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发生移转并不影响居住权行使/李光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49:20   浏览:8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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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居住权人往往是基于血亲、姻亲或合意而取得居住权,从其法律特性而言,居住权又往往具有稳定性、无偿性和不可转让性。合法成立的居住权能制约不动产物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也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社会和法律应予以尊重和保障。

  【案情】

  孙大鸣的父母早已离异,其兄妹三人均由其父孙志坚抚养成人。郝淑春是县工业品公司职工,与前夫共生有四个子女。1980年,孙志坚经人介绍与郝淑春结婚。1996年,孙志坚的工作单位县汽配公司决定集资建房,因孙志坚夫妇无钱集资,遂召集双方子女商议,后共同商定:集资房由孙志坚夫妇居住,产权归出资人孙大鸣所有。1999年,集资房建成后,孙志坚分得了县城城园路汽配公司家属楼二单元301室房,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孙大鸣名下,此后,孙志坚、郝淑春夫妇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2009年8月,孙志坚非正常死亡。嗣后,孙大鸣提出要将该房出售,并多次要求郝淑春搬出,而郝淑春予以拒绝。2011年7月,孙大鸣将301室房屋转卖给李健、刘小燕夫妇,并办理了房产过产手续。此后,因郝淑春不同意搬出,双方酿成纠纷。李健夫妇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郝淑春归还居住房,在诉讼中,孙大鸣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孙大鸣曾对讼争的301室房屋拥有所有权,此后,孙大鸣将该住房出售给原告李健夫妇,并办理了产权过产手续,现该房的所有权人李健夫妇提出要被告郝淑春腾出该房的理由成立,对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郝淑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县城城园路汽配公司家属楼二单元301室搬出,并将该房屋退还给原告李健、刘小燕。

  被告郝淑春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郝淑春之夫孙志坚有集资建房指标,但因无钱集资才与双方子女商议集资,最后共同商定由孙大鸣承担集资义务,产权归其所有,但集资房应归孙志坚、郝淑春夫妇居住使用,这一约定合法有效,郝淑春由此合法取得了集资房的居住权,该项民事权利既不因其夫去世而丧失居住权,亦不因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而消灭,孙大鸣在无视郝淑春的居住权的情况下擅自出卖转让房屋,其行为既违背了当初集资建房约定,也有悖于尊老爱老的社会公德。本案的李健夫妇虽依房屋转让合同取得房屋产权,在遇到转让方不能依约交付房屋致受让方不能行使物权时,受让方李健夫妇只能依转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向转让方孙大鸣主张民事权利,而不能直接向享有合法房屋居住权的郝淑春主张物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原告李健夫妇的诉讼请求。

  【评析】

   1.依合意而取得的居住权具有稳定性。目前,居住权仅在《婚姻法解释(一)》,《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中有相关规定,从而界定了居住权作为法律概念的性质及基本内容,由此看出居住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居住权属于物权。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权利,无须房屋所有人的积极配合,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其次,居住权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终身;第三,居住权通常不可转让或继承。第四,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具体到本案中,郝淑春与其夫孙志坚与出资人孙大鸣在商议如何集资建房时,明确约定了郝淑春、孙志坚夫妻对集资房享有居住权,这种约定,实际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该约定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取得居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双方在约定中未明确居住权的期限,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终身。因此,郝淑春对讼争的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

  2.合法成立的居住权能有效制约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标的物的自由处分。通常,房屋居住权依附于房屋标的物的存在而存在,并伴随着标的物的灭失而丧失,也就是说,房屋转让权与居住权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居住权不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而丧失,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从法律层面说,房屋所有权人在转让房产时,应事先取得居住权人的同意后方可自由行使处分权,也就是说,合法成立的居住权能有效制约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的自由处分,否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本案中,孙大鸣无视他人居住权在未取得郝淑春的许可下而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显然侵害了郝淑春的居住权利,理应受到道义和法律上的制裁。本案中的李健夫妇买受孙大鸣的房产后不能正常行使物权,只能依合同转让关系向孙大鸣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享有居住权的郝淑春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请求是对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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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38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秦皇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由政府向本市三个城市区(含开发区,以下同)具有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政府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由最低收入家庭自行租赁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编

制全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办法和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廉租住房办公室(简称“市廉租办”)负责承办。“市廉租办”设在市房产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各城市区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配租方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货币配租与实物配租相结合,坚持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

货币配租:是指市政府对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包括直接配租和转换配租两种方式:

直接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且面积适当的实物住房。

转换配租:是指将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转换成廉租住房,由配租家庭继续承租。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由配租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直接补贴给产权单位。超过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也可以选择货币配租方式,但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必须退给产权单位。

第三章 配租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起步阶段暂限定为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年以上的“三无家庭”,以后我市将根据低保家庭住房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配租对象。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它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三)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家庭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含私房);

(五)已租住公有住房,申请“转换配租”的符合前三个条件即可。

第四章 配租标准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标准以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暂定为人均配租建筑面积16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海港区6.5元;山海关区5.5元;北戴河区5.0元,以后视市场租金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 货币配租租金补贴额的计算公式:

1、无住房家庭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2、有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家庭的月租金补贴额=(16平方米×家庭人口-拥有住房建筑面积)×户籍所在区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条 货币配租家庭所租房屋实际支付租金超出租金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配租家庭自行承担;低于租金补贴额的,按实际发生租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户、人口及住房面积的计算原则

(一)户的计算

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人口的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实际人数计算。

1、下列情况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的工作、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或野外筑路、勘察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到亲友处的。

2、下列情况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家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市区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三)面积计算

1、申请家庭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产权或使用权同属一人或属家庭其他成员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凡在拆迁、单位分房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第五章 配租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告、登记、轮候、发放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秦皇岛市城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辖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并提交下列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类型证明和保证金领取证;

2、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双孤老、烈属、残疾证及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

1、初审。初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办事处验证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协调社区户籍、民政、居委会等有关方面人员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初审、核实。经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属意见后上报区廉租办。

2、复审。复审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负责。区廉租办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初审资料,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及享受低保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告

公告由区廉租办负责组织实施。经复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区廉租办负责组织进一步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廉租办审批后报市廉租办备案。

(四)登记

登记由市廉租办负责。市廉租办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将《登记回执》返至区廉租办。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区廉租办。

(五)配租

区廉租办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廉租办登记回执情况,按先后排序予以配租。

(六)轮候

登记后暂不能兑现的按排序轮候。其排序按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的时间确定,同时受理的,按困难程度确定。起步阶段或试点时成批受理的,可按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排序。

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廉租办配租的,应重新进入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户籍、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变化等),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区廉租办。

(七)发放

租金补贴的发放由区廉租办负责。各区廉租办在接到市廉租办《登记回执》后,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到区廉租办签定《廉租住房配租协议》。货币配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到区廉租办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 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暂按使用面积0.4元/平方米收取,今后随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第十四条 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货币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配租家庭应定期向区廉租办申报家庭收入及人口、住房情况。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其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1、虚报、隐瞒有关情况;

2、伪造有关证明;

3、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4、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5、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区廉租办应每年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一次复核联审,并根据复核联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

配租家庭因人口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面积时,应当重新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

第十八条 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因人口减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区廉租办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此期间,区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货币补贴。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

1、市、区人民政府购置的普通住房;

2、腾退的公有住房;

3、经廉租办认定为符合配租条件的低保对象所居住的公有住房;

4、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产权单位纳入普通公有住房实施管理,配租家庭负担部分的租金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住户收缴,廉租房租金补贴部分,由区廉租办直接划拔给产权、管理单位。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分别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筹集:

(一)市、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配租计划各50%的比例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

(二)房改资金增益金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基金由市、区廉租办专户存储管理。其中财政列支部分和房改资金增益金部分由市、区财政和房改部门按年度配租计划向市、区廉租办划拨。市廉租办原则上按各区实际配租额度及分配比例向各区廉租办匹配划拨。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房产局(市廉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