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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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1月26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1号文的要求,京、津、沪和工业集中的省会先后组建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了加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原国家经委曾以经能〔1982〕609号文印发了《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条例》,有力地推进了节能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组建了二百多个中心,拥有约五千名职工,他们为促进节能做了大量工作。鉴于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试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质和工作方向、任务等,我委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由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能源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节能工作仍很难巨,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心要加强领导,将中心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搞好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的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有些工作可委托中心去做,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各级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进行业务指导,加强联系,以推动整个地区及部门节能工作的开展。

附:关于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加强节能技术服务、咨询、监测和审计等工作,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能源节约,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进行宏观指导、在本地区或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以增强企业和社会节能效益为目的的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其业务统一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节能工作部署。
第三条 各地区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事业费解决。各部门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的性质,由组建单位确定。
第四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以有偿服务的收入,充实测试设备,完善工作条件,努力减轻政府负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积极协助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方针、政策调研,为制定节能规划、实施节能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咨询。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接受本地区、本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能源监测职能,对所辖地区或所属企业的生产、生活用能进行监测和检查。并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能源监测中心(站)的技术、业务指导。
接受国家或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可参与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
第七条 承担节能技术措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益论证工作,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价报告。
第八条 根据企业需要或节能主管部门的部署,指导或承担企业能量平衡、审计和耗能设备测试,提供测试报告及改进意见。并为企业进行其它方面的节能技术服务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 组织节能技术开发和交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拓节能技术市场。
第十条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节能宣传和节能科技普及活动;负责节能技术情报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采取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技术论证会等多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培训能源管理干部、技术干部及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承担节能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可承包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任务,为节能技术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开拓节约原材料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服务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确有技术专长、热爱节能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行政后勤人员要一职多能。
第十五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发挥技术专长,加强和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横向联合。
第十六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要适应改革的要求,实行主任负责制,试行多种形式承包责任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提高现有装备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应不断提高工作和服务质量,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在服务领域中树立信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工作试行条例》(经能〔1982〕609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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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地资源部


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

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部决定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由土地供应情况和地价走势两部分内容组成。为尽快运行监测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好力量,全面规划,重点推进。2004年3月1日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点城市(即江苏省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浙江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广东省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开始运行。到2004年6月底,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公开发布。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二),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各地在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土地市场信息不得录入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网络失窃密的防盗能力,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在人员、经费上予以保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市场运行情况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市场监测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为了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直接点击浏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通过链接方式进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同时,为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我部分别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对土地供应情况监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地价走势进行监测,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联系电话和系统网址分别为: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010—66558835; www.landchina.com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010—62063375; www.landvalue.com.cn



附件: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可通过www.landchina.com和www.landvalue.com.cn网上下载。



二О О四年一月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确保节日期间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以旅游景点餐饮卫生和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为重点开展食品卫生保障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旅游景点餐饮卫生专项检查的重点为:卫生许可证合法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和实施效果情况;食品原料及其来源情况;有毒有害物和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检查的重点为:散装食品索证情况;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的散装食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情况;防尘材料遮盖和隔离情况;对超过保质期限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等。

二、落实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体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的一次重要行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协作。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食品卫生情况,邀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帮助解决影响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食品卫生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联合食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

五、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监督司联系。

联系人:胡学珍、张玲萍

电 话:68792406,68792403,电子邮箱:litr@moh.gov.cn

传 真:68792408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