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翁的性乱影响财富品质/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13:43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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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的性乱影响财富品质

杨涛


2005年正月初九,湖南常德最有名的千万富翁、常德市政协第一、二、三届政协委员巢中立穿戴整齐直挺挺地吊死在楼梯上。武陵区公安分局鉴定结果显示,巢中立系自杀身亡。巢中立的钱很多都花在女人身上。据常德某媒体一位与巢中立私交不错的记者介绍,巢中立曾亲口讲述,自己曾包养一江西籍女大学生一年,花费200多万元,包养一名四川籍大学生花了100多万元。在2004年7月,他留下的一封遗书里提到,他和2000多个女人上过床,即便71岁了,他还和一个18岁女孩共同生活并让她怀了孕。(《江淮晨报》2月22日)
终于有人超过张二江了,这位湖北省天门市原市委书记一生至少沾染了107个女人,从机关干部到“三陪女”无所不沾,一时其纪录无人能出其右。不过,现在这位排被枪送到地下的贪官没有想到,如今他的记录比起湖南常德的千万富翁巢中立来说又是小巫见大巫了,2000多个女人,是他的20多倍,天啊,就是天天换新娘,也得要5、6年啊,更何况这其中还有二位高“品味”的女大学生呢?
 嫖娼、与“三陪女”鬼混、包养“二奶”甚至“三奶”、“四奶”,与孙女辈的人乱搞在一起,将大把大把的钱花在玩女人上,这就是一些富翁靡烂的性生活真实写照。辽宁省海城市一位45岁的千万富翁,在一次车祸中不幸暴亡。当前妻与儿子合法继承遗产时,没想到斜刺里又冲出三对陌生母女,一口咬定自己也是死者的“家小”,理所当然地应该分得“一杯羹”,后来还真二对母女在法庭上得到了应有份额。 广西河池市城区一些大街小巷里曾经贴出过一张广告,一男子自称系家财万贯老板,结婚多年无子,为传宗接代欲寻18—35岁的青年女子为伴,公开招“二奶”。大家对富翁的性乱有些司空见惯了,只不过这次,巢中立算玩大了,让人有些瞠目结舌。
富翁们如此之差的性品德,占据良家女子,阅尽天下女色,加之平时又常常炫耀自身财富,有的富翁更是仗势欺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对财富品质的信任,人们由富人的所作所为,怀疑财富的来源是否正当,进而对富人自身品质也产生怀疑,这样不惹得一些穷人有“仇富”心理才怪呢?君不见,一些富人的车子经常被人刮去油漆,四川一农民在当地富翁的欺压下,干脆就与该富翁同归于尽。富翁们要赢得民众的信任,要安心享受自身创造的财富,与穷人们和平共处,那么,就得收敛自己的一些过分行为,重塑道德品质,特别要从性道德的规范做起。如果说政府官员因为掌有公权力要有公德的话,那富人因为掌握财富,能运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也应当具有财富道德,才能不遭受人妒忌。富翁们,如果钱多烧手的话,那就看看李嘉诚吧,他一下就将他个人投资超过30年的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近5%股权全数出售,套现所得约78亿港元,全数拨入其私人公益慈善基金会,以推动在全球的公益活动。富翁们,要积德,就少在性乱上逞能,多做点慈善事业。
 不过,我们的政府好像对巢中立的性乱并不介意,玩弄如此多女人,众所周知,政府官员也不可能不知道,但这些在他们看来不过生活小节罢了,并不影响当地政府推荐他还任三届政协委员。也难怪,在一些地方,官员玩弄女人也屡见不鲜,政府有关部门是应接不暇,轻描淡写处理而已,对于在政府体制外的富翁,顶多是个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也许还有人认为是有“能耐”的表现呢?这种观念真值得我们好好反思。
此外,对于这么一个性品德如此之差的富翁,人们也理由怀疑其财富的来源正当性,那么对他的自杀是否也应该好好查一查,是不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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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德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1年6月12日)
             科学、教育、语言

 一、科学、高校、高等专科学校
  1.奖学金
  (1)德方奖学金
  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所需的延长奖学金名额。在这个额度之内的奖学金也可用于联合培养中国博士生。
  (2)中方奖学金
  中方每年通过DAAD向德方提供最多四十个奖学金名额和最多四十个延长奖学金名额,在中国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学习和研究。
  中方每年向德国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八名为期二至六个月的短期奖学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先决条件是掌握足够的汉语并得到中国一所高等院校或其所属研究机构的书面邀请。
  (3)选拔办法
  在决定分配第一条第1款所述的奖学金时,各方都考虑对方政府、科研机构和有名望的科学家的推荐及个人的申请。为此将由双方共同建立预选委员会,处理各种推荐和申请。
  2.德国自费生/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中方愿意每年通过DAAD接受最多二百名(包括延长名额)的德国自费大学生、博士生及年轻学者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并免收学费。
  德方愿意在中国政府奖学金计划范围内,通过DAAD每年介绍最多为一百五十名毕业生和年轻学者到德国高等院校学习。
  3.互换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双方致力于进一步加强科学工作者的交换,鼓励两国科学家之间的直接接触。一方为另一方的科学工作者创造相应的停留和工作条件。
  DAAD 每年向中国科学家提供最多为十名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供在德方科研机构从事科学工作。DAAD每年介绍并资助最多为三十名德国高校教师到中国高校进行客座讲学。
  DAAD 在与德方校际交流院校商定后,每年向上海同济大学和武汉同济医科大学介绍并赞助最多五名德国高校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教学工作和最多十五名讲师进行为期一至三个月的教学工作。
  DAAD 每年介绍并赞助除日尔曼学专业以外的最多四名科学家作为专业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任教。
  如果在个别情况下,推荐不到长期教师,则可由相应数目的短期讲师或教师代替。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向德国科学工作者提供最多十个为期一至三个月的研究名额到中国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进行研究工作。
  4.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邀请一个最多五人的教育代表团,作为期二至三周的考察。代表团的组成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DAAD负责。细节届时另商。
  中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个德国汉学家访问中国十四天。德方将考虑,在与DAAD协商后邀请最多十名中国日尔曼学学者访问德国十四天。细节另商。
  5.会议和大会
  双方在各自可能的范围内,欢迎和赞助本国的科学家到对方国家参加国际会议或大会。
  双方将考虑,以何种形式举办一次由各方最多为十人参加的大学校长联席会议的可能性。
  6.高校实习生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欢迎在一些高等院校之间已经进行的互换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实习性工作。
  德方建议,除现有的协议外,通过国际性协会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工程科学、自然科学、农业和森林科学的国际实习交流工作可通过IAESTE(国际工科学生交流协会)进行,经济学学生可通过国际实习生交换组织AIESEC(国际经济和商业学生协会)进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生的交换工作,中方也将积极考虑,选择一单位,参与IAESTE的实习生交换工作。
  7.在北京建立DAAD办事处
  双方对在北京建立办事处而将要达成的协议表示欢迎。双方将尽一切力量,尽快开展办事处的工作。
  8.科学图书馆的合作与学术文献的交换
  双方欢迎两国科学图书馆之间的合作。
  以中国学术研究机构为一方,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德方高等院校及图书馆为另一方,继续交换书籍与刊物。
  此外,德方可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在其可能的范围内向中国的学术机构提供德方学术出版物。
  9.建立与中国高等专科学校方面的合作
  双方对至今在高等专科学校之间的合作表示欢迎并将继续合作。双方均考虑,交换一个各为四人的高等专科学校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考察一至二周。
  一九八五年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和浙江省签署的关于建立宁波高等专科学校的共同备忘录已于一九九0年夏成功地完成。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将努力在今后可能的范围内支持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巴登—符滕堡州支持康斯坦茨和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已建立的校际关系,在此,将借鉴巴登—符滕堡州的培训方案使南京高等专科学校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示范性的高等专科学校。
  10.上海同济大学留德预备部
  德方将继续支持预备部。细节问题将在共同备忘录的新文本中确定。
  11.“同济之友协会”继续执行与同济大学已达成的向同济大学提供奖学金、派遣教师和提供仪器援助的计划。协会支持同济大学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开展的各种接触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协调。
  12.高等院校间的校际交流与高校合作的其他形式
  双方欢迎两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科学机构间的校际合作协议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广泛交流,特别是科学家和学生的交换。双方将为保持和加强这种科学交流,进一步促进已有的校际交流与合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交流计划将由各自的校际学校商定。德方将尽快通过外交途径提交一份它所了解的高等院校校际交流的名单。
  此外,双方欢迎在德国州和中国省之间特别协定和共同声明范围内所进行的高教领域的合作。
  13.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
  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按惯例继续向中国青年科学家提供研究奖学金,并向德国科学家提供菲多尔·吕嫩研究奖学金。
  14.高校范围以外机构的合作
  (1)双方一致同意,应促进两国高校范围以外的科学机构的合作。
  双方强调马克斯—普朗克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和中国科学院,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在科学交流和科研合作方面所起的作用。
  (2)因此,双方也欢迎其他一些机构旨在促进两国科学文化交流而做出贡献。
  15.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每年提供最多四十名奖学金名额(包括延长的名额)。
  弗里德里希·埃伯特基金会将特别致力于在文化科学领域里发展四川省同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6.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
  康拉德·阿登纳基金会一九九0至一九九三年向中方提供最多为四十名奖学金名额(资助四八0人/月),包括支持完成学业并有必要延长名额。此计划的目的在于使中国学生读完德国高校的学业——一般是完成博士学位,它首先用于科学后继人才的培养和进修。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7.弗里德里希·瑙曼基金会将每年向中国学生及科学家提供最多三十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18.汉斯·赛德尔基金会
  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向中国研究生和科学家提供最多四十五个奖学金名额。
  奖学金生的挑选将按迄今为止的程序进行,基金会保留与中方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协商的可能性。

 二、促进对方语言方面的合作
  双方认为,在各自国家促进对汉语和德语以及相应学术领域(汉学和日尔曼学)的学习具有重大意义;双方强调,提高外语知识水平,特别对于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交流和对于扩大科学家和大学生的交流具有重大意义。双方特别欢迎迄今在两国普通中学开展的语言教学活动。
  1.德语
  双方同意继续在中国教育机构进行德语教学方面有效的合作。
  (1)德语教师
  德方每年介绍并赞助最多为三十一名德语和德国文学教师到中国高等院校进行为期至少两年的工作,也包括编写教材工作。
  (2)中国德语教师进修
  德方每年为十五名中国德语教师提供奖学金,赴歌德学院进修六个月。中方为奖学金生提供旅费。奖学金申请者的挑选将与歌德学院协商进行。具体细节将与歌德学院商定。
  德方每年将通过DAAD派遣三名讲师,各为二至三个月,到中国高校为德语教师举办讲座和讨论会。具体细节由双方另商。
  (3)为中国外国语学校提供专业顾问
  德方愿意继续派遣德语教学专业顾问到中国外国语学校工作。为使工作更有实效,需要重新明确他们的任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近期对专业顾问如何使用的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
  (4)德国语言训练班奖学金
  德方每年为中国教师提供九个奖学金名额,用于参加在歌德学院举办的为期八周的语言强化训练班。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奖学金生的挑选由歌德学院和中国有关机构合作进行。
  2.汉语
  继续进行和加强目前在德国为促进汉语教学所开展的工作,此工作应通过德国汉语教师在中国进修得以补充。
  德方指出,目前在德国的普通中学、业余大学和大学里学习汉语的可能性和需求日益增长。中方已了解德国各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关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普通学校汉语教学状况”的报告(一九九0年一月三十日)。
  (1)汉语教师
  中方准备应德方高等院校的要求推荐最多为十名汉语教师到德方高等院校任教。DAAD将作出努力,在德国高校提供任教职位。他们的待遇与德方有关大学同级教师相同。
  (2)为德国自费生举办假期汉语训练班
  中方将帮助德国学习汉语的大学生及其他学习汉语的大学自费生来华参加为期六周的暑假汉语短训班。中方每年至少接受来自德国高校的六十名学生。
  3.交换中学生(学语言的中学生)
  德方于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每年邀请最多六名中国德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赴德逗留四周。中方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德方汉语成绩优秀的中学生提供同样的机会。
  因此,双方欢迎正在有效进行和进一步开创的中学间的校际合作关系和学生之间进行的书信往来。
  4.语言培训班的具体项目
  (1)上海的示范性科技德语项目
  双方一致认为,在同济大学的科技语言中心进行的德语作为科技专业语言的传授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德方准备,在双边会谈中就一个新的计划达成一致后,重新恢复对科技德语中心的资助。
  (2)浙江大学工科德语课程
  双方欢迎在浙江大学设立“工科科技德语”高年级课程。此计划得到DAAD的资助。
  (3)编写教学资料
  德方愿意继续由歌德学院、DAAD与中方的有关部门合作,编写用于德语教学、培养和培训德语教师和日尔曼学者的教材。为此,德方提出要重视即将编完和已在试用阶段的语言教材,即:
  ——中方与DAAD合作,根据《高校德语专业基础阶段语言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德语专业基础阶段的教材。
  ——中方与歌德学院合作,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德语强化教学大纲》继续编写强化德语教学的教材。
  ——中方与DAAD继续合作,研订《高校德语专业高年级语言教学大纲》,并在此基础上讨论编写新的德语专业高年级用教材。
  ——在调查研究高校公共德语教学现状以及根据“大学德语教学大纲”编写新的教材方面,双方进行合作,其中包括为教材编写组提供赴德考察和收集资料的可能。
  (4)双方欢迎国家教委和歌德学院共同合作,为预备部和语言中心制订一个全国强化德语结业考试标准。(C1考试)
  (5)翻译培训
  根据以前提出的合作总目标,双方愿意执行为行政部门培训口译人员进行培训的计划。培训期限为两个学期,由一位德国专家参与实施。此外,培训还包括在德国的进修。在德国逗留期间的费用由歌德学院支付。
  (6)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德语中心
  双方对进一步扩建由大众汽车基金会资助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德语中心感兴趣。
  (7)捐赠教材
  德方将通过歌德学院向中国学校和高校提供德语课教材。
  5.电视语言讲座
  双方对语言讲座“一切顺利”在中国电视台的多次成功播放表示满意并将视可能继续这一合作。

 三、职业教育
  1.双方欢迎在职业教育方面迄今所进行的合作,即在职业教育总体规划和组织方面的合作以及由两国有关机构实施的越来越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德方参加此项合作的有卡尔·杜伊斯堡协会。
  2.考虑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双方将根据两国文化交流计划继续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互换职业教育研究人员的工作将继续进行。
  3.德方每年邀请六至八名参与项目的人员赴德两周,项目内容另行商定。另外德方将于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最多为八人的职业教育专家和管理人员小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进行为期数周的访问。
  4.德方一九九一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中国职教专家代表团赴德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5.中方一九九二年邀请一个十五人的德国职教专家组来华考察两周,其目的是了解中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进修
  卡尔·杜伊斯堡协会每年安排六十至七十人在有关企业和机构进修。这些计划得到联合国、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助。

 五、歌德学院北京分院
  双方欢迎和肯定歌德学院北京分院迄今为止所做的工作。它们将继续支持歌德学院北京分院的工作。

             艺术、音乐、文学

  双方强调也愿意加强艺术、音乐和文学领域的交流。
  同时双方努力促进本计划外的、两国有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流项目。
  双方欢迎两国友好省州、城市、高等艺术院校之间直接达成的协议。
  德国方面请中方注意柏林的“世界文化之家”,其任务是支持向德国推荐来自非欧洲国家的艺术作品。

 一、互换大学生和科学工作者
  1.德方赞助措施
  前言:这里提到的奖学金必须计入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所列的奖学金内。
  德国学术交流中心(DAAD)每年向中国学习艺术、音乐的学生最多提供四个奖学金名额和必要的延长名额。
  DAAD每年最多安排三名研究艺术和音乐的中国学者在德国研究机构从事一至三个月的科研工作。
  DAAD愿意介绍并赞助三名短期访问学者赴中国的高等艺术、音乐院校讲学。
  2.中方赞助措施
  中方每年安排最多二名从事音乐史、美术史和戏剧史的德国学者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作为期一至三个月的学术研究工作。
  3.选拔方法
  选拔方法按本计划第一部分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办法办理。

 二、短期语言训练班
  德方每年向中国文化部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二名为期八周的奖学金,以供他们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内的歌德学院语言速成班学习。申请奖学金者由歌德学院选拔。旅费由歌德学院负担。

 三、代表团互访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根据需要向对方国家派遣代表团。
  中方建议下列代表团访问: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建议与德国作家和艺术家组织互换一个三人代表团,访问时间为两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希望与德国州文教部长常务会议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人组成的文化管理代表团(音乐、表演艺术、艺术节组织),为期两周。
  双方互换一个由五名美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双方互换一个由三名艺术摄影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四、文化遗产保护
  双方欢迎自一九八六年起进行的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并将继续这方面的合作。
  双方欢迎一九九0年开始的在西安建立文物修复工场的合作(德方伙伴:美因兹罗马—日尔曼中央博物馆)。

 五、德国考古研究院的普通和比较考古委员会愿继续扩大和
  中国相应机构的合作。该委员会向受过专业训练的中国考古工作者提供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赞助其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总计为六个月),并定期交换考古专业方面的文字材料。

 六、展览
  双方欢迎以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的布里吉塔·曹佑默尔作品展和“双元制”职业培训展。
  1.德方打算于一九九一年在广州举办艺术、风景、建筑展。
  中方有兴趣在华展出以下展览:
  ——德国古典油画展(一九九二年)
  ——德国当代绘画展(一九九三年)
  德方将考虑举办这些展览的可能性。
  2.中方打算在德国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在美因兹市举办宜兴陶瓷展(在可能的范围内也在其他地方展出);
  ——一九九二年举办二十世纪中国绘画展;
  ——一九九三年举办《民族民间艺术展》,展示中国民族的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艺术。

 七、音乐
  1.客串演出
  (1)德方派出:
  ——一九九一年毛瑟尔、施奈德教授和中央音乐学院合作演奏莫扎特作品;
  ——格贝尔三重奏乐团(一九九一年);
  ——青年乐团(一九九二年);
  ——爵士乐团(一九九三年)。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出:
  ——川剧《四川好人》;
  ——《爱乐女》室内乐团。
  2.音乐专家互访
  双方达成协议,邀请个人或小型代表团(作曲家、演奏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科学工作者)互访,参加两国举办的重要的国内和国际音乐活动(讲座、大会、比赛)。
  双方一致认为,应利用客串演出期间,组织研讨会,作报告以及安排两国音乐工作者会见。
  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音乐院校之间建立校际关系的协议。
  双方支持继续举办音乐早期教育研讨班和音乐职业教育班。

 八、戏剧、舞蹈
  双方支持继续执行共同的编导项目,包括在德国排演中国戏剧以及戏剧、木偶剧客串演出。具体建议将由有关机构商谈,德方单位为歌德学院(慕尼黑)。
  中方建议交换以下代表团:
  ——由四名舞蹈艺术家组成的、研究对方舞蹈艺术发展现状的代表团;
  ——由四名戏剧艺术家组成的代表团;
  德方将考虑这些建议。

 九、文学、出版及图书馆事业
  德方表示,在互惠的基础上,中国科学图书馆及其他部门经申请可以从德方有关机构得到捐赠的书籍和杂志。
  德方指出,国际交流中心和“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文学促进会”都有翻译赞助计划。有兴趣的出版社在与有版权的出版单位合作的基础上,可申请一部作品的翻译补贴费。但所有申请将由一独立的委员会审定。
  双方均表示有兴趣参加在对方国家的国际书展。
  双方鼓励作家之间的相互交流。
  德方愿意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各自的专业协会邀请中国作家进行最多十四天的讲学。
  德方愿意通过图书馆对外联络部门促进图书馆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鼓励在互惠的基础上派人员作为期最多为十四天的考察旅行。

 十、电影
  双方鼓励电影工作者继续进行合作。
  双方推动有关组织和机构合拍、交换影片。双方相互推荐影片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广播和电视

  双方鼓励在广播和电视领域里的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鼓励广播和电视节目的交流。此交流将直接在两国的电台和电视台之间进行。
  二、双方鼓励广播电视界专家的交流,也鼓励在视听领域里的互访、专业考察、培训措施以及专业交流。条件和费用届时再议。

                体育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体育交往。具体计划由有关机构直接协商。
  双方欢迎中学、高校体育领域里的经验交流。
青年
  双方继续鼓励两国青年的交往及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本计划不排除执行经双方协商决定的其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附件中的实施条例为计划的组成部分。
  本文化交流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在波恩签署,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梅兆荣               维  特
     (签字)              (签字)
朱奇诉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股份期权案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朱奇
被告(上诉人):渣打银行上海分行
1996年9月11日,原告朱奇受聘为被告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员工。1997年,被告向员工发放《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该计划规定:被告每月从参加该计划的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进行储蓄;分为3年、5年期,由员工自己选择;储蓄金额折合成英镑,购买渣打银行发行的股票价格八折的股份。该行向员工出具《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储蓄到期时,员工可凭此证书行使限额预托买卖权,从被告处获得按当时渣打银行股票价格计算的股份价值增值付款。在储蓄期限未到期时,若发生伤残以及因冗员等情况而致员工离开被告,员工应于六个月内收回其存款及利息,并按当时已购得的股份行使预托买卖权。
1998年10月,原告参加了该计划,选择了3年储蓄期。被告每月从原告工资中扣取人民币3400元予以储蓄;被告上级银行向原告出具《标准渣打国际股份储蓄计划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一份,载明:授予原告限额预托买卖权的日期是1998年10月9日,每股价格为334便士,每月存款250英镑,到期日为2001年11月1日,可以获得2919个股份单位。原告按月进行储蓄,至200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被告以其表现不佳以及合同到期为由,向原告发出退工通知单;同时终止为原告进行储蓄,并将已存款项人民币91800元及利息退还原告。原告遂根据《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被告的承诺,向被告致函要求按冗员情况处理,即按已储蓄的金额购得的股份数2021股获得相应的权益。被告则以合同到期终止、原告无权享有该计划为由予以拒绝。

【诉讼请求及答辩】
原告朱奇诉称:原告依约购买了被告的股份权益,虽然约定的储蓄期限尚未到期,但其原因是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所致,其责任不在原告。现被告借故不予给付股份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原告参加储蓄27个月所购2021股单位,以及2001年2月1日渣打银行股票在伦敦交易所的股票收盘价10.6英镑和当日英镑对人民币的牌价100∶1182.34计算,原告应得股份权益为人民币173478元。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拥有的股份权益人民币173478元。
被告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在程序和主体上均存在问题。第一,本案系争的《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系渣打银行总行对其全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职员,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所给予的、打折购买和保本增值的福利补贴。因此,本案的争议是劳动福利争议,依法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本案系争的《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的签约主体和纠纷主体是原告朱奇与渣打银行,而非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并且该计划所涉的标的物是渣打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因此,本案的诉讼主体并非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而是渣打银行总行。第三,本案中原告朱奇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告才于双方合同到期时拒绝与原告续签合同。因此,原告的情形不属于“冗员”情况,亦不属于《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规定的储蓄未到期仍可享有股份收益权的任一情形,故原告的诉请没有合法依据。第四,原告购入的股份期权实际上是一种虚拟的买卖权,这种期权并非是一种所有权,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只能基于劳动关系,且只有到期后,原告才可行使这种买卖权;而原告在权利到期前因不再具有员工资格而丧失了这种权利。因此,原告由于没有到期行使买卖权,而无权取得购得的股份单位的现金收益。
一审判决后,被告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并未规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可由被上诉人行使股份期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股份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被上诉人将期权错误视为股票所有权而直接主张权能,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主张的是一种新型的股份期权权益,这种期权权益建立在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之上。它不同于一般股份期权;尽管也是一种企业激励员工机制,但是它要求员工以连续储蓄的方式提供保证金。同时它并不给员工实际持有股票,而是参照企业股票上市价格,通过虚拟的买卖交易差价来确定给员工的到期股份权益。只有基于这种权益的含义及其特点,才能够分析和认定被告所提出的诉讼主体、程序等问题,并且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因为这种期权权益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之上,因此其权利和义务主体只能发生在劳动关系与储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案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的当事人显然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尽管《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是由被告的上级银行推出,《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也是由其出具;但是,《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的实施和《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的兑现,却只能由被告进行;即劳动关系的存废由被告来决定,储蓄金由被告在原告工资中扣划,甚至最终期权权益的实现也只能由被告来操作,因为员工到期并不能实际持有被告上级银行的股票;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上级银行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因此,被告所称本案的诉讼主体一方应是其上级银行不能成立。其次,由于这种期权权益同时建立在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之上,因而不是一种纯粹的劳动权益。同时,这种期权权益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而且是不确定的激励机制,因此它不是法定的劳动福利,也不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显然本案不属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性质的民商事纠纷。被告要求进行“先裁后审”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作为被告的员工,原告根据《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的要求按月进行储蓄,并且持有被告上级银行出具的《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上面载明原告可以到期获得股份期权数额。由此,说明原、被告之间的股份期权合约关系已经形成;只要《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中设定的条件具备,被告即应依据承诺给付原告期权权益。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被告不再续签,导致原告不能作为员工继续储蓄,从而也无法达到《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中所设定的行权条件。但是,《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了若干种非员工主观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终止的,员工可依据已储蓄期限与约定期限之比获得相应的股份期权。虽然,条款中并未具体涉及到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但显然应比照上述伤残或冗员等几种非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终止之情况处理。否则就会显失公平,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尽管被告在退工时曾提到原告“表现不佳”,但由于该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能采纳。至于被告所称,原告主张的股份期权是一种预托买卖权,因为没有到期行使故而不存在任何权益等等,显然与上述《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的条款规定相悖,不足为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主体和程序合法;所主张的权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来源于原告的劳动、储蓄以及被告的承诺授权,而且该承诺授权合法有效,应该得到公平、诚实的履行。因此,被告应根据原告已储蓄股份期限相应取得的股份期权单位,以及原告依照“储蓄计划”所选定的行权日期,给付原告应得的期权权益,即原告诉请标的。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应给付原告朱奇股份权益款项人民币173478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79元,由被告渣打银行上海分行负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认为期权不等于收益权,被上诉人不能直接收益款之说,因《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已明确了股份权益款的计算方法,也明确了被上诉人应从上诉人处获得股份期权的数额,故被上诉人完全有理由在其自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上诉人按约定给付股份权益款。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公司法律问题是职工股份期权问题。所谓股份期权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指交易双方有权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交易一定数量的某种股份。职工股份期权计划,就是公司与其管理人员或普通职工签订股份期权合同,在一定的期限到来后,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方式向其管理人员或普通职工发行股份。其发行价格通常较低,其发行价款通常是由公司支付,以作为对管理人员或职工的特殊激励。在约定的期限到来之前,管理人员或职工享有的是一种股份的期权。职工股份期权的意义在于通过企业给予员工到期持股的机制把双方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来激励他们努力工作,并最终达到企业与员工实现双赢的目的。股份期权的运作过程包括授权(又称设权)、行权再到变现三个阶段,一般来说,未到行权期(或授权等待期未满)就不可能有期权的变现。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行权期未到,当事人却要求兑现自己的期权权益。由于我国目前的民商法中尚无专门用于调整股份期权的法律规定,所以两级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采用了灵活的思维方法(类推)和适用的法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说是恰当合理的。
本案原告诉请的是一种新型的股份期权;它不同于一般股份期权之处在于,这种期权建立在劳动和储蓄双重关系之上,并且是一种虚拟的股份期权(有人称之为类期权)。这种期权的特点在于,尽管它也是一种企业激励员工的分配机制,但是在授权时要求员工以连续储蓄的方式提供保证金并以设定的价格预先购买期权单位;到期行权时,它并不给予员工实际持有股票,即员工不需要真正用保证金购买股票,而只是参照行权期内企业股票的上市价格,通过直接给付员工虚拟的买卖交易差价来兑现股份期权权益;如果没有差价,最终也就没有期权权益,员工只能收回储蓄的保证金和利息。由于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居民还不允许持有境外企业的股票,所以本案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这种虚拟的期权计划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尽管它是虚拟的期权形式,但毕竟还是一种股份期权,即股票买卖选择权;尽管这种买卖权不是被告所说的那种所有权,但是根据期权的属性,它也是一种可以用于变现或交易的权益,即行权期届满时获得变现利益,或者在行权期之前进行转让(当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在行权期之前员工因故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工伤、亡故或退休等原因)的,权利应该得到变更(即调整期权数额并提前行权),一般不应丧失。同时,授权人不得随意撤回自己的授权承诺;如果在行权期之前授权人(即企业方)阻却权利人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原则,即构成违约,权利人有权向授权人要求提前行权并变现权益。因此,本案被告所称的只有储蓄到期后,原告才可行使这种买卖权;以及所谓原告在到期前因不再具有员工资格而丧失了这种权利,所以原告因期权未到期而无法行使买卖权并取得购得的股份单位的现金收益等等,均不能成立。
原告诉请的股份期权权益是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其权利来源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行权条件是否已经具备。原告作为被告的员工,持有被告总行出具的《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即设权证书),上面载明原告可以到期获得股份期权数额;被告亦根据《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的要求按月从原告的工资中扣划相应的金额进行储蓄。可见,原告的期权权益有其合法来源;尽管原、被告之间并未直接订立书面的期权合约,但原、被告之间的股份期权合约关系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即被告已经借用其总行的名义为原告设立期权,原告也已通过持续的劳动和储蓄履行其义务。只要《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中设定的行权条件具备,被告即应依据设权证书中的内容给付原告股份期权及其权益。现在的问题是,由于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被告不再续签,导致原告不能作为员工继续储蓄,从而也无法达到《限额预托买卖权证书》中所设定的行权条件。《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对此并未作出规定;被告称《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并未规定在本案的情况下,原告可行使股份期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被告的这一观点表面看来不无道理。然而,法庭注意到,《标准渣打银行国际股份储蓄计划》中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了若干种非员工主观原因导致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终止的,员工可依据已储蓄期限与约定期限之比获得相应的股份期权。如前所述,这些规定符合股份期权权利变更的性质。虽然“储蓄计划”中并未具体涉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但理应采用类推适用方法,比照上述几种非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关系和储蓄关系终止之情况处理。否则,如果不按上述情况处理,就会显失公平,并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尽管原、被告之间设定的行权条件并未成就,即原告的储蓄期未满三年,但这是被告在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后未再与原告续签这一单方行为所致,对此,原告并无过错;如果将此原告并无过错的行为结果归由原告承担,显然不公平。虽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告续签本是被告的权利,但是在本案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势必会损害原告在双方业已形成的期权合约中的利益。在此情况下,既然无法阻止被告行使其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只能对双方业已形成的期权合约中的内容(即行权条件)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如果被告先以终止劳动合同为由阻却原告达到行权条件,之后又以“储蓄计划”中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为由,拒绝原告提前行使股份期权,则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有欺诈之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参照“储蓄计划”中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向原告支付其应得的股份权益,即根据原告已储蓄保证金期限相应取得的股份期权单位,以及原告依照“储蓄计划”所选定的行权日价格,给付原告应得的期权权益款。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