镇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的思想,体现安全环保的原则,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保护耕地和生态、人文环境,因地制宜,体现地方特色,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条 编制规划应当具备当地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基础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市、县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规划审查与批准



第十一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意见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其他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时应附具审议意见和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镇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应少于三十日,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第四章       规划内容和成果



第十五条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内容和成果按《吉林省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纲要除应满足《吉林省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三)分析县城职能,确定县城性质和发展方向;

(四)分析论证县城建设用地扩展方向,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划定县城规划区范围;

(五)确定县城规划区内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六)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县城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七)提出县城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县城主要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县城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十七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现行镇总体规划实施绩效,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综合分析镇域发展条件;

(三)依据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提出镇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

(四)预测镇域和镇区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提出分阶段城镇化目标;

(五)提出镇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和管制分区方案;

(六)提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方案;

(七)提出镇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与策略;

(八)提出镇域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策略;

(九)分析镇区职能,确定镇区性质和发展目标;

(十)确定镇区建设用地标准,划定镇区规划区范围;

(十一)提出镇区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及防灾设施不同时段的建设目标;

(十二)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镇区用地布局方案和分阶段发展方案。

第十八条 城关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确定县城性质、职能和不同时段的发展目标,预测县城不同时段的人口规模;

(二)确定县城建设用地规模,划定规划区范围;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五)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安排和建设标准与规模;

(六)提出可满足工程立项要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燃气、供热等专项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对外交通和公共交通、邮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设施建设的目标和布局,划定各类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七)确定绿地系统、水源地、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地方传统特色等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划定各种功能绿地、水源保护、河湖水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保护措施;

(八)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九)确定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原则、建设方针和措施,确定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与工程建设标准;

(十)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一)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二)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禁建区与限建区范围,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源和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城关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 其它镇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镇的发展条件。综合分析镇的区域地位、自然条件、各类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产业结构、建设现状,评价镇的经济基础和发展前景,提出镇的发展优势和限制因素。

(二)明确镇的产业发展目标。提出镇产业发展结构和发展重点,确定镇域生产设施的空间布局。

(三)划定镇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的管制要求和管制措施。

(四)确定镇域人口策略。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镇域的人口数量,统筹人口的空间分布。

(五)划定镇区的规划区范围。在确定镇区分阶段人口规模、建设用地标准与规模的基础上,明确镇区规划区范围。

(六)制定镇域村庄布局方案与建设目标。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布局,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七)提出镇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规划要求。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八)统筹镇域各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提出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健身、医疗、防疫、养老、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卫、垃圾收集与处理等。

(九)提出镇域防灾减灾要求和原则安排。包括消防、抗震、防洪、地质与气象灾害防治等。

(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有关建议。包括促进发展的政策,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规划实施的手段和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 镇区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各中心村、基层村建设用地标准,镇域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应作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其他镇镇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二)确定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划定道路红线,明确控制点的坐标与标高,确定广场、停车场等道路交通设施的布局与用地安排;

(三)确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等各项市政公用工程系统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方案、用地布局和界线,明确各类管线的位置、管(线)径,并进行管线综合;

(四)确定综合服务、体育健身、敬老养老、医疗防疫、义务教育、文化建设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超市等的用地安排和建设规模与标准;

(五)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应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

(六)提出土地资源、水资源等重要资源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规划措施;

(七)研究危房改造与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建设标准;

(八)提出消防、抗震、防洪、地质及气象灾害防治等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治理的要求并做出具体的安排。

(九)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估算工程投资;

(十)提出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内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步骤、空间发展时序和措施、政策建议。

第二十三条 道路红线,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绿地系统与水体保护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治理措施,防灾减灾设施的规划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保护措施,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等应作为其他镇镇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和基础资料汇编,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应根据需要增加专题研究内容)。

(一)镇区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2000至1:5000)包括:

1、综合现状分析图;

2、用地布局规划图;

3、道路系统规划图;

4、工程设施规划图(城关镇应分别编制专项工程规划图);

5、管线综合规划图;

6、环保与防灾规划图;

7、近期建设规划图。

(二)镇域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5000至1:10000)包括:

1、镇域现状综合分析图;

2、镇区规划区界线图;

3、镇域空间管制规划图;

4、镇域布局规划图。

第二十五条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建设厅2003年12月发布的《吉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暂行规定》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建制镇规划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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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西宁市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西宁市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已经2006年6月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原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中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为准,未予公布的,不得实施。


市长  骆玉林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实施机关 序号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二十六、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20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 28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第 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53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5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206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7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 45号)
县级以上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

2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

二十八、市人防办
209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 78号)
人防工程所在地人防办

210
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 78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办审批

二十九、市体育局
21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2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3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14
城市建设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审批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82号 )
市、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市气象局                                                                                                                                                                                                                                                                                                                                                                                                                                                                                                                                                                                                                                                                                                                                                                                                                                                                                               
215
升放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市气象主管部门

21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县级以上气象主

管部门

217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三十一、市烟草专卖局
21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主席令第 46号)、《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二、市档案局
219
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220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转让、出卖、赠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1996.7.5日修正)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三、市房产局 
22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资质)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22
拆迁单位资格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23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号)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24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29号)
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225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226
城市房屋延长拆迁期、拆迁项目转让审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三十四、市城管局
227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悬挂物设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2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0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核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号)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31
因教学、科研及其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批准
《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修订)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十五、市

国家安全局
232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令第 412号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三十六、市

地震局
233
妨害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主席令第 94号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9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234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部门

235
甲级《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 》准入验证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发(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作,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外资司反映。

  附件一: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式样

  附件二: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式样

  附件三: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附件四: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外经贸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 准 证 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 [ ] 号
          APPROVAL NUMBER             
          进出口企业代码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ISSU      YEAR / MONTH / DAY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批 准 证 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FOR ESTABLISHMENT OF ENTERPRISES WITH
INVESTMENT OF TAIWAN, HONGKONG, MACAO AND OVERSEAS CHINES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批 准 号   外经贸   字 [ ] 号
          APPROVAL NUMBER
          进出口企业代码
          CODE FOR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
          批 准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APPROVAL    YEAR / MONTH / DAY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DATE OF ISSUE      YEAR / MONTH / DAY



NO. 0000000

企 业 名 称NAME OF ENTERPRISE 中 文CHINESE
英文ENGLISH
企 业 地 址ADDRESS
企 业 类 型TYPE OF BUSINESS 经 营 年 限DURATION OF OPERATION
投 资 总 额TOTAL INVESTMENT
注 册 资 本REGISTERED CAPITAL
经 营 范 围BUSINESS SCOPE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NAME OF INVESTORS(IN CHINESE AND ENGLISH) 注 册 地PLACE OF REGISTRATION 出 资 额CAPITAL CONTRIBUTION







投资者名称(中、英文)
NAME OF INVESTORS(IN CHINESE AND ENGLISH) 注 册 地
PLACE OF REGISTRATION 出 资 额
CAPITAL CONTRIBUTION








联 合 年 检 记 录
RECORD OF ANNUAL JOINT INSPECTION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年(YEAR)
备 注
REMARKS








  附件2

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行 业:      NO.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注册地址 经济区划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代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 〇允许类 〇限制类
企业类型 〇合资 〇合作 〇独资 〇股份公司 两类企业 〇产品出口企业 〇先进技术企业
项目类型 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〇其它〇BOT 〇高新技术企业 〇合并分立 〇境内投资 〇投资性公司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〇其它 〇TOT 〇创业投资企业 〇研发中心 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 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注册资本 折 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 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 万美元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 万美元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 万美元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 占比 例 本 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中 方 投 资 者 合计: 合计: 合计:
外 方 投 资 者 合计: 合计: 合计: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发证原因:    经 办 人:

  原批准号:    签 发 人:

  批 准 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两份。正本交企业保存,副本1由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国徽图案和MOFTEC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管理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批准号: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外经贸冀X X X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市、自治区所辖市、区(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现行做法与此项规定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证时,对已编字号进行调整。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该批准证书的日期,如属新发证书,与批准日期相同。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经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四:

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2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存根格式要求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格式要求录入计算机。

  二、行业代码: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根据《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BOT: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TOT: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3、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拟发布)中所列产品的企业。
  4、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5、合并分立: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6、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7、境内投资: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项目,此类项目批准证书应加注,并且不列入外资统计。
  8、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
  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0、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项目。
  11、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填写"其它"。

  七、审批机关:系指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系指在批准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五、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六、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七、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八、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十九、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