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署税〔1999〕16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关于1999年进口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4号)。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一)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原药,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免税手续,货物进口时按现行规定验放,对超出进口登记证明限定的数量5%以内的溢装部分,准予免补进口证明并免征增值税。
二、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考虑到需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且有些只是税号的一部分,因此,增值税零税率没有进入H883/EDI参数库。各关办理时应按本文第一条的规定认真核对,现场操作时,以符合条件的,征免性质应选“国批减免”(代码898),征减免税方式应输“特案”,并人工输入相应的关税税率(按1999年税则税率,包括暂定税率)和增值税率(零税率)。
三、本通知有效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税率的适用日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八条确定。根据本通知可予免税但已经征收保证金或征税的,准予退还。
四、使用1998年国家进口计划结转至1999年进口的农药成药和原药,在1999年3月31日前准予凭原签发的有效进口证明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征免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表一: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附表二: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附表一: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font size=+1>┌──┬─────────┬─────────────────────┐│序号│ 中文名 │ 英文通用名 │├──┼─────────┼─────────────────────┤│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蹒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h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 │Quintozene │├──┼─────────┼─────────────────────┤│24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font>
注:以上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免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二
1999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农药原药清单
<font size=+1>┌──┬─────────┬─────────────────────┐│序号│ 税号 │ 商品名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90 │莫比朗原药 │├──┼─────────┼─────────────────────┤│8 │29333990 │乐斯本原药 │├──┼─────────┼─────────────────────┤│9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0 │29309090 │拿捕净原药 │├──┼─────────┼─────────────────────┤│11 │29333990 │精稳杀得原药 │├──┼─────────┼─────────────────────┤│12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3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4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5 │29333990 │速克灵原药 │├──┼─────────┼─────────────────────┤│16 │29336990 │盖普林原药 │├──┼─────────┼─────────────────────┤│17 │29242990 │扫弗特原药 │├──┼─────────┼─────────────────────┤│18 │29339000 │米乐尔原药 │├──┼─────────┼─────────────────────┤│19 │29339000 │强力诺毕那命原药 │├──┼─────────┼─────────────────────┤│20 │29321900 │艾割原药 │└──┴─────────┴─────────────────────┘</font>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4号),市计划生育局更名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局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五)参与制定妇幼卫生保健和提高人口素质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和实施细则,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省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省级和市级的计划生育科研课题。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市委、市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社会保险、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和市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村(居)委会专职计划生育指导员聘用资格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规划科技科
贯彻执行全省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日常检查工作;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申报市级计划生育科研项目,负责计划生育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药具的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负责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有关管理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和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组织对独生子女病残儿的医学鉴定;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的落实;对全市避孕药具的管理、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计划生育科技档案,负责培训全市计划生育科技人员;负责珠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阵地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组织落实《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拟订我市计划生育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协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有关计划生育的来电、来信、来访;管理、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