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01:19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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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级工程师裴××擅自将工程的设计图纸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2002年8月,裴××离开西重所到中冶连铸公司担任副总工程师。裴××将西重所的电子版图纸带回武汉的中冶连铸公司,该公司设计人员利用该图纸,在短期内就完成了四川和山东的两个项目设计。西重所技术人员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现中冶连铸公司委托该厂加工的四川和山东两家企业设备图纸中有西重所的标题和标号,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裴××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并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裴××及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

王××、刘×、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华为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2002年5月,王××、刘×、秦××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2002年11月,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3人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刘×、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深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解释,下面将会引用相关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两档: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七条有明确的界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西重所裴工程师给西重所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千多万元,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相对而言华为公司的三位原工程师给华为造成的损失不及裴工程师,相对而言,原华为三位工程师判刑稍微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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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0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1997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取报。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并负责建城区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市)、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公用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由设置该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该设施的所有权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所有的,由共有单位共同负责。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向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队伍应具备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合格证书,工程峻工后,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取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六个月,可申请换法新证。对逾期未复核或未领取新证的,禁止供水。
 第九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管水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消毒设备、药品及必要的水质检查仪器,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卫生管理,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及其水质的卫生。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材质,涂料和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严防污染水质。
 第十二条 严禁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或从事有碍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
 第十四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 (二)配备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取得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的工作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未按规定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清洗消毒,任何单位不得实施行业垄断。 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工作制度,如实记载工作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卫生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对监测不合格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当二次供水设施及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公用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卫生制度不健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所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而上岗的; (四)供、管水及从事清洗消毒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传染性疾病未及时调离的; (五)未按规定将清洗消毒纪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逾期三十日未实现清洗消毒的; (二)使用单位拒绝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的; (三)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四)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介水传播疾病,未及时报告的; (五)拒绝调查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而擅自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或逾期未复核而擅自供水的; (三)发生水质污染引起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无死亡的; (四)在二次供水设施构筑物十米范围内修建任何可能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的设施的。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停止清洗消毒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一九九○年九月七日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给水卫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1月22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工作合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结合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联系、深化合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发挥职能优势 凝聚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保存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两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执法等手段,形成衔接紧密、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监管措施 促进市场发展

  (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领取测绘资质情况。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将管理措施融入信用分类管理、市场巡查、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监管方式中,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四、建立联动机制 加大查处力度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决定的,应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单位的查处通报或处理建议,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配合处理。


  (五)两部门联合进行市场检查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依法对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发挥执法合力。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部署,联合检查,集中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有效地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


  五、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化沟通协商。要认真做好两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实现部门间良性互动,使监督和日常管理形成合力。通过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不断互通信息,共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有效预防测绘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二)畅通信息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了解掌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收集资料,及时反馈市场状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交流渠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增强执法合力。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形成部门间合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形成部门间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有力地维护地理信息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