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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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即根据医院发生的错换手牌的事实以及血液足印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季素梅现抚养的孩子是马兆霞的,而马兆霞现抚养之子不是马兆霞的,所以马兆霞应当将她抚养的孩子交出来。如果马兆霞不交出孩子,对其拒不交出孩子的行为,则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有刑法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也可适用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但要充分做好当地党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以防矛盾激化。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请示报告 〔1988〕苏法民字第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的执行问题已多次向我院请示。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拖得时间久。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了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但政策上没有把握,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案情事实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兆霞,女,28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十里甸乡三太村二队农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生炳林(系马兆霞之夫),男,33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十里甸乡三太村二队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素梅,女,28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邮电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系季素梅之夫),男,29岁,汉族,泰兴县人,泰兴县生资服务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建民,院长。
1985年1月24日,马兆霞、季素梅先后于2时45分和15时40分在泰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各生一男婴。同年1月28日上午9时许季素梅在医院给小孩喂奶时发现露在襁褓外的小孩左手腕上,系着“马兆霞之子”字样的布牌,当即向医院提出。当班的助产士周红珠未按医院的规定认真查对,错误地作出了判断,并换了小孩手牌。季素梅出院后一直有质疑,便向泰兴县人民医院领导作了反映,并于1986年9月20日向泰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血亲关系。县法院受理后于1986年12月9日,委托泰兴县工农兵医院对季素梅、张勇夫妇及其所抚养的小孩的血型进行检验。结论是:季素梅、张勇夫妇的血型均为B型,小孩则为A型。同年12月17日,县法院委托泰兴县公安局提取了季素梅现抚养之小孩的左足印,连同县人民医院所存马兆霞、季素梅所生小孩出生时的左足印,送江苏省公安厅进行痕迹鉴定,鉴定结论是:季素梅现抚养的小孩左足印与马兆霞分娩时住院病历中的新生儿左足印同一。
审理中由于马兆霞、生炳林未配合法院对其所抚养的小孩提取血液、足迹进行鉴定,第一审法院虽做了大量工作,马兆霞夫妇也不肯承认小孩领错,使问题处于僵局。其间,季素梅夫妇及其家人多次上访县法院、县人民医院及县委,以致影响了县法院和县人民医院的正常工作。针对此情,第一审法院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后,于1987年1月26日去马兆霞家准备强行取证,又因马兆霞有意逃避而未成功,反而致前去的承办人受围攻,三人受轻伤,棉大衣、照相机、帽子等物被抢(后经县委组织了调查组,追回了所抢去的东西,但未能查出为首肇事者)。
1987年3月4日,第一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公开了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一、季素梅、张勇现抚养的小孩系马兆霞、生炳林亲生。马兆霞、生炳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将小孩领回抚养,不得虐待、遗弃。二、马兆霞、生炳林应将现抚养的小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送交泰兴县人民医院代为抚养,直至全案审理终结。在此期间的抚养费用由人民医院负担。三、诉讼费30元由泰兴县人民医院负担。马兆霞、生炳林不服,以双方所生小孩未有错牌之事。小孩没有搞错,现作出的检验、鉴定依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于1987年9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如何执行
终审判决后,由于马兆霞、生炳林未能自动履行,季素梅、张勇夫妇便于1987年9月18日向第一审法院申请执行。1988年3月26日泰兴县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咨询,督促第一审法院尽快执行。群众对此案至今没能执行也很关注。第一审法院于1988年6月上旬曾试图请所在乡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出面作马兆霞、生炳林的疏导工作。但马、生坚持无理要求,一要保留小孩居民户口;二要赔偿其人民币一万元。对此,第一审法院认为,再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马兆霞、生炳林夫妇及其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若经多层次思想教育无效,即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张贴执行公告,限定时间,责令马兆霞、生炳林夫妇接受亲生小孩,同时交出身边抚养的小孩。若马兆霞、生炳林夫妇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小孩,甚至将小孩藏匿起来,将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马兆霞、生炳林实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满后,马兆霞、生炳林若仍不交出小孩,就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同意第一审法院的意见。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该案自立案迄今已两年之久,为了避免孩子越大越难执行,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已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结果均无效,以致法院干警被打,东西被抢。现原审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不仅没主动交出身边他人的孩子,亦没领回自己亲生子,甚至还提出无理要求,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鉴于该案影响之大,同时还涉及到两个年幼无知的孩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参照全国法院业大民诉法教材关于子女抚育的执行问题的精神,为使本案判决切实得到执行,我们将继续会同县、乡、村的有关部门,充分做好第三人的思想工作,让其主动执行判决;如第三人仍拒不执行判决,同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倾向性的意见,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强制执行。若拘留后仍不执行判决,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妥否,请批示。
198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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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水电调度规则

铁道部


铁路水电调度规则
1994年12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电力管理规程》、《铁路给水管理规程》、《铁路给水安全规程》、《铁路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铁路行车事故管理规则》,结合各局具体情况和运行经验,为加强水电调度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水电调度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电调度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调度指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电调度是水电设备运行的组织中枢,是设备维修、施工封锁和事故抢修的指挥中心,也是水电生产与安全的信息中心。水电调度的任务是组织水电设备的运行管理,通过调度的统一指挥协调,保证水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调度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水电段调度四级组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水电调度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水电管理机构的领导。
第四条 水电调度应昼夜值班,及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了解设备动态,随时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水电调度员是水电调度命令的唯一发布人和委托发布人,所有的水电运行、施工封锁、倒闸作业、抢修人员必须按各级水电调度的权限分工,服从各级水电调度的指挥。各级领导发出的命令、指示等,凡涉及水电调度的权限者,均应通过各级水电调度下达。
第六条 各级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一、铁道部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掌握全路区段站及以上站、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给水设备和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电力设备状况、能力概况及其安全运行情况。
2.指导各局水电调度工作,协调各局调度有关事宜。
3.审查电力贯通线与自闭专用线的跨局送电方案,下达跨局供电命令,并监督认真实施。
4.及时掌握影响运输的停电停水及事故和人身伤亡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监督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全力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5.根据铁路局请求或部内安排,协调涉及几个铁路局的水电设备故障、事故抢修。处理水电设备检修、故障和事故的停、送电等事项。
6.当外部电源发生异常停电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与能源部电力调度联系,恢复供电。
7.根据铁路局请求,联系协调发电车的跨局使用和电力实验车的派驻工作及回送事宜。
8.定期对水电设备故障、事故等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通报全路。
9.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二、铁路局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掌握全局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及其他主要给水站和长距离输水管道的设备状况,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状况及运行情况,指导各分局和水电段的水电调度工作。
3.审查跨分局的供水、供电方案,下达跨分局的停送水、电的命令。
4.及时掌握人身伤亡及关系运输的停水停电、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程度,人身伤亡、影响运输及抢修处理情况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抢修,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水供电,及时向部水电调度报告。
5.指导涉及几个铁路分局的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抢修,根据分局请求或局内安排处理设备检修、事故和故障的停送电作业事项。当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指导分局作好抢修工作中有关水电业务的工作,尽快恢复水电供应,并立即向主管领导和部水电调度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6.当地方水源、电源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水停电影响铁路运输时,除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维持铁路运输外,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部水电调度汇报,并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7.根据分局请求,审批发电车的跨分局使用,办理电力试验车和跨分局发电车的进驻和回送事宜。
8.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9.定时汇总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及人身安全情况和防止事故的突出事例,并每月报部1次。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事故要及时报部水电调度。全局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0.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铁路分局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
2.指挥关系行车的水电设备故障处理、事故抢修,迅速排除故障,恢复水电供应,最大限度缩小影响范围和时间,同时报局水电调度。
3.掌握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相应的变配电所、与运输生产相关的给水站的水电设备质量状态和运行方式。办理相应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掌握计划兑现情况。负责协调水电段间及与其他运输部门的工作关系。
4.及时掌握人身伤亡及关系运输的停水停电、水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设备损坏程度,人身伤亡情况,影响运输及抢修处理情况等),及时组织抢修,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缩小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水电供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局水电调度报告。
5.当地方水源、电源因故障或其他原因停水、停电且影响铁路运输时,除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维持铁路运输外,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局水电调度汇报,并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6.当发生危及行车、人身、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先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报告。
7.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8.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防止事故和为安全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每月汇总报局1次。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事故,要及时向局水电调度报告。全分局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9.负责协调水电段间的供水供电事项,办理发电车和电力试验车的进驻和回送手续,协调办理轨道车运行审批手续,督促行调实施。
10.领导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四、水电段水电调度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按时向上级汇报情况。
2.掌握各给水站的生产工艺流程;管内电力设备的系统网络、运行方式、各变配电所继电保护整定值及相关的地方电网情况;管内水电设备能力和管理状况。
3.掌握全段水电设备的质量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系统负荷,供电质量,下达躲峰调荷命令,收集各主要站区的水电设备日运行数据和动态,填写工作日志。对设备异常状态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段长和分局水电调度,并通报段技术室、安全室。
4.凡涉及运输生产的水电设备,未经水电调度许可不得进行操作。但对人身、设备安全造成威胁者除外。
各单位涉及运营设备的停送水、电实施命令由水电调度下达。
5.负责向分局办理水电设备的施工封锁、检修要点计划和落实手续,审批不涉及运输的施工封锁手续。落实分局调度下达的作业事项;下达分局水电调度负责外的作业命令,并组织恢复正常供水供电。
6.当发生设备故障和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主管段长和分局水电调度,积极组织水电设备的抢修,尽快恢复水电供应。
7.协助段长做好全段的生产调度指挥;掌管全段运输车辆的质量状态和调用。
8.及时收集、整理生产、安全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下传,为上级和领导提供决策服务。及时掌握水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水电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防止事故和为安全做出贡献的突出事例,并每月汇总上报1次。全段的安全情况,按月、季、年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9.参加段生产、安全例会,汇报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听取各车间反映的意见,以改进水电调度工作。

第三章 各级水电调度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水电调度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确立安全第一、为运输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指挥决策和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相当专业技术理论及实践工作经验,应有中专及以上的文化水平。
二、水电调度员一般应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电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条件不具备时亦可从具备丰富水电工作实践经验和管理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拔。
三、水电调度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实习,通过考核后方能独立担当调度工作。培训实习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水电专业理论,有关规章制度,管内水电设备系统及运行情况。在水电调度主管的业务范围内,对选拔人员未经历部分,还应安排专业实习。培训实习期满,由铁路局机务处组织考核通过后,由机务处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从事调度工作,但还需在指定的调度员监护下工作1个月。在监护期间,监护人员应对其所进行的工作负责。
四、水电调度员中断调度工作1个月及以上者,至少熟悉2天工作,经调度负责人(或主任调度员,下同)批准后(书面批准)方可继续值班;中断调度工作3个月以上者除应见习7天外,还应在单位主管行政领导的主持下,经过考核后,由调度负责人签发批准意见继续任职。
五、水电调度员应口齿清楚,语言简练,工作用语准确,能讲普通话。
第八条 铁道部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给水电力各项规程、规章制度,用水用电规则,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了解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三、了解全路水电设备概况,给水站、有电站分布及机车交路概况。掌握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给水设备概况,掌握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布局及外部电源情况和大站电气集中继电的供电设备概况。
四、熟悉各局分界点,相邻给水电力设备状况及跨局供水供电条件。
五、掌握全路发电车的容量、质量和所在地点;掌握电力实验车的概况及所在地点。
第九条 铁路局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给水、电力各项规程和规章制度,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熟悉给水、电力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种。掌握保护装置、远动装置原理及遥控、远动装置使用方法。
三、了解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四、掌握全局水电设备概况;给水站分布及机车交路概况;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布局及外部电源情况;大站电气集中、小站继电的供电设备状况。
五、熟悉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的供水状况(数量、质量等),了解其给水、净水工艺流程;熟悉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的供电状况(数量、质量等)和供电运行方式,掌握较大站场的供电状况和运行方式。
六、熟悉各分局分界点两侧相邻给水站及电力设备概况及跨局供水供电条件和运行情况。
七、掌握管内发电车的容量、质量及停放地点;随时掌握电力实验车的情况及停放地点。
第十条 铁路分局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掌握《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有关部分,给水、电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二、了解给水、电力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门。熟悉管内各种继电保护、远动、遥控装置的原理、定值。熟悉管内扬水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扬水设备的工作工况点。对上述水电设备能进行操作。
三、熟悉有关的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有关的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供电知识。
四、熟悉管内为机车和旅客列车上水、为信号设备供电等有关行车的水电设备情况。了解水电段各级的抢修工具、材料和储备情况和夜间、节假日人员值班情况。
五、熟悉与相邻分局、管内水电段间的水电互供条件,并随时掌握这些地区的水电设备运行情况。
六、掌握管内发电车容量、质量、停放地点和电力实验车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水电段水电调度应做到:
一、熟悉《水法》、《全国供用电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中有关部分,掌握给水、电力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设备事故、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熟悉管内主要设备的检修工艺。
二、熟悉水电专业知识,掌握其中一门。熟悉管内各种保护、远动、遥控装置的原理、定值。熟悉管内各种扬水设备的工作工况点。对上述水电设备能进行操作。
三、熟悉有关的站场设备、行车组织等运输知识及有关的电气集中、非集中联锁、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调度集中等信号知识及与供电的关系。
四、掌握管内水电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和全段生产情况,熟悉管内信集闭设备的供电方式及电力设备的对应布局。
五、掌握受电电源、水源的供电供水方式和日常供应情况,管内各级抢修材料、备品的储备情况;夜间和节假日的值班情况;各级领导的住宅电话及领导活动动态。
六、掌握全段生产和抢修的所有机具和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水电调度室的建设条件
一、应有足够的建筑使用面积,具有值班室、间休室。
二、值班室应光线充足,隔音、温度适宜,通风防尘良好。配备必要的生活备品。
三、各级水电调度均应配备录音电话、微机和传真机,水电段调度应有本系统专用电话总机和基地台,并应有地方长途自动电话。
四、各级调度室应有:管内给水站和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及其变配电所系统示意图;各机车、旅客列车上水站站内及水源设备示意图;电力贯通线及自闭专用线变配电所一次系统模拟图。
分局、水电段调度应有:可供操作的管内电力贯通线、自闭专用线供电系统及其变配电所的一次供电系统模拟图。
水电段调度应有可供操作的各变配电所一次系统模拟图。各机车上水站、客车上水站给水系统示意图。
第十三条 各级水电调度应具有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水电调度应建立的原始记录分析材料及其保存年限。所有的原始记录均不得用铅笔填写,对长期保存的记录、资料应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要认真、仔细,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第四章 工 作 制 度
第十五条 值班制度
一、按照水电调度的工作性质,水电调度员应昼夜值班,不得擅离职守。
二、随时掌握设备的动态变化,处理发生的故障和事故。水电调度每天对管内设备的运行和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分析意见。
调度值班日志(格式各局自定)是调度工作的原始记录,用以记录水电调度的日常管理、发生问题及处理经过。
三、值班调度员和各运行人员联系工作,授、受命令时,双方要互通姓名,使用标准术语,并做好录音备查。对发布的命令一定要通过双方复述确认。
四、下达调度命令时应填写调度命令票,紧急情况可直接下达口头命令(应尽量先拟后发),工作通知一律先拟后发。发布的命令和通知应将内容和时间,授、受人等填写在值班日志中。
调度命令应履行审批手续,命令一般由调度填写,经调度主任审核签字(重大命令还需经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批准)交值班调度执行。
每个命令必须有编号和批准时间,否则无效。向一个受令人同时只能发布一个命令,该命令完成后可发布下一个命令。发布的命令一律不准涂改,因故不能执行应注明原因且立即消除该命令并立即报告调度主任。
五、调度员可直接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人员和作业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出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命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值班调度员提出,清楚命令内容后方可执行。受令人若对命令有不同意见,可向发令人提出,若发令人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行车安全时,受令人有权拒绝执行,但应立即向上级调度员和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并做好记录备查。
六、命令、通知和生产信息要迅速传递,并相应做好记录备查。发生水电故障和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指挥处理,尽量减少影响范围和时间,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通告有关部门。
七、各有水电调度主管的水电设备,没有值班调度员的命令,不得人为改变原来的运行状态,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和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不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先进行应急处理,并随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恢复运行时则必须有值班调度命令。
第十六条 交接班制度
一、水电调度应在值班人员上下班时,做好换班人员的工作交接,以保持调度值班的稳定秩序。
二、交班人员应在下班前30min做好交班准备,检查设备、资料的数量和状态,填好交班记录,整理出应交接的事项。
三、接班人员应提前15min到班,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
1.阅读值班日志和模拟图。
2.正在进行的事项。
3.为本班部署的主要工作事项。
四、交接人员应交接清下列事项:
1.上一班完成的主要工作,对下一班的主要要求。
2.交接人共同核对模拟图,确认与实际运行相符。
3.设备缺陷及其处理情况。
4.尚未结束的作业,包括作业组请令人姓名、作业地点、内容、下达的作业命令及设备恢复运行时间等。
5.设备运行方式及分段变更情况、原因和注意事项。
6.对照交接记录向接班人逐条说明,对遗留工作应详细交清,对接班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否则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
五、交接班手续完毕后交接双方签字,此后值班工作由接班人负责,在签字前班中工作均由交班者负责。接班人届时未到班,交班人应继续值班并向调度主任报告。
六、正在进行操作和处理故障时,不得交接班。只有在故障处理告一段落并有详细记录,且接班人可以继续指挥时方可进行交接班。
第十七条 调度报告制度
一、每日6点30分~7点30分、18点~20点下级水电调度向上一级水电调度各报告1次,内容主要是:
1.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大型作业执行情况,水电设备运行方式的变更及跳闸情况。
2.设备故障、事故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抢修的经过和结果等。
3.相关的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处理经过等。
4.水电设备发生的异常现象。
5.为水电设备运行和安全作出贡献的突出事例。
二、各级水电调度应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内容填在固定格式的水电调度交班工作日志表上送交每日的交班会,在交班会上报告主要情况。
三、凡发生影响行车的停电、停水故障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报告。

第五章 计划停水停电及故障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计划停水停电
一、凡涉及水电调度权限的停水停电作业,必须有水电调度发布作业命令,方准进行作业。
二、凡涉及行车的计划停水、停电作业,均应按分局的规定报批,分局权限外的由分局上报路局审批。涉及行车的临时停水、停电作业,水电段按上级批准的电报由调度组织实施。
三、本条二款以外的属站区性或大站区成片性的停水、停电。由水电段调度审批。较小范围的停水停电作业由各车间审批,报水电段调度备案。本条具体的权限划分由铁路局审定。
四、当进行关系行车的作业时,如确定不能在批准的时段内完成,受令人应提前30分钟向分局水电调度申请延长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五、上述过程的原始记录,应保持原始记录状态,严禁随意撕毁、涂改,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 故障、事故处理
一、遇有水电设备系统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依下述原则处理:
1.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水电调度汇报。
2.迅速组织办理查处,并及时下达执行命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供水供电,尽量缩小影响范围。
3.对重大设备的损坏和行车事故,水电调度要立即通告同级行车调度和安监部门。
二、水电设备的故障、事故和抢修,由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组织进行。行车事故的处理,各级水电调度按分管权限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指挥,但要与行车调度密切配合,掌握本部门与行车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及时制定抢修方案,下达救援和抢修命令,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三、抢修事故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水电调度员可发布口头命令进行单项操作,但须经受令人复诵确认后执行,并录音或做好记录(记录发令、受令人的姓名,命令内容和发令时间,执行时间等)。
四、在故障、事故情况下,各级水电调度有权调动管内各水电段的机动车辆、发电车、机具和材料、备品、人员等,并作好记录,以便善后处理。
五、在故障、事故抢修中,抢修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水电调度保持密切联系,过后应将事故、故障概况、处理结果、遗留问题等报告分管的水电调度,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六、故障、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录音等,应完整保存,按原始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保存。事故(故障)及水电停供情况每月填报1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运营部门水电设备的调度业务。各铁路局、分局、水电段可按本规则的规定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并报主管上级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铁道部机务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的诊疗、康复工作,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现印发你们,供相关医疗机构参考应用。
二○○八年二月四日


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考意见


一、诊断依据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vacci ne associated paral ytic poliomyelitis,VAPP)病例的诊断依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5年9月颁布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VAPP确诊病例包括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
(一)服苗者疫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服用活疫苗(多见于首剂服苗)后4~35天内发热,6~40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无明显感觉丧失,临床诊断符合脊髓灰质炎(以下称脊灰)。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标本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
3.如有血清学检测脊灰Ig M抗体阳性,或中和抗体或IgG抗体有4倍增高并与分离的疫苗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
(二)服苗接触者疫苗相关病例诊断依据
1.与服脊灰活疫苗者在服苗后35天内有密切接触史,接触后6~60天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符合脊灰的临床诊断。
2.麻痹后未再服用脊灰活疫苗,粪便中只分离到脊灰疫苗株病毒者。3.如有血清学特异性Ig M抗体阳性或IgG抗体(或中和抗体)4倍以上升高并与分离的疫苗株病毒型别一致者,则诊断依据更为充分。VAPP疑似病例指符合上述第1项,但不具有相应的第2及第3项相关病毒分离及血清学结果,不能明确诊断或排除者。
二、治疗参考意见
(一)瘫痪期
瘫痪期是指从瘫痪症状出现至病情稳定、肌肉功能开始恢复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出现肌肉瘫痪之后1~2周。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卧床休息,合理营养和护理。
2.对症治疗:对于可能发生的高热、惊厥、呼吸衰竭等严重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退热、止惊、脱水等治疗。及时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保证呼吸道通畅,重症病例出现呼吸肌麻痹时及时给予辅助通气。必要时选用适宜的抗生素,防治肺部继发感染。
3.保持瘫痪肢体于功能位。
4.加强瘫痪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5.瘫痪肢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6.适当选用神经营养类中、西药物。
(二)恢复期
肌肉出现瘫痪后1~2年为恢复期。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注意保持瘫痪肢体于功能位。
2.加强瘫痪肢体关节被动运动,防止功能障碍及畸形。
3.瘫痪肢体肌肉按摩及被动运动,防止肌肉萎缩。
4.进行必要的康复训练,包括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促进肌力和功能恢复。
5.酌情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6.根据病情,继续应用神经营养类中、西医药物2~3个月。
(三)后遗症期
一般指发病1~2年后仍存在瘫痪症状者。此期治疗主要包括:
1.继续进行必要的物理疗法(PT)及作业疗法(OT)等康复训练,以促进瘫痪肢体肌力和功能的恢复。如:主动、被动关节活动训练;增强肌力训练;增强肢体运动功能训练(如:站立、行走功能训练)。
2.根据病情,继续给予理疗,如电刺激,促进肌肉功能恢复。
3.有适应证者使用矫形器治疗畸形。
4.不能通过矫形器矫治的畸形,可考虑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