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李秀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5:58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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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

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 李秀玲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会计制度本身也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两则两制的实施和各项具体准则的逐步出台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诸多因素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例如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单位的内部控制不完善或者有制度不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会计人员受物质利益的诱惑而主观作假……
如何使会计人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依法理财、坚持诚信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试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提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 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会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原则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在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会计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将极大的影响会计工作的开展。由于会计人员的年龄层次老化、知识结构不均衡,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把握不好,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对使用的核算方法、核算原则无法掌握,或者根本不按制度进行,只是凭经验凭感觉去处理,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产生曲解会计科目的含义、数字书写错误、会计估计错误等一系列不应有的错误,使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所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在提高素质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对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知识培训。会计工作是一项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会计工作,必须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其次,组织专门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因为制度和准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健全的,如果不经常对制度和准则进行学习,在实际处理会计业务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所以,我们要经常组织对《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处理业务。最后,单位应该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防微杜渐。
二、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
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一部分会计人员丧失了基本的职业准则,他们把诚信理念抛之脑后,做假账,损坏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何让会计人员从主观上严格要求自己,抵御各种诱惑,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身修养?笔者认为在加强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同时,还应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规范,使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会计人员真正认识到会计工作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让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他们深刻认识到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忠心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职业道德建设中,制定行业性的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服务意识,力求做到政策上不违背原则,客观上符合实际,思想上保持一致,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职业责任感强的会计队伍。
三、建立内部的奖惩制度和监督制度
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制度规定会计人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用制度管人。司法部门正在探索用廉政保证金来确保司法公正。这一做法,会计行业也可以搞,好的东西就要借鉴,只要它可以帮助我们理好财,当好家。小到单位,大到行业,奖惩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避免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建立监督制度。目前,我国既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等国家监督机关,也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所以,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可以使权力受到制衡,减少造假现象已迫在眉睫。通过监督,使会计工作更趋于制度化;通过监督,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实践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还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作用,使会计人员真正履行好会计职能,从而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服务水平。
四、完善《会计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关法律来规范,《会计法》的产生正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会计法》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例如:《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的义务一方面是支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的工作,另一方面单位负责人不得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工作行使职权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会计职能表现不出来,会计职能成了领导的个人意志,这完全背离了立法者的本意。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合法权益没有真正得到保障。而从执法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例如:在例行的财务大检查中,对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大多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法,使违法违纪的单位及负责人逍遥法外,同时对诚实守信的守法者带来了负面影响。《会计法》是我国规范和约束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法》的学习,使自己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核算。《会计法》中对违法会计人员的惩罚其力度是不够的。我们在会计立法中,应对《会计法》的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细致化,同时不断探索和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单位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三者形成一种良性的法律互动模式,在该模式中,三者均以法律为行为准则。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现象要严格惩处,对造假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明确。只有让造假者得不偿失、让诚实守信者得到应有的保护,才能为提高会计诚信度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五、营造会计人员独立的格局
会计人员既是管理者,必须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同时又要国家利益的立场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在这两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会计人员难以作出决定。所以应加强会计体制改革,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把会计人员从企事业单位中独立出来,由国家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委派分级管理,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直接监督单位负责人不得干预会计人员工作的一种管理体制)逐步地、适时地在中央和地方成立负责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委派工作的机构,将会计人员从企业中独立出来。只有在会计人员不直接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的情况下,才能保持相对独立性,依照《会计法》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坚持真理、维护财经纪律充分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
当前,我国在一些地区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的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改变资金的管理方式、支付方式,硬化了预算管理,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使腐败行为失去了滋生的土壤。这一政策将推广到各地。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办法、新思路来指导我们的会计工作和规范我们的会计行业。总之,要依法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在新形势下,我们只有不断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真正做到朱熔基总理在视察上海会计学院时提出的“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作假帐”。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加强管理、提高会计服务水平,使会计人员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作者简介:李秀玲,昆明市晋宁县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监察科长。2003年毕业于云南财贸学院,迄今在新华网等发表评论文章、论文三十余篇。有论文收入云南省财政厅会计论文集等多种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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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一九九九年第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公告(一九九九年第8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为严厉打击对外贸易中的走私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4月12日在全国海关外经贸协作会上联合签署了《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打击走私违
法活动行政互助协议》,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1999年4月12日)


为严厉打击对外贸易中的走私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保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致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在打击对外贸易中的违法活动,加强对外贸易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并就
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的范围
合作打击在进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中的走私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其他违法行为。共同加强和完善对外贸易的管理。
二、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义务
1、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磋商机制。双方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联系工作,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研究和制定打击走私和完善进出口管理的措施。
2、加强信息交换。双方及时互通和交换打击走私、对外贸易政策、进出口商品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重要信息应采用公函形式,一般信息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系统等方式。必要时,应邀请对方代表参加各自部门的综合性会议。
3、切实履行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对查处涉及外贸企业走私违法行为的案件,需要时,双方应互相配合,积极支持主办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4、对涉及进出口管理和海关打击走私方面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研,并提出具有指导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及时向海关通报对外贸易政策、外贸商品管理制度等有关情况;及时向海关提供涉及走私动态方面的情况,对海关加强打击走私违法活动提出建议;对海关调查办案提供必要的技术鉴定、咨询和帮助。
2、指导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做好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配合地方海关查处走私违法案件。
3、引导外经贸企业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对打击走私工作的认识和了解,建立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鼓励外经贸企业积极向海关提供有关走私违法活动的情况和线索。
4、对海关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情况,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四、海关总署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进出口商品和加工贸易的监管,规范海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相关商品走私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适时组织开展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和对重点企业的稽查。
2、及时向外经贸部通报相关商品的打私情况和有关企业参与走私违法活动的情况;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需要,对查处外贸企业违法案件以及核实有关外贸企业的走私、违规和违法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
3、对外经贸部所提供的走私信息、情况和线索,及时做出分析,根据情况适时部署查缉,并反馈结果。
4、对提供走私信息和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情报内容的有关情况,按规定予以保密。
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根据情况变化,经双方磋商后可对本协议进行补充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高 虎 城 端 木 君



1999年6月29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会令第113号发布)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便于军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士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决定增设士官军衔等级,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士官: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二、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四级专业军士、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
“士兵军衔的授予与晋升规定如下: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上等兵军衔。
(二)军士: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晋升下士军衔;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服现役第四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下士,晋升中士军衔;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服现役第五年的副班长,晋升上士军衔。
(三)士官:经过军事院校或者士官训练机构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一级军士长晋升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晋升三级军士长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军士长晋升四级军士长的期限为五年;服现役满五年、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士兵,授予一级专业军士军衔;一级专业军士晋升二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晋升三级专业军士的期限各为四年;三级专业军士晋升四级专业军士的期限为五年。
编制职务相当于班长的,按照班长的军衔晋升。
四、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四级军士长和四级专业军士,由军或者相当于军的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和三级专业军士、二级专业军士、一级专业军士,由师或者相当于师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降级,撤职或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一级军士长、一级专业军士、列兵;降级不适用于级别薪金最低一级的士官。降职、降衔、降级,一般只降一级。”
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志愿兵享受供给制和薪金制相结合的生活待遇。薪金由军衔薪金、级别薪金和补贴构成。”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