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卢永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36:16   浏览:9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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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卢永照 林书设
  
大田县上京镇位于大田县西南部,总面积143.26平方公里,共有16个行政村,54个自然村,162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25098人,暂住人口561人。辖区内有省属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和市属梅林国有林场,镇办企业2家,外资企业1家,金融营业网点4家,个体和私营企业46家,小煤窑、小采石场、小石灰洞等“三小”企业92家,省道“306”、“307”线穿境而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复杂的区域成分,加上较为发达的乡镇企业,构成了外来人口多、矿山企业多、边界线跨市、县、乡镇多三大特点,形成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大田县上京镇党委、政府结合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着力建设治安防范四张网络,即多警协作网络、社区警务网络、治安巡逻网络、党员“110”和“夕阳红”服务队,构筑起多层面、立体式的治安防控体系,各网络治安防范措施有力,收效明显。辖区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群众安居乐业。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
  上京是一个多警种并存的特殊区域,除派出所外,还有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市公安局上京分局、森林派出所等警种。为充分利用警力资源优势,由上京派出所牵头组织,成立了以派出所所长为指挥长,上京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其他警种负责人为成员的上京警务联动指挥部,制定了指挥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接处警制度、工作例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做到各警种互助协作、快速反应、就近出警、先期处置,共同承担起维护辖区治安的责任。警务联动机制启动后,日常工作由上京派出所(指挥部)统一安排,每天分3班次巡逻,上午8:00--12:00为第一班,下午2:30--18:00为第二班,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为第三班,日间班次安排民警一人,巡逻队员3人,夜间班次安排民警2人,巡逻队员4人,日间巡逻主要以公共场所,如车站、集贸市场、学校路口、省道公路等;夜间以案件易发地段、居民住宅区、重点部位及省道为主要巡逻区域。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或居民取得联系,消除隐患,现场抓(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出巡民警当场询问,并根据询问结果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按各警种职能分工,分别交由各警种处理。同时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发挥辖区各警种协同作战能力,如今年1月30日,在梅林路段的一辆客车上3名乘客发生打架,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客车司机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警务联动指挥长考虑到由派出所出警到梅林路途较远,难以及时控制事态,便立即通知梅林森林派出所先期就近出警,梅林森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了事态,并及时将案件移交上京派出所依法处理。又如今年3月6日,上京街道发生打架,双方当事人各自纠集亲人、朋友共计数十名青壮年准备大打出手,局势剑拔驽张,单靠派出所几个民警去制止显然力不从心,报告县局由县局派出警力,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在这紧急关头,警务联动办公室立即调动上京分局民警10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赶来支援,及时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事件。自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以来,多警协作共破获刑事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处治安案件12起。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二、建立治安巡逻队安全防范网络
  今年5月,由镇综治办牵头,派出所配合,挑选了10名复退军人组建了专职的上京镇治安巡逻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健全了值班制度、治安巡逻制度、队员目标责任制度、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治安巡逻队实行每天24小时在巡逻民警的带领下采取步行、自行车和机动车巡逻三种巡逻方式,对辖区重点部位、复杂区域、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巡查,同时加大火工库、金融网点外围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密度,有力地解决了赶墟日人多、车多、纠纷多,即“闹”时的治安问题和农村夜深人静治安防范薄弱,即“静”时的治安问题。在日常巡逻的基础上,治安巡逻队协助镇矿山纠察队在节假日及安全生产月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发现并当场纠正不安全隐患26处,发现较大安全隐患7处,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治安巡逻队成立以来,制止纠纷16起,当场查获盗窃摩托车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提供赌博案件线索5条,抓获现行违法人员14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救助交通事故6起,接受群众报警求助46人次,好人好事39件,三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
  三、建立社区联防网络
  为强化治安防范措施,做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好地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上京派出所率先在全县村级建立警务室三个,实行责任区民警进入社区办公制度,社区警务室实行“一区一警”,配备2 名保安员,有办公制度、有报警电话。社区警务主要担负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法律宣传等工作职能,并依托警务室建了“十户联防、二十户联保、全村联动、村村联网”的多级治安联动网络。社区民警和保安员每月对村民开展一次法律宣传,并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扩大、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如2003年6月26日,隆美村田某要进行一处墓葬,另一房田氏宗亲以祖房后山为由提出反对,双方纠集一百余人,手持锄头、劈刀,扬言以死相拼,社区民警和司法所的同志立即赶往现场苦口婆心地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一个星期不间断的引导、劝解、教育,双方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针锋相对的谈判逐渐转化为心平气和的沟通,并达成了双方和解的协议,一纸协议书就是一件玉帛,最终化解了一场百余人的干戈争斗。上京镇梅林村退休干部田某与隆美村村民田某因一处房产宅基地纠纷结怨十余年,期间争吵不休,互不相让。近两年来,退休干部田某自觉年事已高,对土地纠纷一事更是耿耿于怀,不停地往上信访,材料越写越多。社区民警了解了这一情况,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现有的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终使双方解开了思想、感情上的疙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自社区警务室成立以来,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7起,共为群众代办户口簿721本,主动送证上门138张,户口项目变更18人次,分发《治安防范手册》3000余份。不但解决了群众因办证、办照往返于派出所所带来的不便,使农民享受到了在家门口就能办理户口的服务,而且真正把防范做到了农家,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建设党员“110”服务队网络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村成立党员“110”服务队,该队伍分别由村书记、副书记担任队长、副队长,队员由该村党员组成,承担为民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法制、了解信息、治安巡逻的重任,他们既是宣传员、信息员、又是调解员、战斗员。各村党员“110”服务队伍都有一套完善的值班、巡逻、报告制度,实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有人巡逻,并经常通过广播组织村民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维护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各村党员“110”还充分发挥了本地情况熟的优势,积极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自建立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24起,没有因为调解不成而引发上访事件,真正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夕阳红”宣传队网络
  上京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离退休干部较多的特点,组建了一支“夕阳红”老年人宣传队,制定了“夕阳红”宣传队任务、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发挥他们有文化、有时间、有威望的长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治安特点,他们先后以“六合彩危害十二唱”、“抗旱救灾保增收”、“生男生女都一样”为主题,到各村轮回宣传,编成顺口溜四处分发传诵,使群众喜闻乐见,同时带动了农村老人挺直了腰杆说话,大胆弘扬正气,反对邪恶,特别是在“六合彩”出现蔓延苗头的时候,老人的抵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他们用“老命”去管束年轻人的赌博行为,年轻人不得不听,不敢不从,在他们的“管教”下,全镇共有57人购买“六合彩”的群众到派出所自首,“夕阳红”宣传队队员的家庭完全杜绝了“六合彩”赌博行为。在他们的推动下,上京镇“女儿上族谱”工程也顺利实施,真正达到“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效果。
  通过治安防范网络的全面铺开,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辖区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纠纷明显减少。今年来,全镇共立刑事案件1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3%,立治安案件3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6%,经调查,群众对当地治安满意率达98%。确保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推动了当地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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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27日 甘政发〔1986〕208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完善酒类专卖体制,促进省内酿酒工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经营的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均须接受酒类专卖管理局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汽酒、香槟酒、食用酒精及含酒精成份的饮料。


  第四条 原有和新办的各类专业,非专业酒厂(车间),均须向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据此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向工商局申请领取《工商营业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五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的酒类生产企业,核发《生产许可证》,按不同的品种,产量实行分级管理。年产白酒二百吨以上,啤酒五千吨以上,露杂酒五百吨以上的由省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发;年产白酒一百吨以上,啤酒三千吨以上,露杂酒二百吨以上,黄酒五十吨以下的由地(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发;其他非专业酒厂,小酒厂(车间),由县酒类专卖管理局核发。
  食用酒精要定点生产,并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标志管理,无“食用酒精”标志者,禁止用于配制食用酒。经营化工原料等有毒有害物品的部门不得经营食用酒精。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商户均不得用食用酒精等兑制白酒。


  第六条 专业酒厂、非专业酒厂应按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生产,酒类专卖管理局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企业,发证生产;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顿达标,逾期仍未达标的,令其停产整顿,经检查合格发证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各类酒厂(车间),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批产品出厂必须进行理化、卫生指标化验,并将化验单报告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酒类专卖局,不符合理化、卫生指标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
  (二)瓶装酒产品出厂(含试制产品),不论商标是否注册,必须贴有产地、厂名、出厂日期,商标(试产)标记。
  (三)各酒厂给主管部门上报产销统计报表的同时,抄报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酒类专卖局。


  第八条 酒类批发业务,县城以上(含县城)以各级国营糖酒副食公司为主,乡镇由糖酒副食公司下伸网点经营,或由县糖酒副食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批发。其他要求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县(市、区)酒类专卖局同意,报地(州、市)酒类专卖局审查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工商局据此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批发业务。


  第九条 省外进酒以各省名优酒为主。一般普通瓶(散)装白酒、露杂酒,应本着“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组织货源。省外购进的白酒、露杂酒,必须持有地(州、市)酒类专卖局根据省酒类专卖局下达的省外进酒指导性计划核发的《酒类准购证》,并附有产地随货同行的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化验合格证明。凡注称优质产品者,须有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产品商标不论是否注册,必须贴地产地、厂名、出厂日期等标记,否则一律不准购进。


  第十条 省外购进酒类必须经地(州、市)专卖局批准发给《酒类准购证》,未经批准擅自从省外购进白酒、露杂酒的,银行拒绝付款,并通知专卖局查处。


  第十一条 散酒的加浆调度,由批发单位在当地酒类专卖局监督下进行。零售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加浆调度。


  第十二条 在我省独资开办或与我省合资联营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须经当地酒类专卖局签注意见,报经上一级酒类专卖局批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发证手续。


  第十三条 酒类商标的印制管理,按工商部门的《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贩卖酒类商标。


  第十四条 酒类零售业务,不论国营、集体、个体商户,持县(市、区)酒类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凡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含工业企业自销)和个体商户,一律执行当地国营主营公司价格,价格调整与优质加价,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凡经铁路、公路、水路联运的酒类出省,在办理托运提报运输计划时,须持县级(含县)以上酒类专卖局证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承运。


  第十七条 凡从省外调入的白酒、露杂酒,提货单位必须向铁路及其他运输单位出示《酒类准购证》,否则运输单位有权拒付并向当地酒类专卖局通报,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酒类专卖检查工作,由各级酒类专卖局负责,工商、税务、银行、卫生防疫、计量、标准、公安、铁路、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检查证由省酒类专卖局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酒类专卖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其商品价值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3万元。
  (一)无《酒类生产许可证》,和私自酿造、配制、改制酒类者;
  (二)无《酒类经营许可证》和运销证明,私自运销酒类者;
  (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害群众,牟取暴利者;
  (四)掺假兑水,短斤少两,出售超标酒者。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抗拒检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
  (二)伪造证明,内外勾结,非法贩运酒类,牟取暴利,扰乱市场者;
  (三)非法印制、贩卖酒类商标者;
  (四)生产、出售超标酒,严重危害人身健康或致伤,致残,致死人命者。
  除按本办法处罚外,报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酒类商品违法行为,人民群众有权检举揭发和协助专卖机关查缉。对检举揭发和协助查缉违章案件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各级专卖管理局对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省酒类专卖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电力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二)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十条 除建(构)筑物主体防雷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外,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装置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单位设计图进行防雷设计审核。相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审查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
  其他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后需要变更设计或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防雷装置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对该项目防雷装置进行专项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申请复检。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承担,经检测全部合格的,发给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民民委员会应配合防雷检测单位做发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厂矿企业,应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的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
  严禁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调查报告及鉴定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隐瞒重大雷电灾情或上报灾情不属实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以及变更设计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