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36:42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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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承诺生效的标准

王海宏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产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然而承诺从何时开始生效,两大法系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大陆法采纳了到达主义,或称送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也告成立。
送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空间存在着哪些区别?我们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在合同成立的时间上。根据送达主义,要约人只有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承诺才能生效。在些之前,由于邮局、电报局及其他信差的原因而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一律由承诺人承担此后果。同时因承诺通知的丢失或延误,承诺通知也不生效。但是根据送信主义,一旦承诺人将承诺信丢进信筒或把承诺的电报稿交给了电报局,则承诺生效。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都应受到承诺拘束。到于承诺的通知,因邮局或电报局的原因而丢失或延误,则由要约人负责。实行此规则的理由是,既然要约人指定邮局或电报局为其收信代理人,那么,他就应当预见到承诺通知丢失的危险,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在承诺的撤回上。根据送达主义,承诺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可以撤回的通知。只要撤回的通知等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于要约人,则撤回有效。承诺人只有一种撤回的可能性,即在发信之前撤回工。事实上在此这前撤回承诺是很少发生的。所以实际上发信主久已经剥夺了承诺人撤回的权利。百大陆法认为不允许受要约人撤回承诺既不符合受要约人的意志,也不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弯化而作出是否订约的决定。实际上上述两种规则是各有利弊的。
  第三,在承诺的迟延方面。根据送信方义,只要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件插座敲竹杠中将承诺的电报?我给电报局则承诺已经发生。如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造成承诺延误。也不阻碍合同成立。因此,根据送信主义,承诺迟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基础内作出,在有效期届满后作出的承诺不能发生承诺之效力,因此不能使合同成立。正如《德国民法典》第150条规定:“迟到的承诺,视为反要约”。当然要约人应当将承诺迟到的情况及旧地通知受要约人。如果地发出通知,则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应具有承诺的效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纳了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了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国。到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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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2002〕10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关于对平顶山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2]12号)要求,我公司对所属加油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目前,全市共有加油站303座,其中我公司所属仅有68座,占22%,其余78%的社会加油站中,有不少站点设施比较简易,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防范措施滞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使平顶山市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本着安全经营、统一规范的原则,我公司拟对全市社会加油站及农村经营网点实行特许加盟经营。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盟连锁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中国石化系统所属加油站之外所有具备经营条件的社会加油站(点)。
  二、加盟连锁方式。
  按规模大小分社会加油站和农村零售网点两种。
  (一)社会加油站。对社会加油站主要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即社会加油站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特许加盟连锁协议,悬挂“中国石化集团”品牌,其成品油资源统一由中石化公司按合同提供,在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接受中石化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农村零多点。由于农村零售网点分布零散,设备简陋,安全隐患较多,主要采取联营方式对其加强管理。现在正在经营且符合条件的农村零售网点或今后新增网点应一律与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由中石化公司注入资金按加油站建设规范进行整治、改造、建设,统一纳入中石化集团公司管理。各种证照统一由中石化公司办理,悬挂“中国石化集团”标志,经营中石化公司油品,统一纳税。各农村站(点以其现有土地、房屋、设备,估价作为联营本金,中石化公司以更新设备、形象标识及隐患改造投资作为联营本金,联营分成方式由双方视不同情况具体商定,但必须实行“四统一”,即统一证照办理、统一油品配置、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照章纳税,防止劣质油品在市场流通和国家税收流失。
  三、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及安全设施的社会加油站应坚决关闭取缔,严格石油市场准入制度。
  四、今后平顶山辖区内经批准新增加油站(点)原则上由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投资兴建,其它社会新建加油站(点)纳入连锁经营体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实施。
                            中石化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64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独山子区政府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基础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利用各单位数据资源,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的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数据资源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工维护、统一管理,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权统一、安全保密,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是指“数字城市”建设的四大基础数据库(即“人口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空间地理与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以及各单位所采集的业务专题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是区政府数据资源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并定期发布;

(二)负责制定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三)负责对各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整理、入库、存储、维护工作,同时建立健全数据库维护管理台帐;

(四)负责数据资源共享权限分配工作;

(五)负责数据资源安全机制建设。做好网络的访问控制、登陆限制、身份认证、终端管理、安全审计、病毒防范、数据备份、异地容灾和安全应急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六)负责数据资源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是区政府数据资源的提供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本单位业务专题数据的日常存储、维护工作。

各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六条 数据采集分工

(一)网络中心负责卫星影像数据的获取、处理;

(二)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形图、高程、三维数据的采集;

(三)区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数据的采集;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籍数据的采集;

(五)其他各类专题数据由相关单位按工作内容及职责负责采集。

第七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应编制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资源应载明数据资源名称、采集依据、表达方式、数据量、更新周期、共享权限、保密级别等元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数据采集单位的数据及数据资源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一份报网络中心,作为数据采集的工作依据。

第九条 网络中心对数据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目录、实体数据进行核对、检查,确保数据有效入库,并建立数据交接入库制度。

第四章 数据传输与共享

第十条 数据采集单位应按时提供数据和数据资源目录,不具备网络传输条件时,可采用磁盘、专用U盘拷贝等方式提交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资源实行集中存储、分级负责管理方式,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共享性。

第十二条 数据共享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使用单位)——审核(数据权属单位、网络中心)——批准(主管区领导)——权限分配(网络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提出共享申请时,应填写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对涉密数据需签订保密承诺书。数据使用单位须严格按照审批后确定的共享权限使用数据资源。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使用区政府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信息时,如发现错漏等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中心反馈,以便及时修正。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各单位需对外提供数据的,需向网络中心提供对外服务合同(有涉密信息的需同时提供保密承诺书),由网络中心按照数据共享审批流程办理。严禁未经审批提供原始数据拷贝。

第十六条 网络中心应逐步完善各单位数据采集、传输、共享利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年度信息化工作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年度数据管理考核指标由网络中心提出,并会同督察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九条 网络中心应会同区政府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性检查,按区政府保密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提供数据、提供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擅自对外提供数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